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代理人手續費怎麼提,提多少,中介機構手續費又是多少
保監會沒有規定。
但是財政部有相關規定:
財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該制度第47條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但代理手續費支付總額最高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
不過2007年保監會已經開放了此限制。目前的手續費已經比較寬泛了。
② 保險代理手續費如何支付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③ 保險公司向保險兼業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方式是怎樣的
兼業代理向保監會申請兼業代理資格證書,申請好了以後,拿到工商增加營業范圍,好了以後拿營業執照到稅務申請保險中介專業發票,開發票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支付代理手續費
④ 保監會支付手續費規定
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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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5)保險代理業務預付手續費說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⑥ 保險公司下發的手續費,傭金,業務費各指什麼
你說的這三樣手續費,傭金,業務費其實都是業務員給你辦理保險得到的好處費,只不過被很多人說來說去改變了說法而已,有說傭金的因為這個詞不大好聽,所以也很多說業務費的,還有很多說手續費的,我本身就是干保險的,本人認為一般說手續費的多點。
⑦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7)保險代理業務預付手續費說明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