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怎麼賠付
B. 施工意外傷害保險賠付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指的是: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與工程管理、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需按照國家建築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業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築工程的施工人員意外險通常是由施工方買的,需要施工方自付,業主方買的是建築工程一切險。建築工程意外險保費可以是按工程價乘以費率,建築一切險也是。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建工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建築方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一般保險費是根據施工人數或建築面積或工程總造價三者選一來計算。如,某建築工程,工期一年,工程總造價1千萬元,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預計用工100人,該工程現參加《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0萬元/人,
保費:若按人數計算為30*10*100=30000元,
若按工程造價計算為2.5*10*1000=25000元,
若按建築面積計算為0.125*10*20000=25000元。
如果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工程意外傷害身故,則其可獲得10萬元的賠付。
建工險雖不屬於強制保險,但在工程開工前要上好這個保險,否則是不允許開工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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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建築工程意外險 理賠
不賠的。自殺是不能獲得賠付的,因為自殺不屬於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不過如果投保定期壽險、長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兩年後自殺可以獲得賠付。關於意外險理賠范圍,可以看看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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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怎麼算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一、將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單列入規費。
二、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組成。
三、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方法仍執行《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規定。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計算基數和費率為:
(一)採用定額計價模式: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直接工程費+措施費+其他項目費+管理費+利潤)×0.2%
(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項目費)×0.2%
(三)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用於建築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參加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施工企業不得計取此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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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都理賠那些
理賠分為門診和住院:
(1)意外門診:需要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診斷書,門診手冊或急診病歷,門診醫療費收據和明細,還需要被保險人近三個月的出勤證明和工資證明。
(2)意外住院:需要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出院小結,病歷,住院醫療費收據原件及明細,還需要被保險人近三個月的出勤證明和工資證明。
F. 工地意外險賠償標准
建築工程意外險是一種以人身為保險標的,以意外醫療、死亡、傷殘、燒傷為保險責任的商業性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6)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擴展閱讀:
意外險理賠:
1、撥打報案電話
理賠服務人員將向您詢問出險情況,協助安排救助,告知後續理賠處理流程並指導您撥打報警電話,緊急情況下請您先撥打報警電話。
2、事故勘察和損失確認
在您的協助下,我公司理賠人員或委託的公估機構、技術鑒定機構、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現場勘察事故經過,了解涉及的損失情況,查閱和初步收集與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情況等有關的證據和資料,確認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必要時委託專門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科研機構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3、提交索賠材料
請根據我公司書面告知您的索賠須知內容提交索賠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時對您提交的索賠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核確認,索賠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下我公司將及時通知您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對索賠材料真實性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我公司將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G. 建工意外傷害保險金給付比例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H. 工地意外傷害保險怎麼賠償
在建築工地受傷要求賠償,可以選擇兩個途徑。
一是走民事訴訟,也就是以僱傭關系進行,這個需要有傷殘等級鑒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
二是走勞動關系,要求認定工傷,然後做勞動能力鑒定,出來級別以後,要求工傷待遇。
這兩個途徑應當視情況進行確定,如果說用工主體比較明確,走勞動關系比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頭性質的就走民事起訴。
民事賠償數額相比走工傷待遇的程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體數額要以受傷程度做為參考,傷殘級別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醫葯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傷殘、醫療、就業補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