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就銷售渠道而言,保險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方法屬於什麼渠道
銷售渠道分為兩種,直接和間接。保險公司利用經紀人銷售方法為,間接銷售渠道。不僅利用經紀人是間接銷售渠道,保險代理人同樣為間接銷售渠道。目前直接銷售渠道一般是電話銷售、網路銷售等。
②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內容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內容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4、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5、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6、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7、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8、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還包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2)健康保險營銷的代理人途徑包括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作用: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第二,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
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③ 保險代理人從業人員職業道德主要包括哪七個道德原則
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保險代理職業的單位或個人在保險代理工作中所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具有誠信特點和法律性特點。主要包括:
誠實信用
守法遵規
專業勝任
客戶至上
勤勉盡責
公平競爭
保守秘密
④ 保險銷售可以用什麼渠道找客戶嘞
擺攤掃樓掃商戶
⑤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營銷過程中提供是一種什麼服務
保險代理人的營銷服務主要是為客戶提供符合客戶需求、又有專業支持的保障計劃!即保險規劃方案!
⑥ 保險公司個人代理營銷員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保險公司
若嚴格按照營銷員管理新規的要求,將降低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有利於保險代理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適用《勞動合同法》: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秘書用工合同、崗前培訓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個主要方面。秘書用工是指保險公司營業部聘用的秘書崗。是保險代理人與應聘者之間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簽訂的民事協議。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勞動用工。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不夠明確,相關的秘書用工合同需要改進和完善。
崗前培訓,是指在成為代理人之前進行的培訓。該期間應聘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培訓合同,既不是代理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培訓關系。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簽訂的代理合同。新規要求保險公司只能與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代理合同,並在代理合同中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同時,新規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適用保險公司員工考勤制度和員工管理制度。我們認為,這是目前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新規著重落實的方面。從港台發展經驗來看,此舉有利於保險代理人營銷體系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附錄:《保監會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託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范增員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三)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託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於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託授權范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准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四)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一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四、規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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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營銷模式是什麼
保險的發展下線是沒有要下線交納費用的,就是要交,也是交錢買份保險吧!
買保險還是有作用和保障的。傳銷的發展下線要交納費用的,可以說是無償交的,沒有一點保障的
⑧ 保險營銷模式有哪些特點是什麼
在中國大陸,保險目前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種(不涉及再保險業務)。
社會保險由於低水平、廣覆蓋的主導思想,所以目前不存在營銷模式的問題,但是在推廣中有半強制的現象存在。如果是體制中人士,不參與可能存在諸多不便。
商業保險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兩大塊業務和公司類別。
財產保險公司多經營財產保險(主打業務是車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短期意外險等。由於客戶投保期限短,流動迅速,所以業務營銷以店鋪經營和代理人單層次直銷為主。由於交強險的存在,許多運輸行業從業者也有兼業代理的現象。
人壽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醫療保險等。由於客戶繳費時間較長,所以必須培養客戶的忠誠度,所以以各種形象廣告和代理人多層次直銷為主。由於電子化、無紙化業務的推廣,許多銀行、金融行業從業者也有兼業代理的現象。
保險行業宣稱到了變革的時候,針對營銷中存在的問題,修正一直在進行,但是大的變革似乎還沒有出現。
二、目前所知的保險營銷模式有這幾種:
1.代理人
2.電話銷售(含呼出和呼入)
3.銀行網點銷售(銀保)
4.電子商務(網上賣保險)
5.渠道銷售
⑨ 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我國《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