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銷售其他公司的保險產品就可以,至於銷售其他金融產品沒有限制
2. 非保險金融產品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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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保險業內非法集資案件,主要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利用保險單證或保險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實物等為誘餌,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一般非法集資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路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非法集資黃金三要素:「剛性兌付+高回報+政府背書(商業增信)」,即不法機構往往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予投資人還本付息;允諾高額回報;假借國家發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擔保(保險)合同作為背書。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正確的保險理念:保險投資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幸。
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如何識別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1)「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2)風險識別五步法,即「想、驗、看、轉、電」。一想。購買前要多思量,餡餅真能天上來?高收益有高風險,投資箴言不能忘。二驗。身份證明要查驗,公司是否有授權。能人銷售要警惕,虛假承諾話連篇。三看。合同文本認真翻,切莫混淆雞與蛋。風險提示不可缺,加粗顯示仔細看。四轉。正規機構轉資金,單據看後再保管。賬戶不符拒交款,現金交納最危險。五電。過程之中疑問現,隨時可以來致電。官網電話最靠譜,提高警惕防被騙。
3.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4. 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造成了什麼影響
你所說的是「銀保業務」,就是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來銷售保險。這種業務是得到保監會和銀監會批準的,所以銀行代理出售保險本身是不違規的。
但是保監會和銀監會都已下令,禁止保險公司再派人到銀行網點駐點來銷售保單,而應該由獲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來從事這個業務。如果你看到的在銀行從事保單銷售的人員是聲明人壽派去的,那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
銀保業務在國內出現的時間並不長,曾因為中國老百姓對銀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就是無恥的保險公司和無良的保險從業人員利用於此而大肆欺詐。比如保險公司的駐點人員都和銀行工作人員穿一樣的服飾,也根本不主動介紹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導致客戶誤將他們視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又比如,不跟客戶說明這是保險,而是以」銀行理財產品「,」存款送保險「這樣的名義向客戶推薦;也根本不和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特點,比如提前支取會導致損失,等等;再比如,用儲蓄上的一些概念來描述保險,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險和存款之間的區別。而銀行為了保險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對保險駐點人員的欺詐營銷選擇性失明。現如今銀保已經成為保險欺詐銷售的重災區,中國老百姓多年來累積起來的對銀行的信任開始出現崩塌,而本就名聲不太好的保險行業更因此為人唾棄。監管層對此也出過一些整頓措施,天津市郵儲銀行就因為銀保業務混亂而受到保監會銀監會的重罰。但是鑒於中國普通老百姓對商業保險了解的不足,以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銀行)的影響力的存在,欺詐銷售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整頓銀保業務任重道遠。
5. 保險業務員賣不出保險怎麼辦
如今社會大環境的改變,人們的就業觀念也隨之變化,每個人都在不斷地嘗試尋找自己的位置。保險業務員由於內在或外在的原因,會離開目前自己所供職的保險公司,甚至脫離保險行業。 但這並不等於說原來買的保險就沒人管了。盡管與您直接聯系的人是保險營銷員,但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您與保險公司,它的履行與否並不因保險代理人的存在與離開而有所改變。 而且,保險公司有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孤兒保單」的管理,孤兒保單是指保單或保單持有人得不到保險業務員主動積極的售後服務。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統計和處理孤兒保單的部門,負責收取續期保費,幫助客戶變更保險合同,協助客戶維護保單和理賠。一個卓有信譽的保險公司會將「孤兒保單」妥善安排的,所以不必擔心因業務員的流動而使保單效力受到影響的問題。
6. 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