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保險代理人考試的一些判斷題
1;保險人在合同成立時有合同,沒有必須簽發保單的
2被保險人如果故意犯罪的話,保險人是不退保費的
3不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保險公司性質上可以辦理再保業務
4一年以內也可以退的啊!
5既是國有何來股東?
6你中國的保險公司到了國外也你說了算?
7是受益人和當事人
8隻有被保險人,投保人無權的
2. 保險代理人可以做外地保單嗎
可以,中國平安全國通保通賠。
3. 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
去保險公司櫃台索要相關憑證。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通常,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二、暫保單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三、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並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准,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四、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五、批單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
現在攜帶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銀行卡,和相應票據,到相應的保險公司櫃台,索要發票等憑證,或者直接列印保險合同作為保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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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有效嗎
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導讀] "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爭議。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法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 失控」 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
5. 當初買保險時是叫人代辦的,沒留任何憑證,要怎麼索取
去保險公司櫃台索要相關憑證。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通常,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二、暫保單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三、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並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准,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四、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五、批單 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
現在攜帶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銀行卡,和相應票據,到相應的保險公司櫃台,索要發票等憑證,或者直接列印保險合同作為保障依據。
6. 我是中國平安保險代理人,在百度知道上能銷售出保單嗎有些說要買保險的都是在忽悠人的嗎
平安保險代理人有自己的工號進行銷出單😊
7. 簽發保險單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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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後,需要提交投保單、支付首期報銷費。在經由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後,投保人會受到一份由保險公司正式簽發的保險單。在簽收保險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仔細審核保險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單材料。一般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都包含有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副本)、送達回執、客戶服務指南、首期保險費發票等。長期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還有現金價值表,提供減額交清功能的產品還有減額交清保額表。應逐條核對保險單及首期保險費發票上的所有項目,如有錯誤,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予以更正。
二、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有關說明。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