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強制貸款人購買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為與女友結婚考慮買房。經過調查,江文選定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江文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文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該銀行借款20萬元,還款方式為每月償還2000元,期限為10年,江文以該商品房作為抵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在合同簽訂後,江文即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後,某銀行要求江文為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是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銀行為受益人,並由江文支付保險費,否則就將解除與江文簽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但江文對銀行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江文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來支付保險費,還是由銀行來支付保險費,是屬於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不應強加給貸款人。銀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嚴重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應當認定銀行的行為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銀行要求江文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保險,並要求江文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違背了《保險法》的規定和精神。
2. 朋友的房產做抵押以我的名義貸的款,銀行要求買保險,這個保險要我一人買嗎
1,銀行只會按貸款相關規定要求借款人購買房屋財產保險或者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有的稱安貸保),至於說是由你出錢買還是由你的朋友(即抵押人)出錢買,是你和朋友之間的事情,由你們自行協商決定。
2、以你的名義貸款,你即是借款人,你的朋友房產做抵押,你的朋友即是抵押人,當銀行貸款出現風險或無法收回的情況後,銀行首先會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如借款人(無論惡意還是實際無償還能力)無法履行該筆銀行債務,銀行將對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財產以法律手段(凍結或保全、拍賣等方式)(一般根據合同約定,銀行可以自主選擇)保障該筆貸款的回收!
3,至於你說的「反正這個錢退回來也是我的」不知是什麼意思,你的朋友說要你一個人買,說是以你的名義貸的款,但據你的描述,實際你的朋友使用了50萬元的貸款額度,你只使用了20萬元的貸款額度,按理你只承擔2/7的保險費用,你朋友要承擔5/7的保險費用。當然這個沒有一定之規,按常理,你朋友全額出這個保險費也是應該的!
3. 貸款行要求貸款人對抵押物保險算不算搭售保險
您好, 不算的。這個在銀監會里是屬於允許的。因為銀行為了保證借款人如果在借款期間發生意外,或者是重大疾病。導致無法還貸款的時候,這個保險就會理賠給銀行。借款人的房子就不會被銀行收走。
其實這也是一種保護,保險這個錢賺再多,也是保險公司賺。銀行主要是賺利息,同時能夠為了保住本金。
所以這類情況是一種保護。因為中國很多人是沒有保險的意識,不會自己去買保險的。
4. 在銀行貸款為什麼要買貸款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
5. 銀行貸款為什麼要求買保險
是國家要求必須貸款的人買保險的。
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從銀行方面來說,是為了化解風險,當保險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現借款人無力還貸時,則由保險公司代借款人還本付息。從借款人來講,則同樣是轉移風險,當身故(大病等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減免還款的負擔。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一般銀行貸款是沒有辦理保險要求的,但有的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
下面為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提供銀行有效的身份證件。銀行要求的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近期無逾期的行為。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合理的經濟收入證明。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貸款的金額較大,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下面為你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證件。原則上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地區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具有還款的意願。在貸款帶齊具有穩定的工作單位,有單位的工作證明。有具體的貸款用途說明。
6. 銀行貸款強制買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
7. 銀行申請貸款需要購買保險,
我教你一個方法你就可以了
第一,先搞清楚一定要這家銀行貸款否
第二,搞清楚是什麼保險,現在看你的簡單介紹應該是款躉交保險(一次性交錢,6年後到期),千萬弄清楚是否期交的,就是每年是否都需要交8千的
第三,此情況百份之一百是違規行為,建議用以下辦法操作:
1,先投保,想辦法以最快辦法辦好貸款
2,保險有15天至20天的猶豫期,可以到保險公司退保,可以全額退的
退是不需要在銀行辦理的,銀行大多數不知道
3,如果不讓退,或者退了,銀行來找你,很簡單,拿著所有資料到當地銀保監
肯定讓你滿意而歸
該方法1,2為首選,3為備用,一定成功,但麻煩〜
請問一下,是哪裡的銀行?
8.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是否合法
房貸險是霸王險,商業銀行要求借款人在貸款時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或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其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
事實上除特殊地區外,房貸險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風等意外事件(地震又是除外責任)發生的可能性極小,即使遭受火災水患,框架結構的房屋一般不易毀損,更不易滅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險率極低,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率接近於零,銀行因此而面臨的抵押風險同樣極低。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卻將辦理房貸險作為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的一項必經流程,而購房者為了獲得銀行貸款,只能接受購買房貸險的要求。「房貸險作為一種商業保險,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符合公平、自願原則。」「依照《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同樣,《商業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下位法的規范性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與作為上位法的《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不符,這是不能被接受的。」在抵押房屋出險率接近於零的情況下,房貸險對於保障銀行抵押貸款安全的實際意義已不大,「無論從合法性還是必要性角度,作為部門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都不應將購買房貸險作為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強制性條件。」
在具體辦理房貸險過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做法存在著不少問題:房貸險合同將銀行列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於人身保險中,而購買保險並支付保費的借款人卻不是保險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借款人只能作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餘的保險權益,有違公平原則。在實際操作時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繳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費,實質上是無償佔用了投保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利息收入。對購買期房的消費者而言,其繳納保費時間自貸款之日起計算,而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導致消費者在該時間差內多繳納了保費,實際保險年限低於投保年限。一些銀行還不允許消費者自主選擇保險公司。
說了那麼多,只能長長知識。很無奈,你要貸款只有買保險。因為事實就是這樣。
9. 銀行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違反了法律的哪條規定
這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這些規模壟斷的行業強加給普通人的。雖然違反保險法、合同法的原則甚至是規定,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解決問題的行之有效的辦法。銀行需要貸款雙保險是他的意願,如果不同意就不貸款給你,你怎麼辦?你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銀行貸款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