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代理合同有勞動關系嗎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保險公司
⑵ 在保險公司上班,屬於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人),因為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公司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如果您自己有經濟能力的話自己交,以後保險公司也會實行員工制,已經在一些地區試行了,員工制推出實行後就有五險一金了
⑶ 最近聽到說做保險的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
對的,在這個行業,都是簽訂代理合同。
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不用說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⑷ 保險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可以同時存在嗎為什麼
可以
你與保險公司只是代理關系,並非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所以你可以與其他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不過你最好看看自己的檔案和社保等情況,因為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建立的代理關系也不象法律中的代理概念那麼單純,他們有時候也給代理人交社保,這樣的話你就無法與其他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了。
⑸ 保險代理人合同可以代替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這根本就2種類型的合同。
⑹ 保險代理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你和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需要條件是:沒有影響任何一家的工作,或者雖有一定影響但不是嚴重影響,而且兩家單位都沒有提出異議。
⑺ 保險代理協議是勞動合同嗎
保險代理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 (2)代理業務范圍; (3)代理業務要求; (4)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5)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押金; (6)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7)代理合同的期限; (8)代理合同的終止事由; (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表現在: 從依據的法律上看,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 從性質上看,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 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為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