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身保險合同中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事宜達成協議的保險人對該合同應採取的處理方式是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返還保單現金價值。
這里再解釋下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幾個時效:
1,猶豫期: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若退保,僅需支付10元保險合同工本費;
2,等待期:合同生效後,有90天或180天等待期,在此期間發生合同約定風險,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返還累計已交保費;
3,寬限期:續期保費繳費期間,有60天寬限時間,在續期到期後的60天內繳費即可,在此期間保障繼續有效;
4,中止期:若續期保費在60天寬限期內未交齊,則保單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內保障暫時失效。中止期時間有2年,若兩年內復效,則保障繼續,但需再有等待期。若在這2年內未復效,即出現本題所問結果,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返還保單現金價值!
『貳』 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有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徵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中的一大類,兼具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徵
1.人身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如人身保險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應認真回答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家庭和個人的病史,個人嗜好,其他保險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提供的情況有誤或不完整,保險人可以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義務,他們的義務與其權利是相互關聯的,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4.人身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事先由保險人擬訂,投保方不參與保險條款的擬定,投保時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力,即使有某項特別要求,也只能採納保險人事先准備的附加條款.
(二)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特徵
1.人身保險合同的定額給付性
2.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保險期限可以是數年,數十年到一個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險利益確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來確定.
4.人身合同的儲蓄性與投資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和投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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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公司在簽定人身保險合同隱瞞保險合同條款作為名頭
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一、保險合同大都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作為提供者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二、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它文件,如《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文件、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後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並作明確說明。如果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減輕保險責任,違反合同義務。三、准備投保的消費者要注意了解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防止經營者利用合同條款逃避或轉嫁法律責任。四、簽約之前,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對於不懂的內容,應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解釋,並將解釋內容形成文字作為合同附件,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於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五、對經營者提供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專業而糊塗簽約,權益受損。六、對於長期壽險,消費者收到保單後還有10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盡快退保。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張玲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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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確定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原告張華起訴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對於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一特殊規定,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因此本案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故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要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華與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對是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存在分歧,筆者認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作為保險對象的人的壽命和身體不是保險標的物,人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物,也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
『伍』 人身保險合同的範本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陸』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
因為《保險法》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不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交費不足二年)或保險單現金價值(交費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險人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而只能採用上面方式來解除合同。
『柒』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投保後,根據約定在被保險人因保單載明的意外事故、災難及年老等原因而發生死亡、疾病、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時,給付一定的保險金額或年金。
對於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捌』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
意思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不願意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起訴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法定期限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玖』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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