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保險合同中有法律規定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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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的權利包括:1、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的權利;2、代位求償權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的義務包括:1、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2、說明義務——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3、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包括:1、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領取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權利。2、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1、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負有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2、對於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4、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5、財產險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6、財產險被保險人負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7、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8、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9、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㈡ 保險法對再保險的最新規定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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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在保險合同中由法律規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為
在保險合同中由法律規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為法定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約定的內容是:
一是試用期。《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是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三是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㈣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一、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包括合同開始和終止時間;執行條款,包括再保險的方式、業務范圍、地區范圍及責任范圍;除外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對原保險人的稅收處理;手續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定再保險合同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二、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共同利益條款是關於雙方共同權利的規定,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獲得、向第三者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著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單獨處理,由此而產生的原保險人為自己單獨利益以外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過失或疏忽條款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以及原保險人在執行再保險合同條款時,由於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權利保障條款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證對方享有其權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原保險人應賦予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務文件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其他條款是保險合同一般應具有的共同條款,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㈤ 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包括合同開始和終止時間;執行條款,包括再保險的方式、業務范圍、地區范圍及責任范圍;除外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對原保險人的稅收處理;手續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定再保險合同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共同利益條款是關於雙方共同權利的規定,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獲得、向第三者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著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單獨處理,由此而產生的原保險人為自己單獨利益以外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過失或疏忽條款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以及原保險人在執行再保險合同條款時,由於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權利保障條款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證對方享有其權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原保險人應賦予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務文件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其他條款是保險合同一般應具有的共同條款,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㈥ 簡述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兩者的聯系
(1)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再保險合同以原保險合同的范圍和有效期為限。
(2)再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合同。雖然再保險合同源於原保險合同,但並不是原保險合同的從屬合同,在法律上兩者是各自獨立的。
兩者的區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
(2)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承擔分保的責任,表現為分攤性合同。
㈦ 再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中,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有人民法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協商解決可以有效節約時間和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增進了解,強化雙方的信任,有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決,也叫「公斷」。仲裁作出的裁決,有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抵禦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4,調解解決:調解是爭議雙方在第三機構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主要調節機構除了仲裁委員會、法院外,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調節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5,訴訟解決: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6,我國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於民事訴訟,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以及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目前我國針對保險合同引發的訴訟糾紛案件或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已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通過再程序申請再審。
8,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㈧ 再保險合同又稱分保合同,它是約定再保險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確立的,再保險合同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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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和一般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
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系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系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
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系問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