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學校強制學生買保險違規嗎
學校強制學生買意外保險,侵害了學生的權益。
學校只有教育管理的職責,沒有強制學生買保險的權利。學生有買保險的自由,也有不買保險的自由。
《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❷ 有沒有法律規定學校不能強制性讓學生買城鎮保險
現在國家明確規定學校不可以強制讓學生購買保險.買保險完全要學生自願.學校對學生不買保險沒有責任。
❸ 法律是否有規定私立學校必須給學生上保險 急
沒有。在學校學生所繳的保險稱為「學平險」全名為學生平安保險。
其所繳保險也是由學樣代收繳至保險公司。由於學平險是一項國家
專門為學生開發的險種,在收向保險公司收取各項費用的相對其它
人身壽險比較少;所以學平險其費用較便宜,保障相對較高。是一
種不錯的保障計劃.
所以學校沒有義務為學生購買保險,也沒有權力強迫學生購買保險。
即使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學平險」時,也要學生自願購買。
您可以試想:大家都存在僥幸心理「我們」都「不會」得病,自然
用不到保險,所以沒有「必要」認購保險。每年學校這么多學生又
可以省下幾萬元的保險費用。
以上如果沒有您同事病情發生,學校強制你們購買保險又會有人「
投訴」。所以保險是一種使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給您帶來損失降至
最小的一種途徑,不是等用到或風險和疾病來臨時再購買的「東西」
❹ 學校不給買保險違反什麼法律
可以向教育局舉報,並可以起訴學校要求其購買保險或退還保費,學生跟學校之間實際委託關系,學校對委託事項不予履行屬於違約
❺ 有什麼法律法規規定小學生一定要在校內買保險
現在不強制規定在學校買保險了。
學校賣的多是「學平險」,經濟實惠,而且保障全面,包含身故、意外、疾病。意外門診、住院費用都可以報銷。
若在校外購買有充足的保障,在校內就沒必要多買了。
❻ 法律是否規定學校應該為學生買保險
學校的本質是教書育人·
至於學校是否應該給學生購買保險·不好說·
現在強制險只有交強險了·
看學校管理層如何決斷·
❼ 學校要求學生買中國人壽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7)學校給學生買保險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❽ 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商業保險是違法的嗎,可以分析一下
如果學校強制學生購買商業保險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關於禁止強制銷售保險的緊急通知》第一項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131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各公司在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中,要嚴格遵守《保險法》的合同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購買保險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當手段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8)學校給學生買保險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