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金額超過或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怎樣處理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1)低價值保險產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Ⅱ 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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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部分無效,低於的按比例賠付。
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Ⅲ 為什麼要買現金價值低的保險
保險公司一般是分成兩類,一個是現金價值低,一個是現金價值高,現金價值低代表保障高,一般保障型的產品現金價值都是比較低的,現金價值高一般都是分紅型的產品,這類就是保障少,所以不沖突,看你是需要保障高還是保障低
Ⅳ 看網上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躉交產品的價值要比期繳產品的價值低,不太理解,求解釋,謝謝
您好!
因為期繳是個累積的過程。
躉交的傭金率是比較低的,因為基數大了。
躉交繳的錢是比年繳少,但我們一般還是按年繳交付,因為保險有個豁免權,就是一旦發生了出險,剩下的保費就免繳了.合同依然有效。
舉個例子,某人購買一保險,20年交.第2年的時候患了重大疾病,保險公司進行了陪付。其餘的18年保費就免繳了,但合同繼續有效。
所以一般來說還是期繳比較劃算的。
Ⅳ 怎樣理解低等,中等,高等保險價值
這應該是根據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來進行高低不同的區分。
Ⅵ 保險價值低於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非常緊密。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兩者的基本法律關系是,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保險金額可以低於保險價值,不得高於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1、具體講,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可以有三種狀態:一是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這是足額保險,在這種保險中,如果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被保險人可以得到與實際損失價值相等的保險金賠償。
2、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超額保險,這種狀態主要是由於投保人和保險人對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未能准確掌握,或者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虛報保險財產價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對於超額保險,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對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都是無效的,被保險人不得獲得超額的經濟補償。
3、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這是不足額保險,在這種保險中,保險人是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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