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產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工程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權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辯?-工保網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對象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代位求償對象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於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對象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范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來源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於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范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B. 保險代位追償權案例
被保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好代你去向他索賠。跟你無關了,是保險公司跟第三者的問題了。案例中第三者是楊先。
此案特殊,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直接問就好了,有客服的。
平安產險是95512。
C.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對此損失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只適用於財產保險)
D. 名詞解釋:代位求償權
工程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權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辯?-工保網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對象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代位求償對象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於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對象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范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來源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於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范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E. 試論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應如何確定訴訟時效求解答
」保險法第44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說,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即保險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時,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無容置疑的,但經濟合同法、保險法對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廣議時放和訴訟時效的起算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給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定保險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帶來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研究,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關於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訴訟時效對這個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引起的訴訟,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F. 我國什麼時候實施保險代位求償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第三者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應付賠償責任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的法律地位。占絕對優勢的觀點認為,代位求償權是為財產保險所特有的制度,因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創設本意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致的損失。而交強險是否適用代位求償權,在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行為人按過錯的不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此可以看出,交強險保險人雖未實施侵權行為,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人僅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對保險人應賠償部分,被保險人無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使機動車方對事故不承擔責任,交強險也應在無責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終局責任、替代責任,而不是連帶之債或不真正連帶之債,侵權行為人並不因交強險的存在而獲得任何責任減免。所以,交強險保險人無權對侵權行為人行使保險代位權,減免自己的賠償責任,加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域外立法承認交強險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其理論基礎與我國不同。比如德國《機動車保有人強制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和加害人對受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台灣地區侵權法通說也認為,受害人對加害人和保險人同時享有請求權,受害人有權選擇。上述法域均認為交強險保險人與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當第三者(非被保險人)是侵權行為人時,其賠償責任不因交強險而減免,故賦予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的權利。由於責任性質上的差異,上述域外理論不能直接適用於我國。
筆者認為,對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理解,不能單純從文義解釋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應結合其立法本意進行目的分析。縱觀各區域立法例,大陸法系國家多規定交強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日本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八十七條、台灣地區「強制汽車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各國實行交強險的根本目的在於化解民眾遭受交通事故後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風險,而非免除第三者的責任,由保險人作為終局責任人。我們應規定交強險的保險人和致害第三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避免第三者通過交強險逃避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而獲得不當利益。事實上,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交強險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進行了規定,交強險保險人可依據該條的規定對致害人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文章來源:禹會法院網)
G. 財產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關法律條文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
(3)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過其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如果從第三方那裡追償到的金額大於其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其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7)保險代位權研究擴展閱讀: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