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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保險

發布時間:2021-07-28 02:03:55

Ⅰ 民辦學校教師該如何上保險求答案

我是97年畢業的幼師生,畢業後在一家民辦幼兒園工作至今。單位與我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再合同上每年都有乙方有權享受甲方提供的養老、醫療保險等待遇。但每年都是以檔案無法存放為由耽誤了我4年的保險。2001年由於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險的管理力度,單位與同年為我上了養老與失業保險,但單位與個人的繳費比例是一半一半。2002年是單位交小頭兒,個人交大頭兒。請問 1 我是否有權讓單位補交以前的保險?如果我離開單位後再找他協商,甚至是通過仲裁調解是否可以?2 民辦學校是否有權自行更改單位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如果向他提出更改要求無效該怎麼辦?您好:首先在你們的合同文本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養老、醫療方面的權益,這是非常正確的,但雙方的協議必須按國家規定去做,即以國家規定的單位及職工個人繳費標准分別繳納,並不是你們雙方協商的標准,這在北京市1998年政府2號令中已有明確規定,請你查詢。如果你單位現在還沒有為你參加你有權要求他給你補建,但不能拖很長時間,因為仲裁受理過期的訴訟事件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規定的時間,你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後果也將由你自負。建議你將檔案存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盡快辦理繳費事宜。謝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Ⅱ 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的文件信息

執行日期:2008-7-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Ⅲ 浙江民辦學校教師有五險一金的退休工資有多深

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待遇本質上沒有區別,五險一金更是基本福利,勞動法也不允許用人單位缺少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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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辦學校教師的養老保險怎麼繳納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武漢市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種國有、集體企業三資、私營企業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22%7%20%7%13%7%
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
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
(1)到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
(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武漢失業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新參保失業保險的公司應在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做異動的單位需在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開出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拿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登記辦理手續,並蓋上現管轄失業辦的章,然後,再拿到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蓋章;最後,在拿到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辦理此事。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在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
(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
(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作記錄;
二、失業保險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3%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2%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1%計繳。)
註:每月5日至每月18日之前在所管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每周四下午不辦理業務
民辦學校適用。全國其他城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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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政學校教師交的保險有什麼

民辦學校應當是什麼性質的法人機構?
來源:網路整理作者:西安高校網人氣:172發布時間:2014-08-07
摘要: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法律依據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
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法律依據
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
「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第五類」法人,當然與我國出現民辦醫院、民辦學校有關。鑒於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許可權發生交叉重疊,經國務院協調,於1996年將民辦的一部分從事業單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繼續管理,並由民政部成立社團管理司專管民辦事業單位(後來才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兩類機構。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雖然民辦學校在這些法規政策中被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的法理規則,這些行政法規或政策文件因違背民法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據。
2.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明確民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唯一登記機關。《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頒布)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條補充了民辦學校登記手續的規定。但二者均沒有提到登記機關一定就是民政部門。
而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民政部門受理民辦學校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已經缺乏法律依據。

二、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有法可依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民辦學校單位性質問題已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雖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不能以國有資產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民辦促進法》並沒有禁止以國有資產出資舉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7條更是明確規定可以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在理論上,《民辦教育促進法》在法律層級高於行政法規,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兩個行政法規不應存在互相對立的矛盾。實踐上,同屬於國務院令,應依照「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立即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依法恢復民辦學校「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考慮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門實際,建議市政府採取以下方式實現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門受理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由民政部門受理以純民間資產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是唯實的依法創新
根據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民辦學校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不僅違背了「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部門規章」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更在實踐中產生以下現實問題。
第一,教師問題。由於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問題,教師與學校發生爭議後,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相互推諉,民辦學校教師既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也不能申請人事仲裁,而勞動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辦學校只能按企業標准為教師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退休後教師領取的養老金與公辦教師相差一半,影響了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影響了公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的流動,公辦教師寧願早退休拿80%的工資,也不原意到民辦學校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許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進全國社會服務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大會」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辦教育難興。
第二,稅收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實踐中,稅務部門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1999年《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條規定,只有向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捐贈的組織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把民辦學校簡單歸類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對於如何執行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難。例如,公辦非學歷教育要交3.3%的營業稅,但實際上大多數沒有交納;而民辦非學歷教育,不僅有營業稅,還要交納17%的企業所得稅。在民辦學歷教育上,因為各項稅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辦學校被當地稅務部門課以33%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法律規定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又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麼要按照企業來收稅?
第三,費用問題。一方面,大多數民辦學校沒有同公辦學校一樣取得政府劃撥用地,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收費也沒有獲得公辦學校同樣的減免待遇;學校日常運轉過程中的公用事業收費,有的地方沒有與公辦學校同一標准,有的則是按企業和商業標准。
第四,會計問題。民辦學校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的是財政部2005年1月1日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如此,民辦學校出資人出資部分所形成的校產所有權和從辦學節余中提取合理回報的政策均要受阻。民辦學校是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制度?事實上缺乏明確的依據。
鑒於民辦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相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人事仲裁、人才引進、社會保險等一系列問題都可以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為此,我建議從溫州目前民辦教育的實際出發,依法重新研究考慮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的法人類型問題,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5月10日)關於「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要求,突破民辦學校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傳統觀念和政策障礙,率先依法恢復民辦學校屬於「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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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民辦學校老師怎樣買社保

民辦的學校,也是屬於企業級的一種。
在和學校簽訂協議的時候,就會寫明購買社保。
如果沒有購買社保,可以要求學校進行購買。

Ⅶ 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的介紹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Ⅷ 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附件

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落實我市民辦學校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規定和《關於優先發展教育加快教育強市建設的決定》(溫委發(2008)24號)要求,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經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全市各級各類全日制民辦學校(含幼兒園)。
(二)對象。經縣級以上政府人才服務機構教育人才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公辦學校流動到民辦學校的教師。按照市教育局、市人事局《關於規范教師流動工作意見》(溫教政(2002)15號)規定,按流動程序要求辦理的教師;
2.民辦學校聘用的畢業生。經當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聘用,任教幼兒園、小學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任教中學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
3.民辦學校引進的教師。經當地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
二、辦理程序和經費保障
(一)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民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提供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民辦學校向教育人才分支機構提供委託代理申請書、委託代理人員名冊、委託代理人員情況登記表、教師聘用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及教師提供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審核後與民辦學校、教師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
(二)辦理「五險一金」。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已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的教師出具《溫州市民辦學校人事代理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准落實「五險一金」政策聯系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憑該聯系函辦理落實民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手續。
(三)繳納比例和經費保障。民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的繳納辦法和比例按當年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除由民辦學校和教師個人參照公辦學校繳納比例標准分別承擔外,當地政府要視自身財力、學校類別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教師個人繳納部分由學校從教師工資中扣除。
(四)及時辦理增減和變動手續。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而終止人事代理的民辦學校教師,應及時終止或轉出社保關系和公積金關系。
三、工資管理和「五險一金」待遇
(一)工資管理。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為參照事業單位職工養老的民辦學校教師建立與公辦學校教師相同的工資制度,畢業生轉正定級、檔案工資調整等工資政策和管理審批均按人事代理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二)「五險一金」待遇。民辦學校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民辦學校報當地人事代理部門按人事代理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核定退休費標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人事代理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表核發退休費。未納入社保統籌的地方性津貼,由民辦學校保障。
四、組織要求
民辦學校要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此項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對已實行人事代理符合條件的教師及時按公辦學校教師政策要求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政策。
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
市人事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Ⅸ 我是民辦學校的老師,學校給上保險,但必須有教師資格證,這合法嗎

每5年注冊審核一次並不是認定,可能你理解的有些出入,你在職的學校要求注冊,其實是好事,我給你附上5年一審的公告,你自己去理解: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七條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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