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注冊保險代理公司
受理機關:
1.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的保監局受理;
2.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5.《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6.《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7.《關於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8.《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申請人: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
申報材料:
(一)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所需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簽署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投資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以及業務服務標准等;
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10.住所證明文件;
11.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等;
12.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二)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所需材料:
1.《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設立申請委託書》;
2.設立申請書或更名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擬設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3.擬成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的名稱、成員企業及企業集團章程;
4.可行性報告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戰略、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5.籌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團內各公司的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6.創立大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設立集團公司或者更名的決議;
7.《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是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以及加蓋公章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9.依法成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原件),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0.《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11.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12.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一)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9.擬設立的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二)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
除滿足(一)1-8中審查原則及標准外,還需要滿足:
1.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審查期限:
1.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核準的,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❷ 如何設立一家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具體流程和要求是什麼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0萬
注冊資本不足5000萬的代理機構,允許在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已經設有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注冊資本不足5000萬的代理機構如要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分支機構,注冊資本金應增至5000萬元。
❸ 注冊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❹ 保險代理公司注冊及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一)保險代理申請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經紀機構,如果股份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3、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4、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3)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二)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 I85 * 884I * 784Z )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❺ 如何注冊一家保險代理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5、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❻ 保險代理公司如何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現在注冊要求的條件非常高,首先現在新規注冊資金就需要5000萬。
二、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6)南京全國保險代理公司注冊擴展閱讀:
設立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
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❼ 保險代理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9、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
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5、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辦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審批。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9.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四)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
允許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平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允許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未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1年以上。
❽ 想在南京開一家車險代理公司需要哪些步驟
首先,不知道你是想從事保險兼業代理還是保險專業代理。
兼業代理的話,可以由合作的保險公司幫你申辦許可證。
如果想組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那麼要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