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年勞動保險條例具體詳細內容是怎麼樣的謝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一個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為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勞動保險保障條例是如何認定的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范圍的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款 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廠、礦場本身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在計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第二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業務管理機關與附屬單位,應與企業同時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業務管理機關」系指其全部經費由業務收入或基本建設費或事業費內開支的機構而言。「附屬單位」系指企業中所附設的有關業務及職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而言。
第三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 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3%繳 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並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葯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第四條 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仍應按供給制的規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衛人員,如系屬於人民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第五條 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據勞動 保險條例的精神,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並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3. 名詞解釋《勞動保險條例》
《勞動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修正案,規定了城鎮企業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的項目、待遇標准、資金來源及管理制度等,是新中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計劃經濟時期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依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
二條甲款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廠、礦場本身
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在計
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
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第二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業務管理機關與附屬單位,應與
企業同時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業務管理機關」系指其全部經費由業務收
入或基本建設費或事業費內開支的機構而言。「附屬單位」系指企業中所
附設的有關業務及職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而言。
第三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
的工作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
、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
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3%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
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
行政方面或資方一並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葯費
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第四條 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仍應按供給制的規
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衛人員,如系屬於人民
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
險條例。
第五條 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
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
,並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
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章名】 第二章 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
第六條 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繳
納勞動保險金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
委員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章名】 第三章 關於勞動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
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3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如
全部工作時間不滿3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計算標准。但病傷假期在7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
標准。
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
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
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並計算。
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
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但其所
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章名】 第四章 關於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五章 關於疾病、非因工負傷、非因工殘廢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七章 關於養老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八章 關於生育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九章 關於臨時工、季節工及試用人員勞動保險待遇的
規定
【章名】 第十章 關於工齡的規定
【章名】 第十一章 關於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
【章名】 第十二章 關於醫療機構的規定
【章名】 第十三章 關於療養所、業余療養所、托兒所的規定
【章名】 第十四章 關於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章名】 第十五章 關於勞動保險各項費用申請與支付手續的規定
【章名】 第十六章 關於勞動保險金保管收支的規定
【章名】 第十七章 關於勞動保險業務的監督與檢查的規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本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於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開發表,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三個月以來,共收到全國各地工會組織、工商業界、政府機關及個人寄來的意見書一百四十一件, 現已據此將條例修改完畢,但因該條例尚系重點試行性質,故決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
5. 江蘇省勞動保險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第二章征繳管理詳細都在此網址里,太多了復制不過來,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幫到你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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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新勞動保險條例細則
易法通解答: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關於建議修改、廢止勞動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函(頒布時間:1994-11-22實施時間:1994-11-22)修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現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該法中規定了:「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文件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范性文件優於舊規范性文件。」因此,應該適應《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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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動保險2019新條例
視同繳費年限從1968年參加工作時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指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被連續計算的工齡,其連續工齡被視同為已經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如企業職工1998年前未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被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等,均可稱為視同繳費年限。工齡有關政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建立個人帳戶見:湘政發[1995]18號湘政發[1997]43號附件: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審查認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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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是否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頒布單位】勞動部【頒布日期】【實施日期】。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8)勞動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章 關於勞動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三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三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但病傷假期在七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並計算。
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 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 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9. 2019年勞動保險條例具體詳細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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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10. 勞動保險條例與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關系
監察考試,非要說那個法涉及多點的話,肯定是監察條例了,監察員乾的工作就是監察工作,大部分都是按照監察條例來開展工作,但是實際工作中各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都有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