㈠ 保險業的政治法律環境
政治環境對企業的影響
政治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特點是:
直接性。即國家政治環境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狀況。
難於預測性。對於企業來說,很難預測國家政治環境的變化趨勢。
不可逆轉性。政治環境因素一旦影響到企業,就會使企業發生十分迅速和明顯的變化,而這一變化企業是駕馭不了的。
[編輯]政治法律環境分析的內容
法律政治環境是影響企業營銷的重要宏觀環境因素,包括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引導著企業營銷活動的方向,法律環境則為企業規定經營活動的行為准則。政治與法律相互聯系,共同對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產生影響和發揮作用。
政治環境分析
政治環境是指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的外部政治形勢。一個國家的政局穩定與否,會給企業營銷活動帶來重大的影響。如果政局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就會給企業營銷造成良好的環境。相反,政局不穩,社會矛盾尖銳,秩序混亂,就會影響經濟發展和市場的穩定。企業在市場營銷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一定要考慮東道國政局變動和社會穩定情況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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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論述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困境
沒有禁止合作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㈢ 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
6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為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實現有序恢復與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恢復和處置計劃是銀行保險機構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機情景下實施其他恢復和處置措施。
據悉,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從事商業保險經營活動的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要求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
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銀行保險機構與其控股集團均符合上述條件的,一般應在其控股集團統籌下分別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但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附屬保險公司均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則上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統一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關於恢復計劃,目標是使得銀行保險機構能夠在重大風險情形下通過採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
恢復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情況、組織架構等基本概況,實施恢復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核心業務、重要實體識別,壓力測試,觸發機制,恢復措施,溝通策略,恢復計劃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
恢復計劃具體要素可根據機構類型與自身特點,參考本辦法附件1《恢復計劃示例(商業銀行版》、附件2《恢復計劃示例(保險公司版)》作適當調整。
辦法指出,首次制定恢復計劃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於下一年度8月底前,將恢復計劃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恢復計劃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恢復計劃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銀行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恢復計劃已經獲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更新,並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恢復計劃的更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恢復計劃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在管理架構、經營模式、外部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更新恢復計劃並按照前述要求報送,以使恢復計劃與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情況相適應。
關於處置計劃,目標是,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使得銀行保險機構在無法持續經營或執行恢復計劃後仍無法化解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並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以維護金融穩定。
處置計劃建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情況、組織架構等基本概況,實施處置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核心業務、重要實體識別,處置資金來源及資金安排,處置計劃實施所需的信息和數據,處置計劃的實施方案、溝通策略,處置對本地和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處置實施障礙和改進建議等。
辦法提到,首次制定處置計劃建議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於下一年度8月底前,將處置計劃建議根據監管職責分工提交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置計劃建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處置計劃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處置計劃建議,按照處置的法定許可權和分工,綜合考慮處置資源配置等因素,商各有關部門,形成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計劃。
銀行保險機構上一期處置計劃建議已經獲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每兩年更新一次,並於該年度8月底前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置計劃建議的更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處置計劃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在管理架構、經營模式、外部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更新處置計劃建議並按照前述要求報送。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處置計劃,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以及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變化因素,提升處置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㈣ 銀行保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隨著銀行、保險公司合作范圍的進一步加深和擴大,銀行保險面臨越來越大的法律政策風險。一方面銀行保險受國家政策,如稅收、資金運用、宏觀經濟、產業政策的影響較大,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銀行代理保險關系的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另一方面,現行的分業監管,既存在重復管理的問題,也存在脫節現象,在具體工作中降低了效率,影響合作的緊密度。
銀行保險存在的問題要想迅速得到解決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以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合作協議為主導,多種方式同時並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促進我國銀行保險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㈤ 目前我們國家在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和金融法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和要求
經濟法、WTO規則等。
㈥ 法律環境如何影響企業開展國際業務
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環境及其改進
一、「走出去」政策環境現狀
我國關於「走出去」的政策環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體制、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和有關政策三個方面。
(一)政府管理體制
從管理體制看,歸口管理部門是外經貿部,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動企業「走出去」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國別導向,對各類境外企業和經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專業性管理部門則包括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它們分別從不同環節或層面參與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監督、管理。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相應出台了適用於各地的若干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濟商務參贊處則具有協調我國跨國投資企業與所在國關系的功能。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必然導致審批手續繁瑣、效率低下、周期長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從現行法規看主要集中在對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等兩種類型企業的審批上。
1.設立貿易公司與貿易代表處的審批
在《境外企業管理條例》(由外經貿部起草,會簽國務院有關部委後正在國務院待批)出台並生效之前,國內仍按外經貿部(1997)外經貿政發第229號文《關於加強境外企業管理事項的通知》和(1997)外經貿政發第230號文《關於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對在境外(台、港、澳除外)成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進行審批。
2.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審批
為鼓勵我國輕工、紡織、家電等機電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2月14日轉發了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
(三)政府政策法規
中央各部委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包括綜合性政策法規和專項政策法規兩大類。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政策法規,後者則是國家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部委針對企業財務管理、外匯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別或聯合發布的一系列專項的政策法規。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產業政策方面,主要鼓勵境外資源開發和境外加工貿易方面的投資,具體包括能源、原材料、林業、農業、機電輕紡、高新技術、工程承包等領域。
2.外匯管理方面,境外投資按照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禁止購匯用於境外股權(包括境外直接投資、購買外資股票及向境外企業增資等)、債權投資;對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同時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及援外項目可以購匯投資;適當延長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3.稅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資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對境外已納稅部分或境外優惠部分予以扣除;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4.融資貸款方面,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境外投資,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給予資金支持,優先提供出口信貸。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給予境外企業周轉外匯貸款,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為了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國家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為: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
5.外貿政策方面,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優先安排企業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許可證或配額。
6.人事政策方面,對境外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控制,並鼓勵採用年薪制,對境外工作人員實施社會統籌保險,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二、企業對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反映
(一)企業走出國門時的主要問題
1.審批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目前政府對企業對外投資的審批部門至少包括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審後須要報中央審批;具體項目的審批程序是審批立項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000萬美元以下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上國務院審批。整個過程下來,審批所需時間至少半年,多則一年到兩年。而在海外開發項目需要投資者反應快速,國際投資的慣例是研究時間長、決策迅速,一般決策時間往往只有1個月時間。由於審批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為不失商機,只能規避審批走偏門,或先斬後奏,先「走出去」再補辦手續,以免貽誤商機。
2.政策引導、協調不利。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海外投資的整體戰略和行業規劃,也沒有明確的產業政策和行業導向等。由於對境外投資缺乏統一的導向、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各自為政,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我國境外投資的整體效益。
3.民營企業走出國門無法可依。現行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從國有企業的管理出發制定的,重視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的調整,忽略了對非國有企業的法律規范,造成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無法可依。
(二)企業走出國門後的主要問題
1.企業境外投資的信息、知識、經驗不足。企業對投資國的市場狀況、投資環境、風土習俗、合作夥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國際投資的運行規則、法律制度,沒有國際投資經驗,也是影響企業成功進行對外投資的一個障礙。三九集團1993年投資馬來西亞建立葯品加工廠,就是由於不了解該國葯品生產、銷售要經伊斯蘭組織認可,導致投資失敗。康佳境外投資的第一次嘗試在印尼投資辦廠,因缺乏經驗而未獲成功。江蘇小天鵝電器公司、開源機床集團等都有過因合作夥伴選擇不當而影響投資成功和效率的教訓。
2.我國的海外企業往往孤軍作戰、勢單力薄。一是大多數企業規模偏小,二是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含量低,三是這些企業大多採取生產系統全部進入的跳躍式投資,孤軍深入,缺乏全球戰略,四是許多海外企業只有生產或銷售功能,五是中國海外企業呈現同質化趨勢而且各自為政,甚至無謂競爭自相殘殺。
3.海外企業往往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經營業績不佳。有關統計數字表明,中國海外企業盈利的佔55%,虧損的佔17%,盈虧持平的佔28%。海外企業也存在國內國有企業的弊端,由於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沒有人格化,造成在海外的部分國有資產缺乏監管,出現比國內國有企業更嚴重的「窮廟富方丈」現象。多年來海外投資經濟效益較低、國有資產流失較為嚴重,正是管理落後的直接反映。
4.中方派駐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不適應國際化經營需要。據外經貿系統對外派人員文化程度的調查表明:在海外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中,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佔43.7%,而中專以下的卻佔22.6%。
5.企業資金來源單一,融資困難。調查表明,在解決境外項目的外匯來源問題時,有48.5%的企業是通過國內銀行貸款來解決,而33.1%的企業則自己籌集,購匯的企業佔11.5%,通過境外銀行貸款的僅為6.9%。統計結果還表明,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首選中國在當地的銀行為自己服務,所佔比重高達69.6%,選當地其它外國銀行的佔18.5%,而僅有11.9%的企業願意選用當地銀行。這說明在解決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用匯問題上,主要還是倚重國內金融機構或自籌,渠道比較單一。同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對資金的尋求非常迫切,希望政府通過各種渠道,以各種方式給予有力的支持。企業希望國家能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資金問題:出口優惠貸款、中央專項外貿發展基金、出口信貸保險,進出口銀行的支持,加大出口退稅力度,援外優惠貸款以及設立國家投資風險基金等。
6.企業境外投資難以得到有力保障。由於我國缺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沒能提供充分的保護,使一些投資政治風險較大國家的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中興通訊在剛果(金)投資一項目,合同簽訂後剛果(金)發生政變,致使項目兩年沒有結果,由於沒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該損失得不到補償。另外,企業反映,尚有近30%的境外市場沒有與我國簽訂貿易投資保護及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這就直接加大了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風險。
三、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的戰略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從國內來看有必要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而從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勢和隱含在跨國資本後面的國家利益分析,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不僅應從企業的微觀層面考慮,更應從國家層面進行戰略思考,還應從我國轉軌的現實出發。
我國在對外開放的20年中主要是著眼於「引進來」。從制度設計上看,更多的是考慮打破舊體制對「引進來」的障礙,而對於「走出去」則缺乏必須的體制和制度考慮。因此,企業要「走出去」,與現行管理制度和政策發生碰撞和摩擦的概率要遠大於「引進來」,必然會遭遇一般企業在國內未曾遇到的、更多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大致來自三個方面:首先是「走出去」中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和動力機制。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企業要出去,而不是政府要企業出去。政府所應做的事情,是創造環境和條件激發企業「走出去」的積極性,引導企業「走出去」的方向,使之符合國家的戰略意圖。其次是要建立政府與企業新的協調配合關系。在全球化的今天,「走出去」對政企關系要求更高,僅僅做到「政企分開」還不足以適應全球競爭的需要。政府對企業的支持,以及與企業的聯合和協調行動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是改善國家對企業的支持方式。企業「走出去」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如何支持企業,比「支持」本身更為重要。要處理好政府用什麼手段支持,在哪些領域支持,什麼時候支持和支持什麼等問題。
從這三方面問題看,政府在「走出去」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加快政府職能的轉換,建立新的政企關系和新的管理機制,對於企業「走出去」至關重要。因為,今日世界的競爭已不僅是企業間的競爭,也是國家間的競爭,是政府和企業聯合力量間的競爭,並且從全球范圍看,國家給予企業以商業的、政治的、外交的支持已成為通行的行為方式和司空見慣的行為准則。顯然,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世界,面對這樣的「國際慣例」,我國企業想「走出去」,沒有政府的支持和協調行動,要在全球站穩腳跟並奪取競爭的勝利將是困難的。但是,由於境外企業所處的特殊環境和特殊要求,承受著特殊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絕不能把境外企業看做是國內企業在境外的分廠,用管理國內企業的思維和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更不能把境外企業辦成傳統體制下的國有企業,用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要「走出去」,就必須加快制度創新,創造全新的、適應全球化形勢的管理體制和制度,而不能是原有的「政企不分」在新形勢下的復歸。
從單向的「引進來」到雙向的「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這樣的戰略轉變,必然要伴隨著相應的政策和體制調整。在國內體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調整無疑有相當的難度。而且涉及這么多的領域和范圍,進行系統的制度和政策設計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但從「走出去」的目標和全球化的慣例,把握「走出去」的政策取向以及管理思路和機制卻是可能的。世界銀行指出:要扭轉這種狀況,中國需要「明確的規則,特別是管理的透明度、會計責任和信息,改進所有權結構和國有企業的控制和管理,確定監管或篩選機制(或兩者兼而有之)以避免較大風險,消除稅收、匯率和信用市場的扭曲。但需要避免中央指定的投資,因為它們不能解決業績問題,並有可能使投資進一步扭曲。實際上,要實施「走出去」涉及的問題比世界銀行所提到的還要廣泛。「走出去」作為國家的一個重大戰略決策,既需要有積極的緊迫感,更需要扎實有效的准備和基礎工作。
用「走出去」的戰略觀點審視20年的對外投資,最主要的缺陷恐怕是缺乏國家戰略意識和戰略的指導。20年的對外投資整體上仍屬於部門和企業個別的行為,缺乏自覺的、有長遠打算的國家層次上的整體運作;在目標上則局限於擴大貿易,獲取原料和技術,增加出口等企業微觀層次上,缺乏明確的國家戰略目標的引導。今天,「走出去」作為一個應對全球化的國家戰略提出來,要保證「走出去」成為長遠的國家行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國家的目標引導下積極「走出去」,就需要制定「走出去」的具體目標模式和戰略規劃,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和體制調整,這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前提條件和制度基礎。制定「走出去」戰略規劃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確「走出去」戰略的目標,二是提出動員和協調全國資源和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三是保證「走出去」戰略長期穩定的實施。「走出去」戰略規劃涉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目標市場的選定、投資的目標產業、跨國企業的培育、相關戰略的協調、法律法規的調整、管理體制和政策的調整、鼓勵措施、實施的階段劃分和重點以及國家協調機制和程序等。有了明確的規劃指導和有力的政策保障,才可能使「走出去」戰略避免「一窩蜂」和「一陣風」的干擾,使「走出去」戰略真正建立在穩固的基石上。
四、政策改進建議
基於上述理解認識,我們提出在「統一管制、服務扶持、保護保障」三個方面共計20條具體建議,以期改進和完善「走出去」戰略的政策體系。
(一)管制體系統一:體制重構、管制簡化、戰略規劃、突破國有限制
1.設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海外投資管理局,改變海外投資多頭管理現狀,統一事權。其他政府部門僅參與政策制定,而將相關審批許可權統一於海外投資管理局,從而有利於在國家層面上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全國各部門、各行業的對外投資活動。
2.加快海外投資的立法進度,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的立法仍然滯後,應加快《海外直接投資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速度,統一和規范對國有企業、民營、私營和合資等各類性質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標准、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以法律形式公布,規范其境外投資行為。
3.改革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政府要創造有利於企業「走出去」的寬松環境,減少和消除阻礙企業直接進入國際市場的因素。要合理縮小審批范圍,適當放寬審批條件。審批中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所有審批均集中於海外投資管理局,避免審批的多部門;海外投資管理局在各省設立辦事處,避免審批的多層次;科學設計審批程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提高管制效率。
4.加快研究出台海外並購政策。跨國並購已經成為國際投資的普遍形式,而我國現行政策依然基於新建投資項目,從而忽略了並購形式對資金、外匯、產權管理等方面對政府管制的特殊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加快研究出台有關海外並購方面的具體管理政策。
5.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總體規劃。通過制定有關規劃、政策,確定投資行業、投資地區、投資主體、投資方式重點,明確發展目標和重點,要定期選定和公布海外投資的鼓勵行業,引導企業進行正確選擇。處理好與國家實施的其他發展戰略的銜接問題。「走出去」戰略是國家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它的實施必須與其他戰略有機地結合起來。
6.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改變對境外投資重審批、輕管理、審批管理脫節的狀況,加強投資後的監督管理。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要對所有境外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加強財務監督、稅收管制、外匯管制等。同時,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要探索加強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這主要是指國家通過管理境內投資主體來間接實施對境外國有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境外企業經營者的任免與監督獎懲;經營、財務審計監管;行使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權;決定收益分配,獲取投資收益。
7.不論何種形式所有制的企業一律平等。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將獲得國民待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應該立即給予國內的民營企業平等待遇,為各種類型的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為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良好的環境。民營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平等了,「身份」問題也就解決了。「身份」問題解決了,民營企業就可以放開手腳更大膽地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積極地開展海外投資活動。
8.向國內企業下放涉外經營權。涉外經營權主要包括進出口經營權、海外投資與融資權和外經業務經營權等。這些經營權外國企業都有,所以進入中國很方便。但這些經營權中國企業不是都有,手腳被我們自己捆住了,錯過了許多寶貴的商業機會,不利於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不利於實施「走出去」戰略。所以,要向企業放權,使所有的企業都具有「走出去」的權力,盡快實現涉外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轉變。完全放權後,要加強法律監督,要強化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
9.要進一步放寬對經商人員的出國外事管制。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已有20多年的歷史,各類企業經營人員和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管理制度改動卻較小。公有制企業司局級領導出國須組織部門和上級主管領導的審批,手續繁雜,審批時間也較長。近來,一些地方對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查不僅沒有放寬,反而增加難度,搞預政審,耗費了外派勞務業務的時間。一些地方對企業駐外人員和臨時出國人員只發放一年有效護照,致使企業成本增加,影響了業務發展。建議簡化經商人員的出國出境審批手續,對外派勞務僅由公安部門進行犯罪記錄審查,免除政審程序。
10.在國家總體戰略下,推動資本項目自由化進程,逐步取消外匯管制。很明顯,目前的外匯管制特別是資本項目不能自由化的政策與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是相互掣肘的。但是,根據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我們依然應堅持對實行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化持謹慎的態度。這就要求必須在國家總體戰略下,安排資本項目自由化的具體進程,並採取變通措施減少其對海外投資的影響。
(二)服務扶持功能:金融扶持、情報提供
1.建立國家對外投資信用機構,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對外投資信用機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策導向。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對本國鼓勵的對外投資領域予以重點扶持,起到以國家資本帶動和引導私人資本輸出的導向作用。二是資金支持。利用出口信貸、政府優惠貸款、海外投資基金等政策性資金,通過直接貸款或參股等形式,為國內企業在海外的獨資或合資企業提供融資。三是風險管理。為本國企業提供境外投資保險,主要承保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徵用、國有化及外匯管制等給投資企業造成的損失。
2.擴大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商業信貸資源。目前,國內提供的海外投資信貸資源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建立我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評估體系,幫助企業分析風險,並以此作為提供信貸的依據。另一方面,伴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應能夠利用外國在華投資銀行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信貸資源,為擴大海外投資的規模、提高效益服務。
3.進一步完善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的信用擔保制度。目前,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需要國內政策銀行或商業銀行開具的各類保函規模越來越大,數量急劇增加,但由於種種原因,信用擔保已經成為阻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重大因素之一。盡管國家進出口銀行可根據國家最新政策降低擔保抵押比例,但審批時間過長,手續繁瑣,必須在北京審批,不僅企業成本加大,而且嚴重影響了中國企業的國際信譽和形象,容易貽誤商機。
4.改善買方信貸政策,使境外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與傳統外貿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貸政策待遇。長期以來,出口信貸政策為我國外貿出口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發展境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各項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當中,我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專業政策銀行,沒有考慮這些業務的特殊性,只習慣於採用賣方信貸,基本上不鼓勵採用買方信貸。一方面,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資與一般貿易相比,資金佔用額度大,還款周期長,採用賣方信貸使我方企業資產負債率高,融資成本加大,不利於開拓市場和業務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的買方信貸手續繁瑣,且買方信貸信用風險擔保保費過高,達到5%~6%,使買方負擔過重,嚴重製約了買方信貸作為出口信貸的另一驅動器的重要作用。美國進出口銀行實行的出口信貸政策恰恰與我國相反,銀行基本上採用買方信貸,尤其是當買方國家政府出具償還擔保的時候,基本不考慮用賣方信貸。例如在美中貿易當中,對於中資企業和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從美國進口機電設備或其他產品,只要中國政府或中國銀行出具償還擔保,美國進出口銀行基本上予以信貸支持;而基本不向美資企業提供出口中國的賣方信貸。這種政策傾向值得我們思考。
5.接受實物支付。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外匯短缺,與我國之間長期存在貿易逆差,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境外工程承包活動中不能接受實物支付,有礙於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建議對國內經濟發展急需的戰略物資如石油、木材、化肥和食用油的進口在必要時可考慮接受實物支付,擴大我國商品和服務出口,增加國內短缺資源的進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取消對我國海外企業生產的國內戰略資源和稀缺資源的進口限制。走出去戰略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因此,我們在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利用國際資源進行生產的同時,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進口取消進口限制,尤其是那些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的稀缺資源和國家戰略資源。
7.簡化退稅程序,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改「先征後退」為「免、抵、退」能夠減少國家及出口企業退稅資金流量,有利於解決征退稅分離問題,促進征退一體化,有效防範出口騙稅,有利於減輕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而且「免、抵、退」稅辦法是當今國際上流行的一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有利於我國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另外,由於按照生產企業的進項發票所列稅款計算退稅,在退稅企業和退稅業務面廣、量大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出口退稅的復雜化由外貿企業轉至生產企業。現行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出口退稅的辦法,不利於保證出口退稅資金和有效抑制出口騙稅,退稅由地方政府承擔一部分,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打擊出口騙稅積極性,並有利於保證出口退稅資金,減少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資金占壓,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出口。
8.收集全球信息,建立免費的可快速檢索的資料資料庫。網路時代使無形市場點對點的信息溝通成為現實,誰掌握的信息多和快,誰就能搶先攻佔國際市場,在競爭中占據主動,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網路對企業走國際化道路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感受國際信息沖擊的時間普遍比西方國家晚3個月~6個月,使我國企業一直處於追趕狀態,難以開拓自己的領先領域。為此,國家不僅要加快信息產業的建設,通過我國駐外機構,利用當地的各種商情渠道收集各種信息,包括擬輸入國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宏觀經濟情況、市場情況、投資機會、投資環境、優惠政策、行政程序、法律框架等;還要降低信息使用成本,採用國家補貼,使企業能夠以最低成本獲取全球市場信息。
(三)保護保障功能
1.參加有關國際投資的公約,擴大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范圍。由政府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規避政治風險、進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這是國內企業獲得海外投資保障的根本和基礎。
2.成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專門負責為中國的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政治和經濟等類別的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保證,各國均有特設機構,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日本的「通產省企業局長期輸出保險課」等。其承保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其承保對象限於本國人對境外的直接投資。據此制度,投資者投保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害,則由保險機構補償損失,保險機構則可取得代位求償權,依據與輸入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向東道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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