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一、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從事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等保險中介業務,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使用規范的名稱: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代理」或「保險銷售」字樣;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經紀」字樣;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上述中介機構均可向其客戶提供保險事故索賠服務。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批准使用其他名稱的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申請。
⑵ 保險公司董事會 專業委員會
董事會一般下屬4個專業委員會:
1、審計委員會: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2、戰略投資委員會: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3、提名委員會
(一)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研究董事、總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三)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總經理人員的人選;
(四)對董事候選人和總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五)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4、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准、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你可以看一下華彩咨詢白萬綱先生的《集團管控110》,裡面有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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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⑷ 保險中介機構在保監會網站上怎麼查不到
只要是合法合規的保險中介機構在保監會的官方網站上是可以查詢的。
首先,可以登陸保監會官網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
然後,在把滑鼠放在下面圖片中的最後一項上,也就是「辦事服務」。
最後,可以在右側填寫機構簡稱或者機構編碼(任選其一填寫即可),輸入驗證碼後按查詢即可查詢到保險中介機構的一些公司情況(如何時注冊,注冊資本金,地址等信息)。
⑸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哪些准入條件需要進一步調整和明確
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保監發【2016】74號,以下稱「《規劃》」),對保險業未來五年發展進行了整體規劃。鑒於車險在產險行業中的比重和保險中介渠道在保險行業中的比重,研究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義。現在放在《規劃》背景下,研究兩者互動關系,更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中介激變
保險中介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一部分,歷來是受到嚴格管制的,其變化取決於監管政策的調整。所以,研究中介激變要建立在研究保險中介監管政策調整的基礎之上。因此,有必要先簡單介紹保險中介的內部結構和中介代理車險主體結構作為鋪墊。
一般來說,保險中介內部結構分為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個代」)、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下稱「專代」)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稱「兼代」)三大部分。在保險中介代理車險的業務結構中,不同主體代理車險業務的基本格局如下:一是所有的個代均代理車險業務,例如中國人壽、平安等公司的個代渠道,通過產壽互代、交叉銷售的方式,實現的車險業務在其車險業務中佔有一定的比重;二是幾乎所有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全部是代理車險業務;三是兼代中的車商、駕校等機構是車險業務銷售環節的主力軍。另外,在車險理賠環節,小部分保險公估機構涉足車險查勘理賠。
保險中介監管政策調整,雖然說近十年來在不斷變化,但是其中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是2015年9月17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保監發【2015】91號,以下稱「91號文」)。從內容上看,對於保險中介市場發展部分表述,《規劃》脫胎於91號文件,與其一脈相承。所以研究《規劃》,起步於研究91號文件。在研究91號文件中,需要注意一下時間節點:一是2012年3月至今,暫停了車商等非金融類兼業代理機構市場准入;二是2012年6月開始至今,專代機構市場准入門檻持續提高;三是2015年4月間《保險法》修改,取消了保險監管部門設定的個代准入門檻,完全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單位自主決定用人。當前及未來,保險中介激變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保險中介主體數量更多,市場格局發生顛覆性變化。對於未來保險中介激變的走勢,目前保險中介行業內看法不一、觀點各異,但梳理起來,主要有發展保險門店、發展獨立代理人兩種觀點。對於這樣的觀點,在《規劃》的確也是一樣提倡的,但是這兩種觀點在現行的保險監管法律、實務操作中還是存在先天性障礙的。本文研究的視角,力求更加合乎法規、合乎市場。
在保險中介群體內部,由於業務具有重疊性、市場准入政策出台有時間差,所以中介之間的業務具有「蹺蹺板」關系。主要表現為三點:第一,恢復兼業代理機構審批,加劇中介內部之間競爭。2016年5月間,中國保監會下發文件恢復了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審批、推行法人機構持證制。由於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發證模式發生改革,持證數量上貌似銳減,但實際經營主體並未減少。即將恢復的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審批,則勢必會使原來隸屬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一部分業務迴流至車商等兼業代理機構。第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結構發生了變化,表現是法人機構市場准入明顯減速,分支機構備案數量快速增長。而從保險市場中看,由於法人機構的准入門檻居高不下,市場上保險專業中介的牌照成為「搶手貨」,派生出一些專門交易牌照的掮客,加盟制的分支機構占據了一定的市場地位。第三,保險個人代理人領域,伴隨著《保險法》(2015版)落地實施,取消了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個代考試發證制度,實行由保險機構自主用人,所以保險個代群體迅速擴大。擴大了的個代群體,勢必會切走專代機構的一部分業務份額。
二是保險中介專業技術能力要求更高,功能發生顛覆性變化。對照保險中介現實表現,保險中介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增加了車險銷售的環節,既不能增加保險需求,也不能服務保險消費者開展理賠,抑制了保險中介功能的發揮。按照《規劃》,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在風險定價、產品開發、防災防損、反保險欺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提供增值服務。在現實和未來需求之間,保險中介的專業技術能力迫切需要提升。
三是保險中介監管更著眼於宏觀領域。在《規劃》中,只涉及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有關保險中介監管的內容,還要從91號文件中找答案。按照保監會提出的「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理念,降低保險中介准入門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應該成為主旋律。具體到保險中介開展中介車險業務過程中,財務數據真實性會成為重中之重。
車險囧途
今年6月份第三批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帷幕拉開,標志著我國新一輪商業車險經營規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從整體情況看,商業車險保費價格普惠,但是在經營過程中也不乏「難言之隱」。具體表現:
一是競爭加劇。實行新的車險經營規則,擴大了保險責任范圍、進一步理順了代位求償權的流程、引入了「零整比」費率因子,為改善車險經營和車險消費者體驗奠定了制度基礎。
同時,車險市場上出現車險手續費上漲、車險綜合成本率上漲、賠付率下降的現象。競爭加劇的原因,包括汽車新增數量增速低於先前年度、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持續增加等。
繼續追蹤車險手續費去向,不難發現,有的是迴流到真實的車險消費者手中,有的是流入機關單位、車隊等保險業務經辦人的手裡,有的是落入車商等實際代理保險業務的機構。
二是風控缺位。筆者在對大量交通事故和車險賠案的原因進行分析後發現,其中的很多案例發案原因很簡單,當事人只要稍加註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發案原因的簡單性,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事人交通法規意識的淡薄,反映出保險公司在車險經營過程中,風險管控的不到位。反之,車險在銷售環節,應當著力宣傳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額度。
三是自救乏術。回顧起來,2006年那輪商業車險改革後,車險市場手續費攀升,2008年前後各地省級保險行業協會紛紛實行自律,2009年間保險監管部門下發了規范理賠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對車險手續費上漲形成遏制的合力。但是,從2010年前後開始,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開展了反壟斷調查,對包含限制車險價格打折、傭金比例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參與的保險公司高額處罰,多地保險行業協會紛紛刪除了相關內容。新一輪車險改革後,車險市場傭金比例上漲,沒有自律公約的屏障,談不上內部自我約束。雖然《保險法》禁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但是倘若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達成默契,查處違規行為難度就會陡增。
突圍之道
車險經營是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一個子領域,研究其發展變化要充分考慮外圍環境、公司風險管控等因素。
一是優化發展理念,完善經營環境。在《規劃》第八章中提到,加大與醫療衛生、道路交通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進一步擴大行業共享數據來源。理論上講,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於車險經營具有雙刃劍的作用,一方面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車險經營可以直接降低賠付率;另一方面,由於交通事故的降低,抑制了車險需求。但和國外的數據對比來看,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絕對數量、相對數量和事故後果,形勢都不容樂觀。具體到車險經營,車險發生的概率和交通事故的發生息息相關。保險行業要樹立車險經營的根本出路在於降低事故發生概率的理念。
二是深化車險改革,提高經營能力。在《規劃》第二章中提到,全面推開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商業車險經營規則中費率因子的權重會發生根本的變化,從現行的從車因子為主向從人、從用為主改革,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需要根據車險客戶的具體情況,對不同客戶風險評估,能夠在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系,勢必增大了直銷的比例,勢必減少保險中介的比例。可以預見的是,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改革速度越快,車險營銷對保險中介需求減少越快;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力度越大,車險營銷去中介速度越快。
三是推進監管轉型,引領理性發展。從2016年開始,保險監管部門推出「償二代」監管,監管部門更加著重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更加著重於宏觀審慎監管,更加著重於市場行為監管,至於車險手續費的高低問題、個別保險公司車險經營的盈虧等問題,這些問題屬於保險市場經營主體自己的問題。
車險市場和保險之間的互動變化,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於其中蘊含的問題,也要根據保險監管和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從保險業《規劃》看,更多的立意在於通過發揮車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既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又能為更多的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們提供補償,這才是發展車險經營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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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I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和紐帶;推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協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保監局,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成銘大廈B2座18H。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中介行業利益,促進中介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規范、行業服務、團結維權、交流宣傳。
團結: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增進同業之間的團結協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會員間關系,當好協調人;協調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成立並在北京地區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取得保險從業資格,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產品銷售的保險營銷員,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五)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增進同業團結協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由協會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或予以除名等懲戒措施,同時保留向北京保監局舉報、提供相應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單位會員即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一般不超過個人會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繳標准;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以及業務規范;
(三)選舉和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經常務理事會推選,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和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必須是對協會有重大貢獻者,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名譽會長不享有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議處事項的咨詢建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原則上由在各會員公司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監事長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出任。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由三個監事單位選舉產生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兼業代理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內部的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和宣傳交流。
專業委員會設立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全體本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任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一)起草地方性行業標准或涉及到各專業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約、協議等;
(二)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的委員會成員,向會長辦公會提請處分;
(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專業利益;
(四)組織專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執行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人選可採取由會長提名或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並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第四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布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在社團年檢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五十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專職人員中具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建立,由北京保監局負責審批,其組織關系由北京保監局管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保監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組成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什麼機構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保協共有會員302家,其中保險公司163家、保險中介機構90家、保險相關機構7家、地方保險行業協會42家。
⑻ 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保險中介機構介入保險交易,推動保險市場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加快了保險公司與中間商之間的社會分工,提高了保險經營集約化程度,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險資源。《若干意見》提出「不斷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增值服務」。
第一,風險定價。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具備對風險狀況進行定價甄別的能力,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有所改善,利用其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幫助客戶提高與保險公司的談判能力,為客戶和保險公司之間達成一致價格提供技術支持。保險中介機構具備通暢的詢價渠道,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也可以使客戶在保險交易中獲得更合理的保險價格。
第二,防災防損。是指保險中介機構能夠深入參與到企業、工程等保險標的一線,尋找可能的風險隱患、提供必要的防範措施和指導,從而降低風險發生概率,減少風險損失。還包括在事故發生時,積極採取搶救施救工作以降低損失。
第三,風險顧問。是指保險中介機構能夠為客戶提供從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防範、成本測算、風險轉移到災後防損、索賠等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為風險處置提供專業化意見。充分考慮客戶的實際情況,度身定做最適合的保險方案,使客戶能夠以科學、合理的保險條件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
第四,損失評估。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託參與到保險標的損失處理過程中去,為委託方提供損失原因分析、保險責任歸屬、理算報告出具等服務,確定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金額,為理賠提供實際損失價值參考依據。
第五,理賠服務。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在客戶出險後,可以代表客戶參與到理賠過程中,協助准備必要資料,與保險公司交涉,以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協助客戶處理賠案,爭取及時、快捷、公平合理的賠償,通過參與降低客戶獲得賠償的難度,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