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要給兼職員工交社保嗎
企業不需要給兼職員工交社保。
原因: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但是,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無關。兼職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並沒有建立起完全的勞動關系,但是可以簽訂兼職協議,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
Ⅱ 企業需要為兼職員工購買保險嗎
1、員工關系跟你是兼職的,在存在了勞動關系,法律上是不承認兼職的,意思就是說只要在你企業上班就是你們的員工。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2、上班第一天起就應該給員工購買社保,可以先買工傷,其他的可以先不買。但是兼職的說不定在其他企業已經買了社保。頭痛。
3、跟員工協商好,什麼都不買也不簽,照給他們工資就是了。相關部門查了再說(一般也不會查),畢竟工作時間不長,他們也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是你們的員工。
其實LZ是情況是讓人頭痛的。不簽不買合情但不合法。
Ⅲ 公司招的兼職人員,需要給他們交社保嗎
臨時工需不需要繳納社保?
勞務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說這個問題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詢,社保劃為稅務徵收,很多人未臨時工和勞務用工犯了難,今天就分情況跟大家討論討論
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①存在實際僱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②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
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並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存在實際僱傭關系並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並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復交納。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Ⅳ 兼職人員需要購買社保嗎
若兼職時間每周不超過24小時,用人單位可以不購買社保,若超了24小時每周,用人單位有義務購買社保。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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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兼職員工需要買保險嗎
1、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雙方是勞務關系,那麼就不需要繳納社保;
2、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雙方是勞動關系,那麼需要根據不同勞動關系的類型來具體區分。
用工分類:
現在一般兼職員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員工、被勞務派遣員工、特殊勞動關系員工等。
1、非全日制員工: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用工單位沒有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派遣的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務派遣單位需要給被派遣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3、特殊勞動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在勞動關系認定上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則不需要為此類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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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是否有義務給兼職人員上保險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之爭,一直是法學界爭議不休的焦點話題,也是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疑難點。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空餘時間或下崗、停薪留職期間,又到其他單位上班的現象並不鮮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的兼職行為,一些司法審判機關會以勞務關系對待。以至於一些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標准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 但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以後,對於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司法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果本案發生在現在,對於張某與化妝品公司之間的關系,仲裁庭與法院很有可能會作出不一樣的裁決。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勞動用工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五項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仍比較普遍。 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應當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謹慎了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對於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最好能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Ⅶ 企業需要為兼職員工購買保險嗎
1、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務關系,不需要繳納社保;
2、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辦理社保以及如何辦理社保,需要根據勞動關系的不同類型來看。
一、非全日制員工
非全日制員工依據2003年5月30日發布、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全日制員工可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家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換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單位未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非全日制用工在該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勞務派遣員工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特殊勞動關系員工
特殊勞動關系員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7)兼職人員必須上保險嗎擴展閱讀: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Ⅷ 兼職員工用簽勞動合同,交保險嗎
兼職應該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雙方自願,但如果能簽訂書面合同最好。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Ⅸ 兼職要交社保嗎 僱傭兼職人員需要交社會保險嗎
兼職人員從事工作,並不是本職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簽訂兼職協議,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
兼職兼職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無關。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勢必造成雙份勞動合同,重復繳納養老保險,是國家不允許的,和社會保險政策相抵觸的。
(9)兼職人員必須上保險嗎擴展閱讀: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