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辦學校不給買保險怎麼辦(不想被辭退)
與學校領導協商或去教育局投訴!
2. 民辦學校不給教師買保險怎麼辦(不想被學校辭退)
你好 這個我還是建議你咨詢下司法機關 只是民辦的學校多數都是不給買三險一金的。
3. 民辦學校不給繳納社會保險,我可以隨時離職嗎
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無效。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4. 民辦學校怎麼給員工上保險
1、單位與員工形成勞動關系的,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就應當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2、只要你有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證據,投訴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就會有結果的;
3、投訴時請保護好自己哦,被單位知道你投訴了,日子可就不好過了哦。
5. 為什麼民辦教師買保險都不準賣
不知道你說的是買還是賣......
依據教育部2015年的發文,在職教師(無論是公辦,民辦還是代課)禁止從事任何形式的有償補課服務,包括開設有償家教,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等。
但是並沒有法律法規禁止教師在業余時間從事非教育類副業,比如之前有鄉村教師利用假期在外面搬磚打工的行為。教師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副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但是,各個學校基於教育以及自身形象的要求,可能會對教師從事副業有種種制約。這種制約有可能是學校的,也有可能是地方教育部門規定的。只要有相關規定,或者寫入合同禁止從事副業的,教師就應當遵守。
另外,教師如果利用教育學生的特權,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自己所銷售的產品的,屬於違法(教育部明令禁止),所以一般學校都會出台規定禁止教師(公辦,民辦,代課都包括)從事商業行為。
6. 學生在私立學校的保險買要不要買
當然要啦
7. 民辦學校今年交保險嗎
根據規定
都需要交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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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現在教育局有權利要求民辦學校一定要在其指定的關系戶的保險公司投保嗎
1.沒有這樣的文件和指令,相反,保監會是三令五申不能指定投保公司的。詳細請參看下列保監會文件。
2.如果有這種情況,可以到保監會進行投訴。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公告第53號)(2003-8-12)
為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現就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原則」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
三、歡迎社會公眾監督保險公司合法經營學平險業務。如發現保險公司有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或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向當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舉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一經查實,將對違規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經營學平險業務的公告
保監公告第20號
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是一種保費低、保障性強的險種。學平險自開辦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近年來,由於一些保險機構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變相壟斷學平險業務或進行強制投保,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廣大學生和家長反映強烈。二○○○年秋季開學在即,我會特做如下公告:
一、嚴禁各保險機構以任何名義與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或通過政府部門發文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投保學平險,變相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壟斷學平險業務。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選擇保險機構都應遵循自願原則,嚴禁各保險機構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及其他保險業務。
三、違規競爭學平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要迅速進行糾正,對於仍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保險機構,我會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北京辦事處關於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
保監京發[2003]81號
各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學生平安險業務在產品設計、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現行保險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現象。為規范北京市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的開展,經請示中國保監會,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學生,學校無學生平安險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一)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種責任只能通過投保責任險予以解決;學生平安險屬於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其保險責任也不限於在校期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的規定,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言,是特別條款。因此對於未成年學生,即使取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學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義為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應當是其父母。作為投保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當支付相應的保費,並按個險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鑒於上述原因,請各公司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現行學生平安險條款,對於條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並提請總公司進行相應的條款修改,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開展學生平安險業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和《關於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及本通知規定,加強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保證學生平安險業務和學生平安險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各公司應當於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學生平安險業務的清理規范工作。屆時我辦將視情況就北京市學生平安險業務開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9. 我是民辦學校的老師,學校給上保險,但必須有教師資格證,這合法嗎
每5年注冊審核一次並不是認定,可能你理解的有些出入,你在職的學校要求注冊,其實是好事,我給你附上5年一審的公告,你自己去理解: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七條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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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律是否有規定私立學校必須給學生上保險 急
沒有。在學校學生所繳的保險稱為「學平險」全名為學生平安保險。
其所繳保險也是由學樣代收繳至保險公司。由於學平險是一項國家
專門為學生開發的險種,在收向保險公司收取各項費用的相對其它
人身壽險比較少;所以學平險其費用較便宜,保障相對較高。是一
種不錯的保障計劃.
所以學校沒有義務為學生購買保險,也沒有權力強迫學生購買保險。
即使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學平險」時,也要學生自願購買。
您可以試想:大家都存在僥幸心理「我們」都「不會」得病,自然
用不到保險,所以沒有「必要」認購保險。每年學校這么多學生又
可以省下幾萬元的保險費用。
以上如果沒有您同事病情發生,學校強制你們購買保險又會有人「
投訴」。所以保險是一種使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給您帶來損失降至
最小的一種途徑,不是等用到或風險和疾病來臨時再購買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