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可以抵扣嗎
不能抵扣。除了國家規定的一些特殊行業外(如:建築行業、礦下作業、高空作業、危險化工品生產等),其他行業購買商業意外險不予稅前列支
B. 企業購買的團體意外險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可以抵扣嗎
不可以,保險費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與保險種類以及用途有關。目前政策下,財產保險需要繳納增值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人身保險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用於簡易計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企業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於不得抵扣的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先認證,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如果不認證,將形成「滯留票」。
(2)團體保險稅務局擴展閱讀: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計其它有關事項的;
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購進固定資產(含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運費)。
(2009年1月1日起,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額或應稅勞務。
所謂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7、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計入成本處理。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自取得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未到稅務機關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經過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通過當月未按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10、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沖減。
上述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若企業在購進時已結轉了增值稅進項稅額,一經查實,一律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C. 買公司買團體保險可以避稅嗎
是可以操作的,但查到要處罰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8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代扣代繳單位為員工支付保險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武漢晨報
晨報訊(記者 凌雲焰 實習生 王芳)
企業給員工發獎金,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轉個彎,投保團險後再退保,這筆稅金就不用繳。目前,少數企業將團險保險變成了「合理避稅」的通道。但稅務部門表示,此舉屬偷逃稅行為,將嚴肅查處。
年終獎投保「避稅」12.5萬元
武漢一民營企業效益很不錯,打算從利潤中拿出30萬元獎勵30名中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按稅收規定,這筆錢應先上繳企業所得稅,即30萬元×33%=9.9萬元,另外個人所得稅部分要繳30萬元×14.56%=4.368萬元。但企業若給員工每人買一份1萬元投資性養老保險,因為保險免稅,企業則可省下14萬余元的稅費。
若這家企業短期內辦理退保,盡管會損失少量的手續費(一般為3%~5%),但大筆現金仍可再次流入員工個人賬戶。若員工對保險不知情,這筆錢會退回企業公共賬戶,掌握在企業管理者手中。即使按5%的手續費收,在這一進一出中,該企業至少可「避稅」12.5萬余元。
省保監局:嚴查「短期退保」情況
對這種「避稅手段」,武漢幾家壽險公司團險部負責人均表示,自己的公司很規范,不可能如此操作,但不可否認別的不正規公司會有該做法。據介紹,湖北省保監局對這類不明不白的「大進大出」、「短期退保」的情況,查處相當嚴厲。
稅務部門:此舉屬偷逃稅行為
昨日記者走訪了市國稅局、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這是明顯的「不合理避稅」,屬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會一查到底。
據悉,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已專門發文指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將嚴肅查處企業利用保險避稅、洗錢的「擦邊球」行為,罰金也大幅提高,已從原規定的未繳稅款的50%提高至未繳稅款的2.5倍,同時也會懲罰保險公司。
武漢晨報2010年2月3日27版
年終獎買保險可避稅?忽悠!
地稅局辟謠:僅保險收益可免稅
「存款要收利息稅, 買保險收益不收稅」
記者包慧通訊員曾妮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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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年終獎拿出來買保險吧,可以避稅的。」年關將近,各單位的年終獎即將出爐。不少保險營銷員向投保人如此推銷。
某世界500強企業湖北分公司的部門經理Mary致電晨報熱線咨詢道,「每年到年終時都很苦惱,十多萬的年終獎要扣不少稅,現在好幾個保險代理人都說買保險可以避稅,真的可行嗎?」
記者了解到,除了像Mary這樣在漢工作的外籍人士之外,不少高收入群體對買保險避稅也很感興趣。「買保險可以避稅」是保險推銷員放的煙霧彈,還是真有避稅「密道」?武漢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買保險避稅具有誤導嫌疑,僅保險收益可免稅。
記者了解到,目前保險代理人利用買保險免稅來忽悠消費者的現象主要有兩類。
【忽悠術】之一
部分保險代理人在宣傳保險的好處時常說,「存銀行利息還要收稅,買保險分紅不用繳稅。」
而實際上,利息稅在中國始於1950年,2007年8月稅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產生的利息暫免徵個人所得稅了。存款要收利息稅之說早已是明日黃花。
【忽悠術】之二
「買分紅險和養老險可避稅」
Mary的代理人就跟她說,「年終獎可以通過購買分紅險和養老保險、年金保險來合理避稅。」
對此說法,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總經理李健成認為不準確,「只能說,保險的『分紅』等收益免稅是可行的。」
對此,市地稅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從未出台針對投資分紅保險的免稅規定,所以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分紅型保險也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稅法,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各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D. 團體意外險稅前扣除
對於是否稅前扣除,比較適用於高危職業,如果企業是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但為其他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意外門診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因為現在國家尚未對「其他商業保險費」和「特殊工種職工」進行界定,只有《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和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列入稅前扣除范圍。
我們知道企業為員工投保的員工意外險是意外險的一種,是企業給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也屬於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一般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會有不同的保險要求,團體意外險和高危行業險,都是企業和個人自願參與投保的險種,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只要是正規的企業,尤其是涉及危險品生產、事故發生率高的企業,都應該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而且,僅作為基礎保障的工傷保險,並不能完全保障這些員工的利益。同時,除了幫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高危行業險外,企業還可通過購買僱主責任險或者公眾責任險等來分散風險。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E. 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團體保險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在增值稅納稅主表上只要填進項稅額轉出就可以了嗎
不能抵扣。除了國家規定的一些特殊行業外(如:建築行業、礦下作業、高空作業、危險化工品生產等),其他行業購買商業意外險不予稅前列支
在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只是反列舉,限定了應稅服務用於集體福利不得抵扣進項,並沒有限制購入商業保險不得抵扣進項。可以說,增值稅是基於應稅服務的使用范圍作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應稅服務所屬行業作出的抵扣限制。
企業所得稅是基於國家稅收利益的考慮,以及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發,為防止不同盈利水平等狀況下的企業稅負不均,對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進行了正列舉,除此之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這里並沒有考慮商業保險是否屬於集體福利的因素。由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考慮的出發點不同,在稅收實踐中也就形成截然不同的結論。
F. 公司不給工人交社保,稅務局會對公司採取什麼措施
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團體保險稅務局擴展閱讀
工作多年,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例:
一、事件回顧:公司三年未給員工買社保
家住順慶區蘆溪鎮的鄒梅,於2015年7月入職於順慶城區某小區物業服務公司。2018年9月底,該物業服務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況下,突然下達通知,調換鄒梅工作崗位。
離開熟悉的崗位,在新崗位上的鄒梅十分不適應,2018年10月,鄒梅向該物業服務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然而讓鄒梅沒想到的是,自己在該物業公司就職的三年間,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自己也不能獲得哪怕一分失業救濟金。
據鄒梅回憶,她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該物業服務公司的監控崗位負責秩序維護工作,直至2018年9月。鄒梅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間,物業服務公司並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直至2016年5月1日,該物業服務公司方才與鄒梅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往後的2017年、2018年,物業服務公司又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與鄒梅續簽了為期一年的合同。在三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中,均有涉及社會保險繳納的條款,然而公司卻一直未為鄒梅繳納。
2018年10月,鄒梅以該物業服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申請。同時,以公司第一年未簽勞動合同以及三年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求物業服務公司支付經濟賠償。然而,該物業服務公司卻以鄒梅自己主動離職,公司並未辭退為由,拒絕支付一切費用。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取得應得的賠償金,同年10月,鄒梅向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二、申請仲裁:獲得賠償金17892元
2018年11月14日,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該物業服務公司一年未與鄒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三年未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了審理。
庭上,鄒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8000元,支付經濟賠償金6300元、失業救濟金11592元。同時,她還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她與該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三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相關證據。
物業服務公司認為,鄒梅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不屬實且已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付;另外,公司並未辭退鄒梅,鄒梅是自動離職,並不存在經濟賠償的問題;關於失業救濟金,因不存在辭退情況,鄒梅就不符合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條件。
經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鄒梅自2015年7月入職至2016年4月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物業服務公司未替鄒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屬實。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物業服務公司未與鄒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盡管事實成立,但已超過仲裁時效,因此對鄒梅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18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物業服務公司未替鄒梅繳納社會保險費,鄒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則該公司應當向鄒梅支付經濟賠償金6300元。
同時,因該公司未依法為鄒梅購買社會保險,導致鄒梅離職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合計賠付金額為15840元。另因鄒梅請求支付的失業救濟金額為11592元,有4248元的金額未請求支付,視為鄒梅自動放棄。
2019年1月2日,順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業服務公司支付鄒梅經濟賠償金6300元、失業救濟金11592元,合計17892元。
G. 關於企業夠買團體商業保險的稅優政策
補充醫療、補充養老有相應財稅政策支持,工資總額5%可在稅前列支
H. 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規定,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是指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因此,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即商業保險)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