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影響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對保險中介機構存在偏見。保險中介機構的真正發展是近兩年的事,被社會的認知也是剛剛開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對其有所偏見,主要表現為:①客戶方面。拿保險經紀人來說,從理論上看,保險經紀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場,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費支出獲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實際中,客戶的保險需求往往停留較低層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險經紀公司的「顧問」式的服務,甚至認為,經紀人的傭金錶面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不是可以節省一筆費用。至於代表保險人一方拓展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在此方面給人們的印象比保險經紀人更為嚴重。②保險人方面。一些保險公司組織機構大而全,冗員過多,集約式經營的觀念不強,對成本核算不細,認為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間接展業,不如公司直接展業,免得多了一個討價還價的對象,最後還要支付過高的手續費和傭金,似乎直接的展業成本較低。但從保險檢查的結果看,個別公司的個別險種高額退費就達30%以上,再加上手續費和其它費用,展業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費用一般在20%左右,保險公司還是可以接受的。③社會公眾方面。由於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剛剛發展起來,各項制度建設不太完善、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個別中介機構存在著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給社會帶來消極影響,破壞了中介機構在社會中的形象。
二、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的矛盾比較突出。主要表現:①對於保險公估業務來說,由於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賠部門,多數公司認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難辦、解決不了的案子交給公估公司,這樣,在出險率一定的情況下,公估的業務就更少了。據了解,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務、低收費,一個案子下來,保險公司少賠十幾萬,而公估費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自身擁有的股東業務和手中掌握的其他業務,向保險人漫天要價,一些中介機構的開價都在30%以上,對此,保險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險公司、投保單位以及銀行等兼業代理部門為了個人和群體利益,利用手中的權利人為地排擠中介機構開展業務。
三、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滯後。中國保監會目前雖出台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等管理規定,但與之配套的相關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保險中介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操作實務、傭金和咨詢費標准、稅收等法律規章還沒有出台,在某一方面出現了法規真空,例如,目前市場對保險中介收費標准缺乏市場指導價格,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利用手中掌控的業務,不斷抬高要價,哪家保險公司出的中介費用多業務就給哪家,這種招標式的經營方式勢必引起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給市場秩序帶來不良影響。
四、保險中介市場人才匱乏。保險公估人和經紀人在我國已消失了幾十年,所以無論在理論還是實務方面保險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現:1)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大多沒有進行專門的培訓,保險知識匱乏,對所代理的保險險種也不很了解,而且兼業代理人員流動性很強。2)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在數量和質量上與市場的需求還差得很遠,特別是保險公估人,由於它解決的是多領域、高技術、專業性很強的價值及損失理賠的問題,專業性極強,而目前這種專家式的保險公估人才少之又少,雖然一些通過考試合格獲得資格,但真正具有相當高的從業技能、經驗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險中介人員的素質低、匱乏是制約我國中介市場快速、良性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保險中介市場競爭力不強。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經營主體數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會地位還未被公認,其市場競爭只是體現在與各家保險公司的業務競爭上,而不是各中介經營主體之間的競爭,因而一些中介機構只能以股東的業務為基礎,把其作為向保險人討價還價的籌碼,壟斷氛圍較濃,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場的競爭機制,不利於中介主體的技術水平、服務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機構經營不規范。一是一些兼業代理人利用保險公司急於擴占市場規模的心理,在簽定低費率,高回扣的代理協議後,四處招攬保險業務,獲取正常費率與低費率之間的差價及高回扣手續費,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擇手段與個別企業的領導串通,利用假保單騙取保費中飽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經營現象。有相當部分的兼業代理機構和個別保險中介機構未經保險監管部門的批准,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這些非法中介活動,皆存在不規范的操作,又缺乏監管部門的監督,給市場帶來不良影響。
2. 介紹保險中介機構的起源
保險代理制度在我國的起源 。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由保險人支付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球范圍內代理人展業方式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保險代理制度引進的背景 。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後,國內保險業務被停辦,保險代理市場未能產生。80年代以後,伴隨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的恢復、發展,保險代理也應運而生。但在1988年以前,與當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經營的格局相適應,我國的保險代理人也不過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通過「廣代理」形成的一個專兼職相結合的附屬代理機構,個人代理基本上沒有出現。
1992年9月,對於中國保險業來說是個重要的日子,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美國國際集團所屬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分公司,這是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第一家經批准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國保險公司。更重要的是「友邦」的到來使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理念發生了重大變革。1992年11月,友邦保險培訓的第一代壽險代理人上街展業,這種「代理人制度,引發了中國壽險營銷理念的劇烈變革,壽險代理人制度迅速為國內保險業所採用,並至發展至今,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代理制度初期的發展 。
自從1992年保險代理人制度引進以來,代理人隊伍發展迅速。目前,在我國農村有7萬個保險代辦站,代辦人員近20萬人;在城鎮共有兼業代理機構15萬人,從業人員40萬人;個人代理人則超過50萬人,其中大多數為壽險營銷員。保監會新聞發言人、保監會主席助理袁力今日在保監會舉辦的2007年度第一場定時定點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今年以來,保險市場平穩較快發展。2007年1-3月,全國新保保費收入1964.5億元,同比增長22.7%。
保險代理人制度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展業方式,由於起步晚、積累經驗少、相應法律不規范等原因,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仍然存在著很多隱患,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3. 請問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現狀如何比如說數量,業務收入,企業形象
先明確一下范圍:一般而言,保險中介從業機構可分為兩種,即「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中介機構」,前者包括了專業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公司三類機構,後者包括了銀行、郵政系統的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機構。除了專業和兼業代理機構兩大類之外,有些地區甚至把4S店的車商也算作保險中介機構,可見「保險中介機構」的邊界並不明確。
發展階段:我國的保險中介機構發展還處在很初級的階段。和國外相比,保險業的產銷分離只是初步萌芽,保險市場上的主要銷售份額,仍然來自大而全的保險公司,尤其是保險公司麾下的眾多保險個人代理員。因為我們的保險業採取了營銷員直銷的模式,所以專業和兼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所佔份額很小,即使加上擁有眾多優質客戶的大銀行們,總共也不超過整體保費收入的四分之一份吧。由於銀行賣保險乾的是兼職,哪些專業的保險代理機構(代理、經紀、公估公司)所佔的保費份額更是可憐,或許還不到整體保費的十分之一。雖然保險中介機構數量遠多於保險公司,但規模都較小,能拿到檯面上來的企業品牌並不多。
4. 誰是保監會推薦的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備軟體供應商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5. 我國保險人的組織形式有哪幾種
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研究 www.chinaqking.com 期刊門戶-中國期刊網2009-12-10來源:《企業技術開發》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導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
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邱玉梅(江西財經大學,江西 南昌 330013)
作者簡介:邱玉梅,女,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險。
摘 要: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比較晚,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還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險法》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問題。本文針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提出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並對合作社的創立方式和內部組織結構做出了詳細的闡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同時提高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於整個保險中介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關鍵詞:組織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導的保險中介發展現狀及監管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直至1996年,我國保險業引進美國友邦保險個人營銷制度後,中國保險中介才開始真正起步。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已形成一定規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營銷員2560532人。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720.02億元,同比增長19.88%。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8043.50億元,同比增長38.84%,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21%。
我國2009年修訂的新《保險法》將個人保險代理人寫進了保險中介機構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同時,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新《保險法》並沒有要求個人保險代理人領取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定,僅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
2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
我國新《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且第十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一般為委託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並非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享受公司的醫保、社保等福利,這些因素導致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如未正確引導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向投保人解釋說明保單的除外責任等,這些行為直接引發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的糾紛。
從宏觀角度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根源在於約束力的薄弱,在整個保險市場中,只靠一根委託代理關系的細繩束縛著數以萬計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說個人保險代理人幾乎是無組織無紀律無約束的。
3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該合作社初始資金應由財政資金單獨構成,並注冊成為法人資格,建立一個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會,該理事會成員應由保監局代表、財政部代表及個人保險代理人代表組成,下設投資、會計、法律等部。在我國境內取得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並從事個人保險代理的代理人以會員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②選擇並委託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共同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在規定范圍內對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③負責該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會員公布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等財務情況。④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來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①初始資金;②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③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④投資收益。
其中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指代理人每次業務傭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個人繳納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國稅法對於代理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稅率分20%、30%、40%三個累進標准,相對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是比較高的,稅務部門對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減輕這群人的經濟負擔。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是指保險公司按個人代理人一定的傭金比例向基金補充的資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企業繳納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結構
共同基金應分成兩個賬戶,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
①個人賬戶分為普通賬戶和理賠賬戶,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准情況下的投資和教育支出,但對該賬戶有最低限額限制,只有超過該限額的儲蓄才可以用於其他用途。理賠賬戶則用於支付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賠付。
②共同賬戶的資金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補充資金,代理人的稅收優惠額和投資收益。該賬戶用於養老和醫療。會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退休之後就可從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中領取養老金,從共同賬戶領取的月標准以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同時應規定各投資渠道的比例,規定如下:
①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 ②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③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④委託單個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4合作社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的規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險法》中未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做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等規定所帶來的信用風險。共同基金個人賬戶中的理賠賬戶用來彌補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過錯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做出賠付後,可根據代理人 的責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償,合作社作為中間人應公平、公正的相互協調。代理人為了減少該賬戶的支出,在代理過程中將盡量減少自己的失誤,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讓代理人、投保人、保險公司三方達到三贏,利於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
6. 保險中介占整個保險市場多少業務比例
保險中介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技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呈現快速增長態勢,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70家,兼業代理機構14.9萬家,營銷員290萬人。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9161.09億元,同比增長13.89%,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26%。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881.94億元,同比增長22.49%。
中商情報網分析師預計,2010年,中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將突破1萬億元,通過保險中介渠道保費收入比例達到82.2%;中商情報網研究顯示:2005-2009年中國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年均復合增長率(CAGR)超過30%,中商情報網分析師預計2010年保險中介機構業務收入超過1000億元,2010-2015年間保險中介業務收入以年均超過20%的速度增長。
中商情報網發布的《2010-2015年中國保險中介行業調查及發展戰略咨詢報告》共十章。首先介紹了保險中介的相關概念等,接著分析了我國保險中介的發展環境及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現狀,並對2009年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運行狀況做了詳實的分析。然後具體介紹了2009年保險代理市場、保險經紀市場、保險公估市場的市場現狀和主要企業經營情況。隨後,報告對保險中介業做了政策法規分析及投資分析,最後對2010-2015年保險中介行業的前景及發展趨勢進行了科學的預測。您若想對保險中介市場有個系統的了解或者想投資保險中介相關行業,本報告是您最權威的參考咨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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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