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承擔是產品因缺陷造成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對於缺陷產品置換屬於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兩個保險產品是有所區別的!
『貳』 保險商品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商品具備三大特徵:長期性、確定性和靈活性。
一、長期性。
保險一般注重長期收益,保單利益常常涉及兩代甚至三代人。可以讓客戶在未來的時間擁有一個相對確定的現金流,讓不確定的未來獲得相對確定的財務支持。這是一種智慧,更是一種大愛的體現。
這個特徵運用的原理是平準型現金流的規劃,也就是俗話說的「削峰添谷」。當家庭條件好的時候或者在創富能力強的時候多做一些儲備,在出現特殊情況或者創富能力下降的時候變現並形成反哺型的現金流。
二、確定性。
兩全型保險產品一般具有固定的生存金收益及穩定的增值收益,保險利益是可預估的。
三、靈活性。
保單的靈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經濟環境中發現投資機會時,最高可以貸款保單的現金價值的80%,只要您的投資收益率大於貸款利息,便可用收益抵付貸款利息。
2、在保單貸款後,您的保單可以繼續有效,剩餘的現金價值依然享受貸款前的全部利益,生存金、紅利等利益不受影響。客戶可以通過保單貸款功能的運用,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2)保險產品的缺陷界定擴展閱讀:
保險產品的構成要素:
1.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所承擔責任的風險范圍,即保險產品中約定的風險發生後,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
2.保險費率
保險費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以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報酬。保險費率是指單位保險金額中保險人應收取的保險費。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費率通常是以千分數來表示的。保險費率的確定是依據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損失概率、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期限和保險人的經營管理費用等因素來綜合加以考慮的。
3.保費交付方式
保險費的交付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同成立時投保人一次交納,即躉繳;另一種是投保人分期交納保費。
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范圍,或者說是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有效期間。保險期限是保險產品的重要內容,也是確定保險事故的重要依據。財產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限較短,通常為一年;人壽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限較長。
在實踐中,保險人一般允許續保,即投保人可在舊保單期滿後繼續繳納保險費,並規定續保期限。
5.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給付方式
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事件時,保險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賠款或保險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方式在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中存在一定的區別。
在財產保險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可以一次性領取保險賠款。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可以採取以下3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一次性領取保險金;以年金方式分期領取保險金;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即保險金的一部分一次性領取,剩餘部分以年金形式領取。
『叄』 如何界定壽險銷售誤導行為
截至目前對於壽險銷售誤導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業界對於銷售誤導往往是參照《保險法》第116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來界定的,你可以看一下這些法律法規。個人認為哈,只要是提供虛假信息或採用其他欺瞞手段,造成投保人違背其真實意願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銷售誤導,簡單的說就是不合適的業務員將不合適的產品通過不合適的手段銷售給不合適的客戶,但最終是否認定為銷售誤導,還要考慮到其動機、具體方式、影響或危害,以及證據效力,這就比較復雜了呵。
據悉保監會會在今年出台有關規定,對銷售誤導概念及界定進行明確,畢竟今年的監管重點就是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哈。
希望對你有幫助!
『肆』 保險公司銷售誤導方式
截至目前對於壽險銷售誤導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業界對於銷售誤導往往是參照《保險法》第116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來界定的,你可以看一下這些法律法規。個人認為哈,只要是提供虛假信息或採用其他欺瞞手段,造成投保人違背其真實意願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銷售誤導,簡單的說就是不合適的業務員將不合適的產品通過不合適的手段銷售給不合適的客戶,但最終是否認定為銷售誤導,還要考慮到其動機、具體方式、影響或危害,以及證據效力,這就比較復雜了呵。
據悉保監會會在今年出台有關規定,對銷售誤導概念及界定進行明確,畢竟今年的監管重點就是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哈。
希望對你有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保險有什麼風險與不足
1.保險方案多是長期計劃,這既是保險的優點,也是保險的缺點。之所以說是優點,是因為長期的財務方案可以讓投保人在財務上有一個長遠的規劃、保障和自律行為。之所以說是缺點,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無法按事先所做的長期財務計劃實施,並且由於時過境遷的一些原因,一些人會無法實施原保單的儲蓄或投資計劃,這便意味著損失,甚至可能是不小的損失。這是購買保險的最大風險。許多人就是因為不理解這一點,因此抱怨保險公司詐騙,大罵保險代理員欺詐。而在這一點上,保險代理員一定要跟客戶講清楚,這樣才是比較規范的做法。遺憾的是,基於利益的關系,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員雖然通常會提及這一點,但卻並不會特別嚴肅地強調這一點。這就會使一些客戶似乎明白卻又沒有認真對待,從而付出一些代價。因此,投保人在考慮長期的保險儲蓄或投資計劃時,一定要考慮自己收入的長期穩定性及財務的自由程度。
此外,在程序管理上,成交一宗保單通常並不是簡單而高效的,這就導致了保單的短期成本高。保單成交後即屬長期簡單運作。所以,從長期來看,成交後的保單平均運作成本,經長期平均化分攤後,又是比較低的。正由於此,屬於儲蓄類或資金投資類的保單,若在短期內斷保,損失就比較大;時間越長,損失越小,並逐漸趨向獲利狀態。儲蓄保險若能夠滿期,一般有不低於銀行定期利率的回報。所以,投保人應當明白,要是長期的儲蓄保險的年回報率不及銀行的年利息率,除非保險公司讓投保人享受額外的保險好處,不然,就是保險公司管理不理想,或是保單產品設計不好,或是相關的資金運作出了特別的問題(這是任何保險公司都有可能發生的情況)。究竟這些情況出現的可能性有多高,則需依據具體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來判斷。2.越是生活貧困的人,越是需要生活的保障,越是需要保險,但卻越交不起保費。一般生活貧困的人因交不起保費而遠離保險,而保險代理員一般也不願把時間和精力花在這部分人身上。這種現象是許多人都心知肚明的。由此亦可見,在商品化的社會中,存在一種可能性,那就是使貧者相對貧困,除非有政府給予扶貧。
3.保險種類日益多樣化與細化。這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方面是,保險公司能為人們提供更多的選擇。不足之處是,即使這樣,投保人也很難能夠擁有完整的保障。因為一套完整的、足夠細化的保險保障,其保費不菲。而若過分強調買全各種保險,有時又顯得並不經濟。這時,就會有一些投保人既花錢買了保險,卻又可能未能如願擁有足夠而完整的保險保障,甚至可能出現最為遺憾的情況,那就是投保人在未買某項保險方面發生了意外。盡管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分主次建立一個較好、較完整的保險保障。在這里,大家還必須知道保險業的一個公開秘密,就是統計學中的「大數定理」,這個定理揭示了一個規律:在足夠多的樣本的情況下,某個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可靠性是可預測的,比如保險中的死亡概率、傷殘概率、某類疾病概率、住院概率等。在這當中,還有一個常被人們忽視的是,一個人在長期生活中發生變故或經濟變化的概率很高。這就意味著長期的保單計劃被中斷的可能性不低。若發生此種情況,通常投保人客戶會遭受損失,但保險公司卻不會遭受損失,反而會受益。這取決於保單的設計情況。由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計劃是由精算師經嚴格測算而設計的,所以在一般不發生錯誤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總體上會處於只贏不輸的商業格局中。所以,當投保人要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個關鍵的「長期性」對自己的財務安排帶來的影響。也正是由於這個「長期性」,使不少投保人處於不利的地位。不過,現在由於商業保險競爭激烈等原因,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推出了相對較短繳費期的險種,這對於投保人來說是有利的。一般來說,一個保險方案的保費繳費期越短、方案越靈活,則對投保人而言就會越有利。
另外,儲蓄保險或投資保險的回報率是否能夠戰勝通貨膨脹率,這是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不是太容易,通常取決於國家政治、經濟和金融政策的穩定性。一般來講,儲蓄類保險的保值效果不是太好,資金投資類的保險在保值效果方面好些。
再有,如果一份保單所提供的保險價值極低,且儲蓄資金的回報率又低於銀行相應的定期儲蓄利息率,那麼,這個保險方案就沒有什麼價值,因為它並沒有補償投保人長期履行繳費的損失及可能發生保單斷保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