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上幾個方面的內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您應當仔細查看以上條款,避免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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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C.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保險人的名稱、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D.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哪些事項
您好,保險合同應該包括: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 保單和保險合同的區別
保單和保險合同的區別
1,保單是保險單的簡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一種最大誠信保險合同。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2,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系的協議。
3,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4,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准化條款時,保險合同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合同可以是暫保單。
5,標准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F. 保險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第二,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論投保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與保險人之間都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內容必須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險合同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麼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麼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盡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承保,並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有欺詐、蒙騙行為。
第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區別於一般等價有償,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是以付出一定代價為條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以取得保險人承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相應的補償或給付責任。而保險人通過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獲取相應合理的報酬。
第五,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這是其義務;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就要對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是相互聯結在一起的,不是單方面的。
第六,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這一特點體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採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否則將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G.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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