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市未足額繳納社保補繳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嗎
不管哪裡未足額繳納社保補繳單位都有義務提供證據。但實際情況是必須你自己提供證據單位是不會提供的。所有平時工作時像工資單單位傳訊之類的都要保留著
② 天津市退休1O年後發現未足額繳納社保還能找單位補繳差額嗎
你說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因為涉及到當地政府歷年補助金額,所以沒法改變以往的繳費金額。
但是既然有這個意識,那就完全可以在今後繳費時選擇比較高的繳費金額以彌補前期繳費金額較低的不足。各地最高繳費金額雖有差異,但一般都是2000+以上(北京已經達到9000元),你選擇較高的繳費金額就可以了,也不存在補繳的說法。況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看當事人退休前累計繳費金額,待遇計算並不涉及到歷年繳費金額是高是低
③ 天津市己退休10年剛發現單位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還能怎單位補繳五險一金差額嗎
和全額事業單位是一樣的,就是經費的來源不同,一個財政全撥,一個只撥一部分,剩下的自己籌措。五險一金交的比例差不多都是一樣的,效益好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可能五險一金交的比例要比全額的多
④ 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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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文義上理解,存在三種情形:情形一,用人單位從來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二,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三,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是否在這三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對此,各方理解不一。
【典型案例】
姜某於1995年11月進入上海某拆遷公司工作。雙方自1999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最後續簽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姜某每月工資由2000元/月調整為50000元/年。2007年1月1日姜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工作,工資實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發90%,年終考核後再發10%。2008年1月1日,雙方又簽訂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姜某基本工資按實際發放,未約定年薪工資。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領取工資分別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
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期間,兼任公司員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的製作人、審核人,也是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具體經辦人。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報城保參保人員工作性收入總額與城保人員全年發放工資總額審計結論不一致而向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其中姜某原申報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166元,調整後上年月平均實際工資性收入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為基數為姜某繳納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是,除了上述工資之外,2007年1月公司還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終獎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獎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終獎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
【裁判結果】
本案的焦點在於公司未足額為姜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姜某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當按照法定標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5月28日,姜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8714元,該會裁決對姜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姜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一)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⑤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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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地稅徵收部門可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拔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拔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地稅徵收部門可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地稅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⑥ 未足額繳納社保屬於未依法繳納社保嗎
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⑦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並註明日期。——沃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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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04年-14年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及未足額繳納的社保能要求補繳嗎
社保是強制繳納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你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一般都會支持你的申訴的,所以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吧。
⑨ 天津補交社保,怎麼補
社保辦理補繳的手續:
一、補繳條件:
1、當地戶籍或外地非農業戶籍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3、社會保險賬戶在本地
4、社會保險賬號處於暫停參保狀態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補繳材料: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參保單位填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補繳申請表》,附職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工資表等資料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9)天津未足額繳納保險擴展閱讀:
社保斷交補繳手續如下:
1、應攜帶勞動合同書、考勤記錄、工資台賬、財務賬簿及原始憑證等能夠證明申請補繳期間與該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經區縣審核匯總後,按月報送市補繳會審小組復核,復核通過後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2、補繳時將產生保值費,由單位承擔。具體應補繳金額:繳費基數×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保值系數(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其中,員工只需承擔按照當時繳費基數及費率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其他增加的保值費均由單位承擔。
3、 08、09、10年天津市最低繳費基數各為:1260元、1260元、1425元;單位費率20%,員工費率8%;08年、09年、10年保值系數各為:1.74、1.48、1.38;具體向你所在當社保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