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不給員工買保險怎麼辦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辦理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但不屬於違法用工。
這種情況,如果員工想要待在企業的,必須保留好自己的用工記錄,工資卡等,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在這個公司待的年限,等到哪天你不想幹了,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補繳所有社保;
另外勞動法也對這種情況做了規定,如果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
要求單位參保,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可以到勞動局舉報。
(1)也沒給員工買保險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
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所取代,出現了近代產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的惡劣,流行疾病、工傷事故的發生使工人要求相應的醫療照顧。
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貳』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是違法的嗎
您好,1、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簽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支付加班工資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醫療等五種保險。否則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就是違法的。所以不管是私企還是什麼性質企業都可遵守法律規定的。如果不繳納員工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叄』 企業不給公司員工買保險對嗎
建議先直接問一問公司不給繳的原因,有時候有些小企業不是刻意不給員工繳納,而是快到執照審驗期之類的了,企業一般會選擇先審照,然後再給員工辦理。
如果企業是刻意推脫或壓根就不想給員工辦理,而你又還不願離開的話,建議你跟老闆談一下,讓公司至少幫你繳納醫葯和養老這兩個保險,說實話,如果不是等著在公司生娃,生育險沒什麼用的。如果不是危險工種,工傷險作用也不大,而失業險,壓根就沒有任何意義。至於公積金,大多民營企業本來就不願繳納的。所以能說服老闆交醫葯和養老,也就差不多了。
如果公司連這兩個都不願意,那建議你還是另謀高就吧,說明公司壓根就只是想短期利用你而已,除非你也有需要利用公司的,或找不到更好的地方,否則也就沒必要陪公司玩了。
如果公司以前在繳,現在突然不繳了,或許是執照沒通過審驗,或者公司有意開始裁員,或許公司有打算申請破產等都有可能,建議問清楚,這個是需要爭取的。
法律或維權手段是最後不得已採取的,很有效,但也很極端,如果將來你還要繼續在這個圈子這個行業里混,建議不要走得太極端,萬一老闆不厚道魚死網破,把這事在行業里傳開了,對你影響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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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保險,該怎麼維權。
首先要和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那怕是形式上的!
社保也必須繳納,但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是滿一年或半年才給繳納的。
1、如果公司不給繳納,你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清楚,寫清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離職單據辦理完,總經理簽字後,留存一份。
2、入職證明留一份,工牌什麼的。
3、工資條!
到公司所在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庭申訴!一定可以打贏!
可申請入職後未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具體參考一下勞動法! (以下為復制內容)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例外。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從簽訂之日起無效,必須重簽。按規定,簽合同以後,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對於不簽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補簽或施以處罰。對於不簽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於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
『伍』 公司沒給員工買保險,生大病了怎麼辦
讓公司給補買社保,另外確認一下是不是職業病,是職業病就找公司賠償。
買社保這個事,得了癌症也能買,也能報銷。所以,現在及時買進去。
社保是社保局管,如果要投訴公司,要補社保等,找社保局。
『陸』 辭退員工然後沒給員工買保險,請問怎麼賠償
賠償方法:
1、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一年也按一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准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也沒給員工買保險擴展閱讀:
勞動者的維權方式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