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我的失業保險一次性可以領幾個月的共多少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業保險都是一個月一個月的發放,核定幾個月就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算: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增加1年的,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這是沈陽的計算方法,各地區可能稍有差別。
Ⅱ 社保失業保險可以領多少個月
失業保險繳納滿6年,可以領取14個月左右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
失業金按辦理完失業登記時當地最低工資80%發放
領取失業金條件: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單位解僱並且辦理失業備案,本人離職60天內去社保局辦理完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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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梅州興寧的失業保險每個月幾號發
一般情況下,
社會保險待遇
都是在每月25日發放,由於銀行的關系,可能個別人員在26號才能領取。
Ⅳ 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梅州興寧失業保險能領幾個月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Ⅳ 失業金最高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梅州興寧失業保險能領幾個月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Ⅵ 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Ⅶ 失業金最多可領幾個月是如何計算的
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梅州興寧失業保險能領幾個月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