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I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和紐帶;推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協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保監局,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成銘大廈B2座18H。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中介行業利益,促進中介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規范、行業服務、團結維權、交流宣傳。
團結: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增進同業之間的團結協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會員間關系,當好協調人;協調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成立並在北京地區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取得保險從業資格,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產品銷售的保險營銷員,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五)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增進同業團結協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由協會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或予以除名等懲戒措施,同時保留向北京保監局舉報、提供相應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單位會員即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一般不超過個人會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繳標准;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以及業務規范;
(三)選舉和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經常務理事會推選,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和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必須是對協會有重大貢獻者,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名譽會長不享有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議處事項的咨詢建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原則上由在各會員公司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監事長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出任。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由三個監事單位選舉產生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兼業代理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內部的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和宣傳交流。
專業委員會設立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全體本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任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一)起草地方性行業標准或涉及到各專業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約、協議等;
(二)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的委員會成員,向會長辦公會提請處分;
(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專業利益;
(四)組織專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執行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人選可採取由會長提名或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並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第四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布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在社團年檢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五十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專職人員中具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建立,由北京保監局負責審批,其組織關系由北京保監局管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保監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組成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B. 河南省保險代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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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9月。工作宗旨是: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現有會員單位72家,其中省級保險公司56家,地市保險協會16家,工作人員26人,內設5個部門,分別是綜合部、產險工作辦公室、壽險工作辦公室、河南省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電子化考試中心和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處理中心。下設三個在河南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二級機構,分別是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人壽保險專業委員會、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培訓工作委員會。
C.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是什麼關系呢
1、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並非單位與員工的關系,雙方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訂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2、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從法律上來說,是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然後從保險公司獲得傭金,雙方從法律上來說平等的關系。
3、在實際生活中,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日常管理,要參加保險公司的各種培訓、會議管理等,管理方法類似於單位與員工的關系。
D. 保險公司是怎麼加入保險行業協會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是怎麼加入保險行
如果當地有保險行業協會的話,一般協會成立時就會主動邀請這些單位加入協會
如果沒有邀請,也可以自己去協會申請
E.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在哪裡
此外,從職業發展角度來看,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核心是銷售,因此更多錘煉的是銷售技巧;保險經紀人的工作核心是咨詢,因此需要不斷補充學習大量的保險行業知識、保險市場動態,對職業素養提升有很大幫助。很多保險經紀人,都曾是保險代理人。因此,保險經紀人可以作為保險代理人職業發展的一個全新選擇。
作為保險中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在推進現代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各自發揮著不同的角色功能作用,並有著各自顯著的角色特點。但在國內保險中介市場,由於市場環境與制度發展問題,兩者的角色特點並不顯著,因而容易被混淆認知。
F.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IAC)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12日,是國家民政部批準的保險業民間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員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和精算師。其中,保險公司20家;保險中介機構79家,包括保險經紀公司15 家、保險代理公司41家、保險公估公司23家;省級地方保險協會35家;精算師43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管理機構是理事會,由各會員單位推舉出的理事構成。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通過每年度召開理事會的形式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決定重大問題。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運轉。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人壽保險工作委員會、保險中介工作委員會和精算工作委員會四個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由會員單位主管領導組成,各工作委員會分別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性質,設立專業工作部。協會還通過定期召開全國地方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交流情況,協調工作。
作為全國保險行業自己的社團組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確立的宗旨是」服務」,即把為會員單位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協會的主要職能包括自律、協調、交流、宣傳四個方面:
行業自律-即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通過訂立自律公約來規范市場行為;弘揚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的職業道德,以道德自律推進行業自律;受理客戶投訴,監督執業行為。
協調維權-即協調相關關系,維護正當權益。包括協調行業與政府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系,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合作-即廣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務。通過協會會員間、"兩岸三地"同業間、國際同業間、國內金融業間的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和技術交流與全面合作,把協會建成保險業的信息中心,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行業-即宣傳保險行業,提升行業形象。宣傳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宣傳行業情況及發展;宣傳會員單位及行業優秀人物;當好行業發言人。
G. 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什麼機構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保協共有會員302家,其中保險公司163家、保險中介機構90家、保險相關機構7家、地方保險行業協會42家。
H. 保險代理人組織架構
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研究期刊門戶-中國期刊網2009-12-10來源:《企業技術開發》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導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
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邱玉梅(江西財經大學,江西南昌330013)
作者簡介:邱玉梅,女,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險。
摘要: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比較晚,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還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險法》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問題。本文針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提出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並對合作社的創立方式和內部組織結構做出了詳細的闡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同時提高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於整個保險中介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關鍵詞:組織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導的保險中介發展現狀及監管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直至1996年,我國保險業引進美國友邦保險個人營銷制度後,中國保險中介才開始真正起步。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已形成一定規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營銷員2560532人。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720.02億元,同比增長19.88%。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8043.50億元,同比增長38.84%,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21%。
我國2009年修訂的新《保險法》將個人保險代理人寫進了保險中介機構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同時,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新《保險法》並沒有要求個人保險代理人領取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定,僅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
2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
我國新《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且第十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一般為委託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並非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享受公司的醫保、社保等福利,這些因素導致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如未正確引導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向投保人解釋說明保單的除外責任等,這些行為直接引發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的糾紛。
從宏觀角度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根源在於約束力的薄弱,在整個保險市場中,只靠一根委託代理關系的細繩束縛著數以萬計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說個人保險代理人幾乎是無組織無紀律無約束的。
3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該合作社初始資金應由財政資金單獨構成,並注冊成為法人資格,建立一個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會,該理事會成員應由保監局代表、財政部代表及個人保險代理人代表組成,下設投資、會計、法律等部。在我國境內取得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並從事個人保險代理的代理人以會員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②選擇並委託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共同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在規定范圍內對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③負責該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會員公布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等財務情況。④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來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①初始資金;②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③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④投資收益。
其中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指代理人每次業務傭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個人繳納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國稅法對於代理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稅率分20%、30%、40%三個累進標准,相對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是比較高的,稅務部門對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減輕這群人的經濟負擔。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是指保險公司按個人代理人一定的傭金比例向基金補充的資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企業繳納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結構
共同基金應分成兩個賬戶,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
①個人賬戶分為普通賬戶和理賠賬戶,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准情況下的投資和教育支出,但對該賬戶有最低限額限制,只有超過該限額的儲蓄才可以用於其他用途。理賠賬戶則用於支付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賠付。
②共同賬戶的資金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補充資金,代理人的稅收優惠額和投資收益。該賬戶用於養老和醫療。會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退休之後就可從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中領取養老金,從共同賬戶領取的月標准以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同時應規定各投資渠道的比例,規定如下:
①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②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③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④委託單個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4合作社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的規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險法》中未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做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等規定所帶來的信用風險。共同基金個人賬戶中的理賠賬戶用來彌補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過錯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做出賠付後,可根據代理人的責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償,合作社作為中間人應公平、公正的相互協調。代理人為了減少該賬戶的支出,在代理過程中將盡量減少自己的失誤,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讓代理人、投保人、保險公司三方達到三贏,利於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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