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代理公司的發展
業務精準之後,哪裡都有發展,而且保險行業是朝陽行業,可以從國外來看,中國的保險正在高速發展中,希望你一定要專業,加之堅持前景應該是樂觀的。
❷ 保險代理公司的收入構成來自哪幾方面
主要是收取賣保險產品的中介費用。還有就算資金和運用吧,證券,股票之類了吧
❸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模式
辦理保險代理公司,一般第1年都是虧得,第2年後開始盈利。
收入來源於所賣險種的傭金和管理費。
❹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是在保險公司的授權下進行合法銷售保險產品的。
保險代理公司從保險公司可以得到相應的代理費。
❺ 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有何區別
(1) 保險經紀公司是受客戶委託安排客戶要求的保險事宜,經紀公司按照客戶要求去尋找最適合的保險公司,並將客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並從投保人或委託人獲得傭金。
簡單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展業,經紀公司代表投標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將保費交給代理公司即視同交給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尚未收到保險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相反,投保人將保費交給經紀人,若保險公司未收到,則發生保險事故由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代理相當於「賣方的推銷」,經紀相當於「買方的采購」
(3) 保險代理公司是受保險公司委託,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銷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提取傭金。簡單的說保險代理公司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託,根據其意願去尋找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從委託人和保險公司兩邊提取傭金。
(4) 選擇保險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險代理公司其實就像超市一樣向投保者盡其所能地介紹、分析、挑選各家保險公司的各種保險產品,這種「一站式」的套餐服務,使投保者能夠對各家保險產品進行全面了解。
保險代理經營范圍寬、品種多、選擇性大,能適應各層次客戶的需求,這正是保險代理的優勢所在。從本質上分析,保險代理公司是代理銷售保險,但比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觀。
(5)經營范圍差異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台除外)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范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❻ 保險代理公司是怎麼回事怎麼開起來的
保險代理公司開設除了普通工商登記一類手續外,還需要經保監會審批,然後才能找保險公司去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目前保險銷售主要渠道就是代理,包括個人代理和機構代理。大家常見的保險推銷員都是個人代理,機構代理則有專營的保險代理公司和兼營的代理機構如銀行。
❼ 保險代理公司到底是干什麼的
也是賣保險的。
普通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只能賣這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而保險代理公司可以同時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❽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薪水主要來源於怎麼分配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理保險業務,從保險人那裡取得傭金收入;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提供保險經濟服務,客觀上也為保險人帶來保險業務,因此保險經紀人既可以從投保人那裡取得服務費收入,也可以從保險人那裡取得傭金收入。
❾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薪水主要來源於
來源於被保險人.
❿ 什麼是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於專業保險代理人。
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採取審批主義,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10)保險代理公司的來源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將公司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及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應當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第二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第三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系終止後,應當在30日內將剩餘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三十三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託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製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三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