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財產品和基金哪個好
小孩子才做選擇題,成年人的選擇就是都要。無論是理財產品還是基金都有一定風險,關鍵在於怎麼買。2. 期望收益率、方差、協方差、相關系數的計算公式
1、期望收益率計算公式
HPR=(期末價格 -期初價格+現金股息)/期初價格
例:A股票過去三年的收益率為3%、5%、4%,B股票在下一年有30%的概率收益率為10%,40%的概率收益率為5%,另30%的概率收益率為8%。計算A、B兩只股票下一年的預期收益率。
解:
A股票的預期收益率 =(3%+5%+4%)/3 = 4%
B股票的預期收益率 =10%×30%+5%×40%+8%×30% = 7.4%
2、方差計算公式
(2)理財產品獨立測算擴展閱讀:
1、期望收益率,又稱為持有期收益率(HPR)指投資者持有一種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期望在下一個時期所能獲得的收益率。期望收益率是投資者在投資時期望獲得的報酬率,收益率就是未來現金流折算成現值的折現率,換句話說,期望收益率是投資者將預期能獲得的未來現金流折現成一個現在能獲得的金額的折現率。。
2、方差是在概率論和統計方差衡量隨機變數或一組數據時離散程度的度量。概率論中方差用來度量隨機變數和其數學期望(即均值)之間的偏離程度。統計中的方差(樣本方差)是每個樣本值與全體樣本值的平均數之差的平方值的平均數。
3、協方差(Covariance)在概率論和統計學中用於衡量兩個變數的總體誤差。而方差是協方差的一種特殊情況,即當兩個變數是相同的情況。協方差表示的是兩個變數的總體的誤差,這與只表示一個變數誤差的方差不同。
4、相關系數是最早由統計學家卡爾·皮爾遜設計的統計指標,是研究變數之間線性相關程度的量,一般用字母 r 表示。由於研究對象的不同,相關系數有多種定義方式,較為常用的是皮爾遜相關系數。
3. 一般可以用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指標來測算個人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狀況,其計算公式為( )。
既然是收益率,說明是比率。
而銀行理財產品收入-銀行理財產品支出得出的是收益數 ,所以不對
下面三個選項很明顯。選 :(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初資產
4. 在銀行買的基金和理財產品有啥區別
在銀行買的基金和理財產品區別如下:5. 各大銀行理財產品的利率和國債利率是多少
2021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儲蓄國債(憑證式)將發行,發行期為2021年3月10日至3月19日。第一期和第二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最大發行總額300億元。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發行額180億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3.97%,最大發行額120億元。根據公布的國債票面年利率,市民如果分別認購10萬元3年期、5年期國債,持有到期收益分別為11400元和19850元。6.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7. 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公司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附註: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8. 各大銀行理財產品安全嗎
各大銀行的理財產品還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在收益方面都是有風險的,任何理財產品都是有風險的,具體風險大小是根據理財產品確定的。
(8)理財產品獨立測算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商業銀行不得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或者代為操作,確保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9. 如何測算中國銀行中銀理財產品收益
中行理財產品收益計算及公式:客戶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均在產品說明書中的收益測算部門有列示。
對於預期收益型產品,一般的計算公式為:投資本金*預期收益率*存續天數/365。
如果是凈值型產品,客戶收益可按照:客戶持有份額*(當前單位凈值-購買時產品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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