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保險公司課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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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金融專碩考研的八大就業方向+經濟學就業方向專家分析:金融學的八大就業方向
金融學一直穩居在學生報考專業的前五名,這是和其就業行業的高收入是分不開的。
(1)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是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
進入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做金融官員,對於金融研究生而言應是首選。首先,中國金融學是立足於宏觀經濟學,基於金融市場宏觀調控,專業應用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較到位;其次,在行業管理部門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實踐機構至少能給個中層以上的職位。其局限在於:要進入這幾個行業主管部門難度較大,可能還需要背景依託,本科生想進較難,除非本人確實非常優秀。
(2)商業銀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首先進入國有四大商業銀行是畢業生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具備一定的銀行業從業經驗、專業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資銀行駐華機構的可能性會增大。很多同學起初就是投身於國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業銀行迅速發展起來之後,紛紛跳槽,並成為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堅力量,很多成為中層管理人員,少數成為高層領導。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靈活務實、不論資排輩的幹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為其專業人才的「黃埔軍校」,至今這種情況仍在延續。另外,雖然國有四大行有一些遺留的官僚積習,但其穩定的收入,較輕的壓力,較高的福利水平還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對於女同學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建議對四大國有商行感興趣的朋友把專業方向集中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金融、貨幣政策等方向上。
(3)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如開發行、農發行亦是較佳選擇,但其工作性質類似公務員,金融業務並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飯的地方,對於個人職業生涯的益處相對於行業監管部門、商業銀行來說還是較弱的,若想在金融領域成一時氣候最好不要選擇這樣的單位。不過目前這類單位的工資水平待遇等比商業銀行好,而這也成為吸引畢業生眼球的亮點所在。
(4)證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風險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證券、信託、基金這三家均是靠風險管理吃飯的,存在行業系統風險因素,但一旺俱旺,賺錢相對較易,短期回報較高(風險亦大),且按真正的企業管理機制運行,如果想在專業方面有所發展,有所建樹,在這一行業做是極佳選擇,很多基金經理、投資銀行經理人員都年薪過百萬。難點是學歷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碩士學歷,相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個人投資管理、金融運營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對這些行業有興趣,可以選擇證券投資、金融市場、金融工程專業方向,如果是學財務管理、法律碩士專業(本科是金融經濟)的,這也是不錯的選擇。最近信託業重新崛起,對於金融專業以及其他專業的畢業生來說又添一新的選擇,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員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線,在投行業有一句話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潤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員工所創造的」。上述三家當下用人思路是積極挖角,在金融行業內人員流動性最強的當屬這三家。有志於風險管理、終日奔波、常年胃痛、居無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選擇這個行業。當然,不能否認,這個行業給你的回報與投入相比還是成正比的。建議男同學選擇此行業,應該更有發展。
(5)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類似於政策性銀行,目前其設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漸消退。金融租賃、擔保這個行業發展迅速,可以考慮進入,當然,如果有在銀行、證券的從業經歷,進入到這個行業中應該更有作為。
(6)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做上數年,有保險營銷、風險管理經驗之後,在國內股份制保險機構迅速成長、外資保險機構進入的契機下,還是大有可為的。保險精算專業是非常吃香的。社保中心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等是養老的地方,穩定有餘,靈動不足,當然,希望獲得穩健回報的朋友不妨作為一個選擇來考慮。
(7)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財務部、證券事務代表、董事會秘書處等。
在上市公司證券部的工作經歷亦可,先天橫跨證券產業兩行,再要發展有立腳點。如果全程做過IPO籌備工作,對未來的職業生涯將更加有益,它對財務、產業分析能力要求較高,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
(8)國家公務員序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高校、研究所是有志於做學術的同學的首選,這顯而易見就不多說了。
『貳』 2019保險非法集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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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叄』 我國目前關於保險商品的理論有哪些不同的學術觀點
目前應該沒有關於保險商品的理論不同的學術觀點。
保險公司為個人、企業和任何風險情況預先與客人訂立的用金錢和其他方式承擔風險的合約。叫做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指保單列明的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除外責任可以以列舉式的方式在保單中列舉除外事項,也可以以不列舉方式明確除外責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圍的災害事故均為除外責任。
任何保險商品都不是萬能的,總有一些不能賠付的責任內容。這是因為,保險公司都是經營性的,以盈利為目的,要考慮承擔的風險的問題。保險公司要對風險認真考察,避免承保風險過大,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對應的,保險公司對風險進行篩選,把一些發生的可能性較大,損失較多的風險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在購買保險商品的時候,除了了解承保范圍以外,還要了解除外責任,避免在理賠的時候發生糾紛。
『肆』 怎麼查詢平安保險案件進展
不確定你到底要問什麼,可以撥打平安全國統一客服,95511,按照語音提示,進行咨詢,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服務。
祝好!
『伍』 哪些211院校設有保險專業學術性研究生
你這種問法實在強人所難,只要設有經濟類專業的基本都有研究保險的,你可以選那些金融專業院校,那些肯定有。
『陸』 保險類核心期刊有哪些
保險類核心期刊有:
1、保險研究
是中國保險學會會刊,是我國目前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唯一一本保險理論刊物,是保險界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全國金融保險類核心期刊。自1980年創刊以來,《保險研究》為繁榮學術研究、創新保險理論和促進我國保險事業。
《保險研究》近期特別關注的研究方向:保險公司2013年度信息披露質量評估研究、保險經紀公司價值的理論分析、我國銀行保險戰略聯盟模式選擇與並購財富效應影響——基於AHP與Event study分析法的實證研究。
2、社會保障研究
《社會保障研究》面向高校、研究機構、人力資源與社保部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工會、殘聯、老齡工作部門、慈善組織、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銀行、基金、保險行業,關注社保基金、養老保險。
3、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主要刊登財政、稅收、金融保險、財務、會計、濟經管理、經濟法等財經類理論研究和實踐等方面的學術論文、課題研究成果、調研報告、會議綜述等及有關國外財經方面的著文等。榮獲2002年北京高等學校社科學報一等獎。
4、雲南財經大學學報
《雲南財經大學學報》 的前身是《雲南財貿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開始更名為雲南財經大學學報。《雲南財經大學學報》是雲南省重點高校雲南財經大學主辦的大型財經類學術理論期刊,主要刊載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學術水平的經濟學科和管理類學術論文、述評和綜述。
學報設立了宏觀經濟、企業管理、金融投資、金融保險、信息管理、財稅與會計、統計與審計、區域經濟、旅遊經濟、研究生園地、探索與思考、高教研究等欄目;經濟研究、地方經濟研究、高教研;究是學報的特色欄目。
5、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中國金融學會主辦,北大核心期刊,綜合影響因子:2.773。金融研究成為在中國金融理論研究和實踐考察中占據重要地位,紮根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引領學術前沿的理論性、政策性、實踐性兼備的權威學術期刊。
《金融研究》主要反映金融市場動態及發展情況,宣傳中國金融政策,介紹最新金融理論研究成果。讀者對象為金融理論及政策研究人員、經濟工作者及經濟院校師生。
設有金融銀行體制、方針政策及其闡述、銀行制度與業務、金融商場、信貸與投資、保險理論、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銀行理論等欄目。
『柒』 保險學,有學術性研究生嗎如果有,都有哪些學校開設啊
你好,保險專業研究生招生單位如下,
北京: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工商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天津:南開大學 天津財經大學
河北:河北大學 河北經貿大學
遼寧:遼寧大學 東北財經大學
吉林:吉林大學 東北師范大學
上海:復旦大學 華東師范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江蘇:南京財經大學
浙江:浙江工商大學 浙江財經大學
安徽:安徽財經大學
福建:廈門大學
江西:江西財經大學
山東: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山東財經大學 青島大學
河南:鄭州大學 河南大學
湖北:武漢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南: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廣東:廣東財經大學
廣西:廣西大學
重慶:西南大學
四川:四川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西南民族大學
貴州:貴州財經大學
雲南:雲南財經大學
甘肅:蘭州商學院
新疆:新疆財經大學
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可以接著問,我是去年畢業的上財金融碩士,希望可以幫到你。
『捌』 尋求保險詐騙共犯問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分析
近些年來,金融犯罪已成為國內外犯罪分子涉足的最重要領域之一。由於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險業管理上的漏洞,實施各種形式的保險詐騙活動,嚴重干擾了保險業的正常秩序和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成為當前保險業發展的最大威脅之一。司法部門在嚴歷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適用上的問題,為此,筆者結合司法實踐,擬就保險詐騙罪的特徵及其認定作一粗淺探討,略呈管見,以求賜教。
一、保險詐騙罪名及其特徵
保險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保險公司的財物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及其原因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將保險詐騙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吸取了這個《決定》的內容,明確規定了保險詐騙罪,屬於金融詐騙罪罪名之一。從刑法理論上講,保險詐騙罪具有如下法律特點:1、犯罪主體的特殊性。保險詐騙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其他人不構成保險詐騙犯罪主體。2、主觀方面單一性。保險詐騙犯罪屬於牟利性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均出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是一種直接故意的犯罪,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3、犯罪客體雙重性。保險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其次才是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4、犯罪客觀方面復雜性。保險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復雜多樣,其表現為行為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金融市場和各方面實施了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的各種欺詐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危害國家對保險業務的專營管理制度,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保險詐騙犯罪除了上述法律特徵外,其行為本身還具有如下社會特徵:1、犯罪的嚴重性。保險詐騙犯罪不僅對保險公司財產造成危害,更主要是對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這就決定了這種行為的危害性特別大。從已經暴露的保險詐騙犯罪案件來看,行為人大都利慾熏心,膽大妄為,騙取保險金額巨大,如個人進行保險活動,數額較大就在一萬元以上。這些案件的發生,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引發的社會後果十分嚴重。2、犯罪的專業性、技術性強。由於保險業務的復雜性、專業性和行業化較強,這就決定了犯罪行為人中有很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他們一般掌握一定的技術,精通金融業務知識,善於鑽研法律和金融管理制度的漏洞,偽裝騙保能力強。3、犯罪的省際化、國際化趨向。保險詐騙犯罪涉及面廣,有許多是跨地區甚至是跨省份犯罪。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後,國際交往越來越頻繁,保險詐騙犯罪的國際化趨向日益明顯。許多詐騙犯罪的手法都是從境外傳入境內,犯罪聯手作案多。目前在我國金融詐騙犯罪國際化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種偽造、欺詐手段直接騙保,或者與境內的犯罪分子相勾結,進行大規模有計劃、有組織的保險詐騙犯罪活動①。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金融詐騙團伙性特點十分突出,其中境外不法分子在國內尋找代理人後共同作案的高達70%②。4、行為方式的多樣化。從保險詐騙行為來看,具體表現為五種行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是疾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人在具體實施犯罪時所採用的方法也是花樣翻新,千變萬化,有的是變造,有的是偽造。5、保險詐騙的誘發性。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其行為和手段往往誘發其他刑事犯罪,使本罪與其他犯罪相伴而生。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罪、故意毀壞交通工具罪等犯罪。6、犯罪原因的多重性。保險詐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社會原因、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險從業人員的原因。主觀上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利已主義作崇,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經不起金錢的誘惑,鋌而走險,企圖通過保險詐騙活動以較小代價達到「一本萬利」或「無本萬利」。客觀上某些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警惕性不高,加之內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沒有對保險活動的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的監督,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有的從業人員經不起「糖衣炮彈「的進攻被拉擾、受賄賂,甚至與詐騙分子狼狽為奸、共同作案。正如學者所言:「目前金融犯罪的主體構成雖然打破了過去那種以金融從業人員為主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更廣泛、更復雜的金融犯罪主體結構,但從總體上分析,金融從業人員實施或參與的金融犯罪仍然是造成國家金融秩序混亂和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③。
二、保險詐騙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
(一)保險詐騙罪罪與非罪。筆者認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三點:1、根據刑法規定,騙取保險金額是否較大,是認定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保險詐騙罪行為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才可能構成本罪;數額不是較大的,不構成犯罪,何謂數額較大,法律沒有規定,目前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8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此標准在司法實踐中已屬於對「數額較大」的一般規定予以採用。另外,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其是否出於故意,對某些行為對象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反之,則不可能構成本罪。2、保險詐騙罪是詐騙型的貪利性犯罪,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客觀上必須故意實施了詐騙行為。對於有人因保險業務不熟悉,或對這方面知識了解不夠、掌握不夠,因而在辦理保險或理賠過程中實施了有關違法行為,有的甚至還因此獲得非法財物的情況,不能以保險詐騙罪來認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與保險詐騙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因此而獲利的,應按不當得利處理,依民法通則規定,予以返還所得財產;如果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則應予以追繳。3、保險詐騙罪屬於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必須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因此該罪必須是利用保險詐騙,且騙得財物數額較大。具備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額沒有達到較大,則不構成犯罪,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論處。
(二)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正確區分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具有重要意義,它直接影響著一些保險詐騙案件能否構成犯罪。對此問題,理論界和司法界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實質上僅存在既遂形態,「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把握以下特徵:……第三,行為人已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也支付了保險金,且達到一定的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一種即遂犯罪④;有的認為,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對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並非法獲取了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保險欺詐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是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險詐騙行為成立與否的條件。」⑥從上述二種觀點看,均否定了保險詐騙的未遂狀態。實質上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准,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的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對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犯罪未遂。
(三)保險詐騙罪的一罪與數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所謂數罪並罰,是指導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依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前面講過,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其行為和手段易誘發其他刑事犯罪,譬如投保人、受益人如果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這種行為按照理論界的通說,屬於典型的牽連犯,都屬於為實現保險詐騙犯罪這一目的行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根據對牽連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應該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數額大小等情況分別確定其在各個罪中相適應的法定刑幅度,然後比較各個法定刑之輕重,擇其重者從重處罰⑥。但刑法等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此進行數罪並罰,這樣做是為了便於司法操作,有利於加大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四)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實行故意、組織故意、教唆故意、幫助故意。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這三類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都牽涉偽造或變造保險事故證明材料。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明知自己了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會給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但由於接受賄賂、或礙於同學、親友、朋友情面等關系,還是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證明文件。從客觀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實行之前或實行犯罪過程中給予幫助,便於其實行犯罪或易於完成犯罪行為。從主犯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決定幫助犯的行為性質,如果實行犯沒有實施他們幫助的犯罪,就失去了對幫助犯處罰的根據。因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這種行為為保險詐騙行為的實行犯創造了條件,起到了幫助的作用,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如果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虛假文件,就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而應以其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構成保險詐騙的共犯外,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等)相互勾結,以實施保險詐騙為目的,對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結實施保險詐騙的人,應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玖』 學術領域中研究我國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權威專家都有誰
中國期刊網,萬方。知名專家 鄭功成、李玲、郝模、等,年輕的學者
王琬. (2013). 商業保險參與多層次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7(1), 72-79.
可以去看參考文獻,一步一步發現領域內的權威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