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42歲荊門男子駕車意外墜河,1000多萬保險遭拒賠,法院如何判決
前段時間都在跟大家講一些社保相關的問題,今天准備給大家帶來一個保險理賠的真實案例,主要通過這件事來告訴大家一些防止保險拒賠的技巧,少花冤枉錢,以免被坑!
1、男子開車墜落水庫
王先生之前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險,保額1300萬。2019年5月份,家住重慶的王先生駕車行至某水庫附近,由於當天下雨很大,開車視線不好,王某駕車發生意外,墜落河中,不幸遇難。事後,王先生妻子等家人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卻遭拒賠。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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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湖北荊門男子墜河身亡,保險公司抱團拒賠,保險理賠究竟有多難
湖北荊門男子墜河身亡,保險公司抱團拒賠,這也在網上引發了熱議。
事情發生於二零一六年,湖北荊門的周華意外墜河,被發現時已經死亡。當地警方經過一番深入調查後,得出結論:周華是夜間駕車墜入水塘,溺水窒息死亡。從這里就可以看出,這就是一場意外事故,根本就沒有什麼懸疑推理。值得一提的是,當周家的人處理完周華的後事之後,開始整理他的遺物,結果他們發現了捆得厚厚的一沓紙,這些竟然全都是周華購買的保單。從這些紙上就可以看出,從1999年開始,周華就陸續從11家保險公司,為自己買了多達20多份保險。值得一提的是,這些保單加在一起,涉及的總保險金額竟然高達1097萬元。
從這件事情上就可以看出,想要從保險公司得到賠付,其實是非常難的,當然,這也是無可厚非的,畢竟保險公司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Ⅲ 25歲年輕寶媽深夜駕車墜河,2150萬保險遭拒賠,法院為何說不能賠
無論投保哪一種保險,一定要看清楚保單合同上的條款,除了要了解每年交多少費用,保多少之外,對於它的除外責任也要多加註意,從近幾年發生的一些保險事故來看,40%以上的拒賠情況,都是因為投保人自身沒有看清楚責任免除條款。
那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和大家聊聊,我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到底需要注意哪些!
一、真實案例
2018年5月底,25歲年輕寶媽曾女士,因和丈夫鬧糾紛,一怒之下獨自駕車回娘家,然而就在當天晚上,曾女士在駕車途中,錯把油門當剎車,致使車輛沖破欄桿掉入河中,曾女士不幸溺水身亡。
家屬得知消息後,隨即前往事故現場處理後事。盡管家人十分懊悔,但事情已成定局,不過讓人意外的是,就在家人整理曾女士遺物的時候,發現她在兩年前陸陸續續在6家保險公司投了6份人身意外險,總保額高達2150萬元。
保額和保費是相對應的,如果花了很多錢,卻賠不到對應的保險金,那損失最大的也還是自己。
Ⅳ 28歲女子投保2天,因整容意外離世,保險公司拒賠50萬,冤不冤
很多人總以為,保險這東西,只要花錢買了,出了事保險公司就一定得賠。事實上對保險有一點了解的人都知道,保險公司並不是什麼情況都會賠,有些時候即便你出了事,保險公司也未必會賠償。
就好比下面這場糾紛案件「28歲女子整容時發生意外,家屬索賠50萬,最後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接下來我會對本案例進行詳細分析,另外,在文章最後,我也通過結合近幾年的案例,教大家幾招實用的保險防拒賠手段,防止以後大家在買保險白白浪費錢。
01
案例發展
因為不同的意外險它所包含的具體保障責任不同,所以保哥建議,在挑選意外險的時候,最好選擇一些3種保障責任全部包含在內的產品,即便它的保費可能會更高,但它帶給我們的保障卻要遠高於其他意外險產品。
(3)謹慎購買返還型意外險
不少消費者在購買意外險的時候,都會受到業務員的利益誘導,像一些業務員會故意推薦一些返還型意外險產品,這種產品既有保障又有收益,於是很多不懂保險的人就會不假思索的購買。
事實上這種產品並非純保障產品,不僅收益很低,而且就算出了事,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多少錢,甚至曾經還有過因意外死亡只賠1萬的情況。所以啊,大家一定要謹慎購買這種返還型意外險。
Ⅳ 女子駕車墜河身亡,6家保險公司聯名拒賠2150萬,法院如何判決
相關資料顯示,法院的判決是,保持保險公司的意見,允許保險公司實行拒賠。對於這個判決,大家沒有必要進行質疑。法院這樣判決,自有他的道理。保險固然坑多,分分鍾都會坑人,但想坑保險公司的人,也是有的。
不管誰坑誰,最終重要的是,我們不要被坑了。下面,就和大家了解“女子駕車墜河身亡保險公司拒賠2150萬”一事的前因後果。我們盡量引以為戒,避免給保險公司給坑了。當然,我們沒必要去坑保險公司。
4.0 買保險,需要注意的事情很多,購買之前必須進行研究我相信,很多人都會擔心,萬一自己真的出了意外,保險公司不理賠怎麼辦。現實中,確實出現很多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事情。正常而言,如果大家在規則以內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是會進行理賠的,但一旦我們觸犯了相關規則,保險公司會毫不留情的進行拒賠。
這,意味著,我們購買保險,必須有規則以內。所謂規則以內,有兩點非常重要:具體是免責條款和理賠條款。購買保險的時候,必須必須要把這兩條搞清楚。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存在一個誤區,保險買了,保險公司就會陪。
事實上,並不這樣。一旦在免責條款的范圍內,保險公司會毫不留情的拒賠;一旦沒達到理賠條款,保險公司一樣會毫不留情的拒賠。甚至,有些時候,有些保險公司在灰色地帶首先採取不賠的策略,等你鬧了,等你打官司了,它才賠。
因此,買保險的時候,必須謹慎加小心,免得錢花了,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保險的理賠,事關重大,關乎生命,關乎家人的生計。如果確實不懂,務必自己進行研究,或者請教專業人士,就算適當花點費用去咨詢、去學習都在所不惜。
Ⅵ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後,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後,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准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後,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於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後,長沙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准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後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後,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託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准,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後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女士的理賠申請後,荊州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探望,並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保」、堅持「客戶利益至上」的決心和行動。
Ⅶ 醫保卡亂用導致保險拒賠的案例有么
你好,有的
Ⅷ 有沒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投保時沒問客戶病史導致客戶發生理賠拒賠案例
這種情況確實是有發生的,有的業務員為了業績而誤導投保人,導致投保人不能得到賠償
Ⅸ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