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村委會為村民交住房保險開村民表會通過是否合理
村委會為村民繳費,這是惠民舉措,只要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就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
㈡ 我是村委會成員,有村民喝酒後到村委會辦理養老保險,辦完養老保險他又咨詢別的
蛋疼
㈢ 村委會讓村民交家庭保險是不是自願的
村委會讓村民交家庭保險,當然是自願的,不過最好還是交,這是對個人家庭有益的事情。
㈣ 村長給村民上了保險不告怎麼辦,村民問還要傷害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糊口,生活處境艱難,大部分農民處於失地又失業的困境。
2、目前征地安置方式確實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
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缺乏政策宣傳引導,強制性地為農民參保,農民不理解,而且有的地方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後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於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
1、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可讓其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失地農民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對繳費不滿15年的,可參加市政府規定的「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不同檔次享受不同水平的養老金待遇。向青壯年勞動力提供教育、培訓的機會,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競爭力。對於失地老年人,讓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規劃區外的失地農民,失去部分土地後仍為農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應設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資金。
中央提出了好方略,但一些制定政策的部門在制定具體政策時,凡遇到涉及與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相關問題時,即對中央的方略進行打折扣或進行歪曲,導致政策本身存在問題,落實後不能實現中央意圖或引起後患無窮;一些官員在貫徹落實政策時,或借機謀私,或不負責任,或違規瀆職等等,致使中央政策不能得到很好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監督不力,糾正不及時,處理過寬,使一些部門、地方政府和個別官員,敢於冒險。
好經被念歪,原因還有很多,不作一一分析。關鍵是我們要認識到好經被念歪問題的嚴重性,堅決把那些專念歪經的歪嘴和尚清理出念經隊伍。
㈤ 村幹部私自給村民的地上保險,保費自己得了怎麼辦買
各地制度不同,建議您可到就近社保單位咨詢下
㈥ 村委會為村民交住房保險開代村民表會通過是否合理
應該是,只要是自願而不是利益誘惑的
㈦ 村委會有權把村裡賣地的錢給村民買保險嗎
村委會的行為是違法的。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村委會在未徵得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把應當分給村民的款項,為村民投保,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他們這么做的原因是因為,保險公司在集體投保有高額的「手續費」給經辦人作為回扣。對此問題,可以向當地紀檢委、監察局投訴,對其中可能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㈧ 財產保險中村委會能否成為投保人替村民投保
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首先第一個要符合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沒有保險利益的,是不能成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舉個例子,員工的私家車,公司正常情況下不能為其投保,但如果能證明公司租用了員工的車(或徵用,或長期私車公用),公司就可以為員工的車進行投保。
所以你的問題是要看這部分的財產是否為村委會或村集體資產,如果是村民私產的話,而且不影響集體利益,村委會投保是有爭議的。
㈨ 我想通知村民們到村委會辦理養老保險怎麼寫
廣播通知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