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年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麼
2018年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麼: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以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定比例確定。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㈡ 2019年7月河北省起調高失業保險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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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失業後,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中斷繳費至達到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月份(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除外),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按零計算繳費指數。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失業保險:
1第一條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3第三條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5第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6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7第七條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8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9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相當於本人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不含因違法行為致傷、致殘的)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標准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10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或者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可以免費接受一次職業指導和三次職業介紹服務。
11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憑其營業執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領取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12第十二條
招用失業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13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介紹的工作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4第十四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5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設區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按季編制使用計劃,經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使用計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職業培訓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職業介紹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
16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對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失業保險政策。
17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㈢ 失業保險金繳納比例是多少,失業保險領取標准計算方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㈣ 失業保險領取比例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2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月;累計繳費10年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月.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繳費
㈤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怎樣計算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5)河北失業保險提取比例擴展閱讀
領取程序
1、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到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著參保單位出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就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清認真的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然後到本人的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