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建築期或安裝期間和施工場地內,由於下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台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嘯;
(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四)升降機、行車、吊車、腳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五)安裝技術不善所引起的事故,並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超負荷、超電壓、電弧、短路、和其他電氣原因引起的事故,並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二條 試車責任
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註明,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試車期和施工場地內由於試車所造成的安裝設備本身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貳』 工程保險險種包括哪些
安裝工程保險有如下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屬建築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並顯具技術色彩。 安裝工程保險的可保標的,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其中物質損失部分即分為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承包人的機器設備、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裝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等五項,各項標的均需明確保險金額;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項目與建築工程保險相似。 安裝工程保險的費率主要有:①安裝項目。對土木建築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及清理費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②試車為一個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③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④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⑤安裝、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⑥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科技工程保險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面向的是現代海洋石油工業,它承保從勘探到建成、生產整個開發過程中的風險,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該險種。
『叄』 建築工程保險與安裝工程保險有何區別
1、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
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
(3)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擴展閱讀:
安裝工程保險主要是指設備的安裝,主體機構工程已經完畢,這樣適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在一份建築施工合同中設備安裝費用佔到合同金額的60%以上時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沒有佔到這個比例一般用建築工程保險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肆』 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包含哪些
1、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是對因實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包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所負責任進行的保險。
3、在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由誰購買保險的規定。可由發包方與施工方協商。一般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由發包方投保;「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由施工方投保。
(4)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點:
1、保障的綜合性
建築工程的物質損失可以承保,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責任可以承保,建築材料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保證期內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施工機具損失可以擴展,還有如交叉責任清除殘骸費用,錯誤和遺漏等責任都可以進行擴展承保。
2、被保險人具有廣泛性
一個建築工程造價越大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越多,有關各方都可以作為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如總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設計方和工程設備提供方等等。
3、保險期限的不確定性
不同種類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樣的,比如小區樓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條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兩年到五年,而完工時間無法保證也是工程保險的一個特點。上面所說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預計完工期限,但實際上一般工程都會延期完工,
延期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遭遇保險事故後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資金斷裂而無法繼續作業,行政處罰而暫停施工,進行整改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延期。
4、保險金額的變動性
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以及建築材料的不斷投入而逐漸增加的,工程完工時達到保險金額的最高值,所以建築工程保險的風險是隨著工程進度增加而不斷增加的。
5、廣泛採用招投標方式
工程項目的保險可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保險投標,一是企業向保險公司采購,二是企業選定一家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公司,然後由其負責全部保險采購及後續服務事宜,當然,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的是第二種方式。
『伍』 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工程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保險。一般包括: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保險、機器損壞保險、船舶工程保險和高科技工程保險。
第三方責任險是指由於被保險人疏忽過失而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進行賠償或對第三者人身傷害進行給付的一種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彌補第三者的損失,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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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內容,建築工程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
因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
損失
」
),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
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也可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第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但在任何情況下,
本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
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
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
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
機械裝置失靈造
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
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
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
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
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十)
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
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損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
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
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
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
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
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職員、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五)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
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
類似戰爭行為、
敵對行為、
武裝沖突、
恐怖活動、
謀反、
政變引起的損失、
費用和責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
用;
(六)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
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九)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柒』 安裝工程保險和建築工程保險有什麼不同
一、范圍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承保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2、建築工程保險:承保對外工程。承保對象為各類工業、民用以及公共事業的土木建築項目。
二、特點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以安裝項目為主體的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雖然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需要進行一定范圍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築,但安裝工程保險承保的安裝項目始終在投保工程建設中佔主體地位。
2、建築工程保險: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
三、項目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安裝工程險保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風險賠償,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
2、建築工程保險: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捌』 安裝工程保險責任范圍
工程保險責任范圍首先你這個安裝工程一定要保證人工的功能的人身安全,還有他的意外保險也是在裡面的,還有個就是工程的質量,這是最基本的
『玖』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安裝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的保險。 主要保險責任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三、風險的成因不同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四、風險損失率不同
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五、除外責任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部分)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拾』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賠償處理
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第十四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台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並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第十五條 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