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機構經紀業務,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等法律法規,法規及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營業區域不限於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交易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取得互聯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向互聯網業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手續;
(二)場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三)具備適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電子商務系統,可實現投保人所有保險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的,總行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並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報告,包括業務經營程序、經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進入地點、合法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點電子商務體系建設,包括基礎架構、運行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同時向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報送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補正;
(二)報告材料齊全或者經更正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蓋章,存檔一份,交回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公司。
第六條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點名稱或者網站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業務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在互聯網上終止保險業務,應當自終止業務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登記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經營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志;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業務電話;
(四)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和內容。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設立網站的,還應當披露網站名稱、網站地址等與其在網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將保險產品、服務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保、銷售保險產品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和費率表,應當重點註明保險公司的遲延期限、免除責任、扣減費用、退保以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四)採用電子保險單形式的保險合同格式應當明確;
(五)紙質保險單據、保險費發票的交付方式、郵寄時間;
(六)查詢投保人的保險單及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項下的賠付、保全、退保、理賠程序和退保資金、保險金的支付辦法;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險交易情況和保險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關情況;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格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應該在相關網頁以確保過程點擊確認鏈接,在投保人通過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有閱讀條款的全部內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貸款,保險現金價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的回答互聯網公共保險業務咨詢,主動提示投保人保險信息,有需要提供紙質保險證書,通知申請人支付發票文件。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1)關於規范保險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
B. 關於規范銀郵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請參考保監會2006年70號文件關於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6〕7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防止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二、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三、規范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四、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准。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後,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規范產品銷售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准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三)保險公司應與銀行加強合作,針對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與銀行產品互補的保險產品。
(四)鼓勵保險公司深入挖掘與銀行的合作潛力,將合作領域擴大到櫃台以外的網上銀行、信用卡、以及對公業務等方面,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理財專櫃、電話、直復營銷以及對企業客戶的銷售。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保監局、銀監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賬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努力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後服務,並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銀監局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
(一)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督促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盡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和各銀監局應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有關政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銀保合作協議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署合作協議。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上面的文件銀保專管員應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實際中只有中國人壽不簽勞動合同因為是國有的企業。上層領導是有級別。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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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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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
1、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4)關於規范保險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人履行監管職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E. 關於規范保險代理人
這是規范人壽保險代理業務,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因為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財產的保險金額可以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人壽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只能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對保險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費的能力確定。此外,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長,保費還具有儲蓄性和給付性等特點,因此,不宜由同一個保險代理人為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作代理。並且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壽保險市場不斷擴大,人壽保險領域的競爭也更加劇烈。如果不採取措施,依法對人壽保險代理業務進行規范,道德危險隨時可能發生。為此,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這對於維護公平競爭,規范人壽保險代理行為,防止道德危險,強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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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為什麼廢止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可能推行不下去。
保險業發展到今天,要更改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