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屬於什麼資產
保險屬於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可分為現金與現金等價物和其他金融資產兩類。前者是指個人擁有的以現金形式或高流動性資產形式存在的資產,所謂高流動性資產主要是指各類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和人壽保險現金收入。其他金融資產是指個人由於投資行為而形成的資產,如各類股票和債券等。
(1)保險是什麼金融工具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只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對象時方能稱作資產。
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說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說,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說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
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資產
2. 保險公司有什麼金融工具
不多,保險產品,資管產品,還有基金產品
3. 人壽保險單為什麼屬於間接融資工具呢
按融資方式劃分,金融工具可分為直接融資工具和間接融資工具。
直接融資工具包括政府的國庫券、企業債券、商業票據,公司股票等。
間接融資工具包括銀行債券、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大額存單、人壽保險單等。
間接融資是直接融資的對稱,亦稱「間接金融」。是指擁有暫時閑置貨幣資金的單位通過存款的形式,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在直接融資中,融資的風險由債權人獨自承擔。而在間接融資中,由於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是多樣化的,融資風險便可由多樣化的資產和負債結構分散承擔,從而安全性較高。
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最典型的直接融資就是公司上市。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融資等等。人壽保險單明顯符合間接融資工具的特點。
4. 養老保險算不算金融工具
不算。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5. 保單屬於金融工具嗎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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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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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被說是金融產品對嗎
您好,我個人認為您的理解並沒有錯,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是在藉助保險產品融資,但與此同時它也在幫助國家分擔民生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中才反復強調「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次,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大多數的保險產品都可以讓他們在享受保險互助機制提供的保障之外,還可以享受到資本公司的商業運作,使得資金穩健增值。簡言之就是,「如遇風險保風險,平安健康作理財」。
最後,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覺得這可能來源於您並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繼續努力吧,呵呵!
8. 汽車保險是金融產品嗎
汽車金融是由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需要貸款時,可以直接向汽車金融公司申請優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個性化需求,來選擇不同的車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對比銀行,汽車金融是一種購車新選擇。目前買車貸款方式有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兩種。銀行汽車貸款手續:需要提供戶口本、房產證等資料,通常還需以房屋做抵押,並找擔保公司擔保,繳納保證金及手續費。首付:一般首付款為車價的30%,貸款年限一般為3年,需繳納車價10%左右的保證金及相關手續費。利率:銀行的車貸利率是依照銀行利率確定。·汽車金融公司手續:不需貸款購車者提供任何擔保,只要有固定職業和居所、穩定的收入及還款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即可。首付:首付比例低,貸款時間長。首付最低為車價的20%,最長年限為5年,不用繳納抵押費。利率:汽車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銀行高一些。公司:一汽大眾東風汽車上汽通用北京賓士福特豐田由柳洪平創建。[編輯本段]汽車金融內涵汽車金融主要指與汽車產業相關的金融服務,是在汽車研發設計、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或者說是一個資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資金在汽車領域是如何流動的,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資金籌集、信貸運用、抵押貼現、金融租賃,以及相關保險、投資活動,它是汽車業與金融業相互滲透的必然結果。汽車金融是汽車產業與金融的結合,是當前產業金融的重要領域。汽車金融通過資源的資本化、資產的資本化、知識產權的資本化、未來價值的資本化實現產業與金融的融合,促進其互動發展,從而實現價值的增值。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產業價值鏈汽車金融的發展出了要發展各種汽車金融產品,還要為汽車金融參與主體提供解決方案,在《產業金融》一書中就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服務體系,並列舉了各種金融工具應用及案例。同時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1、汽車製造商整體解決方案2、汽車經銷商整體解決方案3、汽車保險公司整體解決方案4、汽車金融機構整體解決方案[編輯本段]中國汽車金融市場發展簡況在中國汽車金融尚處萌芽階段,而在國外,汽車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場考驗中成熟壯大,發達國家的貸款購車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個國家有38.2%的用戶是通過貸款買車的,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成為汽車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當一國人均GDP達到700美元時,便開始進入汽車消費時代。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這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後中國首家汽車金融公司,標志著中國汽車金融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隨後又有福特、豐田、大眾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相繼成立。2004年10月1日,銀監會又出台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以取代《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業務在整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作用日趨淡化,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開始出現,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開始進行全面競爭。截至2007年底,中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3家為中外合資,6家為外商獨資。截至2007年12月底,已開業的8家公司資產總額284.98億元,其中:貸款余額255.15億元,負債總額228.22億元,所有者權益56.76億元,當年累計實現盈利1647萬元。[編輯本段]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劉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四)調整業務范圍;(五)改變組織形式;(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七)修改章程;(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九)合並或分立;(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第三章業務范圍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四)從事同業拆借;(五)向金融機構借款;(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編輯本段]圖書信息書名:汽車金融作者:強添綱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時間:2009年03月ISBN:9787114076626開本:16開定價:18.00元[編輯本段]內容簡介《汽車金融》共分八章,主要闡述了汽車金融的科學含義、國內外汽車金融的發展歷史和基本運作規律;系統地介紹了汽車金融公司及其融資的基本理論;詳細闡述了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種類、風險防範、法律實務,汽車保險與理賠;介紹了汽車文化、汽車租賃、汽車置換、汽車維護修理等其他汽車金融贏利模式。《汽車金融》兼顧學術性和實用性,有較強的針對性,切合教學的實際需要和專業人才培養的需求。《汽車金融》是高等院校汽車服務工程、車輛工程、交通運輸、金融與保險類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汽車經銷商、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的培訓用書;同時還可以作為廣大汽車消費者及其他對汽車、信貸和保險感興趣的讀者了解汽車金融知識的參考書。[編輯本段]圖書目錄第一章汽車金融概論第一節汽車產業與金融業的關系第二節汽車金融的概念、特點和作用第三節汽車金融體系第四節國內外汽車金融業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第二章汽車金融公司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定義第二節汽車金融公司與其他汽車金融服務機構的比較分析第三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贏利模式第四節汽車金融產品的開發與銷售第三章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結構第二節債務籌資分析第三節股權籌資分析第四章汽車消費信貸第一節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及特點第二節國內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歷史及現狀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方式第四節汽車消費信貸風險根源及風險降低途徑第五章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一節以銀行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二節以經銷商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三節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第六章汽車消費信貸法律實務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汽車所有權的轉移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其他法律問題第七章汽車保險第一節汽車保險第二節汽車保險的承保第三節汽車保險的理賠第四節汽車保險的風險管理第八章其他汽車金融盈利模式第一節汽車文化營銷第二節汽車租賃第三節汽車置換服務第四節汽車維護修理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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