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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1-07-24 16:19:30

㈠ 涉及保險代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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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新頒布的保險法,第25頁,第三章第六十七條開始,一直到第33頁的第九十四條結束。就是保險公司法律

㈡ 保險代理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百二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請事項,並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並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
(二)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本規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託製作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具或者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收據、保險單證等重要業務憑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虛假理賠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或者業務檔案的;
(二)未開設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的;
(三)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手續費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託代領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六)代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超出代理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拒絕、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二)進行清算時,未按本規定提交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存在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本規定拒不交回許可證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檔案或者專門賬簿管理的;
(三)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執業證書管理職責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登記簿或者保險代理業務賬簿的;
(二)未按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培訓和管理,唆使、誘導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向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的;
(四)發現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違法、違規,不及時制止和糾正的;
(五)有本規定第八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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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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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請事項,並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並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
(二)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本規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託製作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具或者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收據、保險單證等重要業務憑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虛假理賠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或者業務檔案的;
(二)未開設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的;
(三)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手續費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託代領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六)代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超出代理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拒絕、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二)進行清算時,未按本規定提交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存在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本規定拒不交回許可證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檔案或者專門賬簿管理的;
(三)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執業證書管理職責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登記簿或者保險代理業務賬簿的;
(二)未按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培訓和管理,唆使、誘導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向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的;
(四)發現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違法、違規,不及時制止和糾正的;
(五)有本規定第八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㈤ 保險代理公司法律問題

回答:
1、按照新保險法,只要保險公司承保,就是有效的。現在代理公司也要渠道經營,所以這個也是打擦邊球,畢竟,保監會沒有明文禁止。再說,保險公司也是會找兼業代理,所以沒啥問題,大家都是這么做的。再較真,保險代理公司還怎麼做呢。
2、保險代理公司也是要依據保險法做事的,所以簽訂代理合同很正常。現在雖然說保監會發文《營銷制度改革意見稿》,部分代理公司給核心外勤予以底薪。只要薪資制度保監會認可,就沒大問題。你說的這種關系不需要保險公司同意。你是和代理公司形成代理關系的。

㈥ 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依據什麼法律

一、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2、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3、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4、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5、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公司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6、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7、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8、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9、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10、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流程:
1、租好辦公地址;
2、籌備公司名稱、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注冊地址、股東簽字蓋章開始核名;
3、名稱下來後,開始確認公司股東比例、高管信息,准備齊全相關材料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4、營業執照下來後,准備並提交保險經紀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四、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報價:
1、全包價(含咨詢服務、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200萬;
2、咨詢服務、公關費用90萬,不含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3、咨詢服務費45萬,不含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保險代理公司銷售的產品受法律保護嗎

保險代理公司銷售的產品受法律保護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代理人必須經過嚴格考試,持證上崗。保險代理人參加考試合格後可以獲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並由被代理保險公司審核留存)。如果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保險代理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戶的,將受到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2、保險代理公司為客戶投保,保險代理公司則是與多數的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與代理公司簽代理協議的保險公司基本上是一些中小型的公司,而產品也不是保險公司的所有的產品,是專為代理公司設計的產品。
3、保險代理公司是根據客戶的需求,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相對更加客觀,可以為客戶推薦更多更好的產品組合,客戶拿到生效的保單是各個保險公司的保單,而不是一張保單,以後理賠也是由保險代理人幫助到各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其實和保險代理是一樣的性質,保費是繳到各保險公司去的,保險代理人不收現金,發票也是由各保險公司開出,不存在捲款潛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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