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州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金任何人都不能一次性領取.必須按月領取.一但重新就業就停止領取.謝謝.
『貳』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_網路
『叄』 浙江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杭州市就業服務局工作人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挺簡單的,一共有四條。第一就是要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規定繳費滿1年。第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第三是必須辦理失業登記。第四是本人還有求職要求的,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需要提醒失業人員的是,辦理失業登記必須是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了失業登記,每月還要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如果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又沒有正當理由,就被認為是重新就業,就不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了。
實際上,失業保險待遇還包括多項保障,《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因患病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的醫療費補助,按其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醫療費補助,累計補助限額為8000元。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後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在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如果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喪葬補助撫恤標准,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鏈接近兩年失業保險增幅·2005年12月1日起,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為469元/月,與原來的434元相比,增加了35元,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2006年9月起,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為525元/月,與原來的469元相比,增加了56元,提高了12個百分點。
『肆』 浙江省失業保險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號
十四、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主張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是否需要審查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相關條件?
答:城鎮職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參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查勞動者如正常繳費是否滿一年以及是否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農民合同制職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參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查勞動者是否連續工作滿一年。對符合前述條件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伍』 2019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和領取期限最新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依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