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市失業保險金分城市和農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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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保險沒有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區別,兩者都可以辦理和領取失業保險,只有城鎮企業失業單位才會繳納失業保險費,跟戶口沒有關系。
⑵ 重慶市農村戶口失業保險金一個月多少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准*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⑶ 重慶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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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重慶失業保險規定:
《重慶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
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辦機構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就業服務
管理機構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本地區失業保險規劃;
(三)指導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辦失業保險工作;
(四)對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支付
失業保險待遇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責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二)負責本地區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及審核;
(三)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建檔、建卡、統計和組織管理;
(四)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
(五)負責管理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六)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七)按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失業保險費徵收的有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適用范圍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均應參加失業保險社會統籌。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國家機關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第六條失業保險登記
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屬本規定第五條、第二十九規定范圍
內的單位,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社會保險經
辦機構集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統一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七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應按月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報應繳納失業
保險費的基數。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於
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按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繳),職工按照本人
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
第九條繳費時間及方式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
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十條統籌層次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在國家和市政府制定新的管理辦法之前,失業保險費暫按現行體制實施全
市統籌、分級管理,即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月將失業保險
費到帳資金總額的50%按時足額劃入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帳戶」,作為市級調劑基金。國家和市政府制定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調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
制定。
第十一條基金開支項目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
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用於再就業基金的費用;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專戶管理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共同確定在國有商業
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
行監督。
為保證失業保險金的及時發放,市、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
構必須留足失業保險周轉金和支付備用金。周轉金和支付備用金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核定。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
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基金預、決算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
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在與在職職工終止、解除(解聘)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
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
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有關材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起7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區縣
(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於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答
復單位。
失業人員憑原單位簽發的有關證件,30日內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
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手續,由區縣(自治縣、市)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發《重慶市職工失業證》後,憑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無
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不納入失業人員管理,不享受失業保險
待遇。
失業人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其檔案材料由單位送失業人員戶
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保管。
第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滿1年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時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
費時間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具體劃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職工,按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計算。
事業單位職工從1999年1月1日起建立失業保險社會統籌制度,1999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時與
實際繳費時間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准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標準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保險金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由本人按區縣(自治縣、市)就
業服務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憑《重慶市職工失業證》按月領取,逾期無
故不領的,其應領而未領部分作自行放棄處理。
第十九條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繳費不滿1年的;
(二)職工個人無正當理由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三)辭職或自動離職以及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破產、關閉、解體、改制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申請自謀職業領取了
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
(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
他人員。
第二十條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
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
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報區縣(自治
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同意並到指定的醫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按應領取
失業保險金總額為計算基數,憑據經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
核後可給予一次性補助。住院醫療費總額未超過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按
住院醫療費總額(不含自費葯品,下同)的60%至75%給予補助。具體劃分為: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3年,按60%補助;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5年的,按65%補助;
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按70%補助;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按75%補助;
超過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部分按50%給予補助。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
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能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原本人6個月失業保
險金標準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並發給供養的直系親屬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
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能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生活補助金標准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足額繳納失業
保險費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到
企業所在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領取本人實際工作年限50%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一
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失業人員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求職登記,憑《重慶市職
工失業證》免交求職登記費、成交服務費等相關費用。職業介紹機構應為失業
人員免費提供職業信息、求職咨詢、檔案保管等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從失業保險基
金職業介紹補貼費中列支。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財政部
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職業培訓費補貼標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需經區縣(自治縣、市)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憑培訓結業證和收費憑據到審批機構一次性報銷
50%的培訓費用,最高不超過300元。所需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職業培訓補貼費
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關
系應隨之轉移。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辦失業保險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
算。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九條其他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
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可按本規定
參加失業保險社會統籌。
第三十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
《重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重府發[1993]25號)同時廢止。
⑷ 重慶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及標准2020
一、條件:
1、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屬於中小企業的;
2、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足額繳納2019年度社會保險費(截至2019年12月31日無欠費);
3、企業2019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超過2019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
4、申報時,失業保險參保人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人數,不超過本企業2019年底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20%;失業保險參保人數30人以上的企業,裁員人數不超過本企業2019年底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5.5%;
5、未納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二、標准:
按3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2019年度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確定。計算方式:2019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12×3×50%。
(4)重慶市農村失業保險金標准擴展閱讀
1、注意事項:
2019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補繳的歷史欠費及一次性躉交、計提費用;社會保險費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四險,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費用。
2、裁員率:
上年度裁員率=上年度裁員人數/(上年度裁員人數+上年末參保人數)x100%。
3、資金使用要求:
返還資金主要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職工待崗生活補助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返還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⑸ 我在重慶做了一年,我是農村戶口。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該多少
當地失業保險金的一半,2012年7月1日起重慶市失業保險金標准為735元,你可以領取三個月,也就是735X3/2=1102.5元。
⑹ 重慶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以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呢?失業金在領取時限及發放都有哪些標准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2016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發放標准。
⑺ 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條件,領取多少。
知識要點:主動辭職,是沒有權利領失業保險的。
失業保險業務指南
1、 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哪些人員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發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5、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並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託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再次失業人員怎樣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⑻ 2017年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准和期限是多少
2017年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准為每月1050元。其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等。
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
(8)重慶市農村失業保險金標准擴展閱讀: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單位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