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暫停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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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證券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需要自己去保監局辦理,其他行業的比如車商等可以由保險公司幫代換證,保險公司也比較熟悉。
第三章許可證的換發
第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保監局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應交回原許可證(正、副本),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換證申請文件;
(二)換證清單(包括申請機構及代理險種等情況);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最近兩個完整年度代理保險業務統計報表;
(六)最近三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保監局應當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做出是否批准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局不予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一)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欺詐、誤導等嚴重違規行為;
(二)不具備與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三)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吊銷《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
❷ 2015年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取消了嗎
2015年7月1日,取消了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根據《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第三條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2)非法人機構取消保險代理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❸ 保險從業資格代理 取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保監會下發《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跟之前的條款相比,修改後的條款去掉了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這一項,意味著證書已不是入行門檻。不過,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並不意味著門檻降低或者服務質量下降。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所以,保險代理人要經由簽約的保險公司代為提交材料,錄入保監系統,在系統提交信息獲得執業證後才能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保險從業資格取消了嗎
取消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與完善保險市場主體體系的需要。其次,是規范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
❺ 怎麼注銷保險代理人展業證
不能注銷。到時間不驗證就過期了。
1、此證已經不再重要了.從2015.06.13開始不再發證和換證!
2、保險法已經修改:
3、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前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4、修改後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5、修改後的條款去掉了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這一項,意味著證書已不是入行門檻。
❻ 怎樣取消自己的保險代理人資格
保險代理人資格不能注銷。到時間不驗證就過期了。
1.
此證已經不再重要了.從2015.06.13開始不再發證和換證!
2.
保險法已經修改:
3.
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前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4.
修改後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5.
修改後的條款去掉了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這一項,意味著證書已不是入行門檻。
❼ 保監會分支機構不需要行政許可制度
保監會分支機構需要行政許可制度。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類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編碼;
(三)機構住所;
(四)機構業務范圍;
(五)機構地域范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七)頒發許可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