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險化學品運輸,需要什麼資質
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是依據交通部關於發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文件的要求:
(1)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3)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並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JT 3130)規定的條件,並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人員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⑵ 運輸危險化學品三證是什麼
運輸危險化學品三證指的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2、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3、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4、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准、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准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⑶ 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時,需出具哪些證件
您好: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是依據交通部關於發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文件的要求:
(1)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3)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並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jt
3130)規定的條件,並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人員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第9號令),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是納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化學品。
需要到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許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希望對您有幫助
滿意請採納o(∩_∩)o謝謝
⑷ 危險化學品運輸掛車車輛保險應該在哪個保險公司買
危險化學品運輸掛車車輛的保險也可以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者是其他的保險公司都可以投保。
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裡面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總體要求的規定。
還有《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注意事項: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2、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⑹ 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一、車輛方面
1.行車前
加強車輛檢查,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防止帶病上路,同時要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標識是否齊全。
2.運輸途中
要嚴防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發生,每行駛兩小時要查看一下車廂內部、底部四周有無液體泄漏,如有應及時堵塞漏源,以免污染環境。
3.規范裝載貨物
危險化學品貨物裝載要勻稱平衡、整體固定,做到一車一貨。
二、人員方面
1. 駕駛員
不要疲勞駕駛。夏季晝長夜短,氣溫高,加上各種蚊蟲滋擾,駕駛員休息不好,行車中易疲勞、瞌睡,精神渙散,給行車安全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2. 遵守交通法規
按照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運輸、不同危化品不得混裝。不得私自變更行駛路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遇有雨霧等天氣時要加大距離,如遇車輛打滑不能猛打方向。
3. 裝卸人員
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如果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禁止隨身攜帶火種;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嚴禁吸煙;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三、自然方面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盡量合理選擇行駛的時間,避免夜晚在高速公路滯留。夏天應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防液體膨脹。節假日免費通行期間,盡量不要安排出車。夏季柏油路面曝曬易產生「虛光」,影響駕駛員正確判斷路面情況。
夏季炎熱溫度高,長時間的行車,尤其是在下長坡、陡坡時,頻繁會造成剎車失靈;在高溫天氣里,爆胎事故更是頻繁發生;高溫天氣行車時開空調、長時間堵車怠速也會造成水溫過高,這些都是會釀成災禍的原因。
承運貨物自燃、爆炸或因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燃燒爆炸。高溫條件下,危險品貨物有的極具揮發性且易燃易爆,遇明火或劇烈碰撞,特別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
拓展資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⑺ 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時,須出具哪些證件
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時,須出具哪些證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如下: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無證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F)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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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危險品車輛買保險
我曾經在保險公司干過內勤,關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各家保險公司,各個地域,根據當地的保險市場,制定不同的承保制度和保費計算方法。
我根據我們這的情況大略的說一下吧,你的車要買保險的話,就是通常我們說的買「車險」。車險分兩類,一是「交強險」二是「商業險」。交強險都知道,是每輛車必需買的,上牌、驗車都要交強險保險單。交強險的保費是固定的,根據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有對應的保費。我們這你這種車是按營業貨車買交強險4480元。這只是車頭的價格,掛車按噸位另算。以前買過沒出險的可以優惠,一年10%,同理出險多次上浮。上浮多少看你情況最多上浮30%。
「商業險」是可選的,你可以不買。不過說實話,營業貨車幾乎沒有不買的。還是那句話,買什麼,多少錢,看你選哪個保險公司,選什麼險種了。常見的商業險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這都是買的最多的,另外有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自燃險,看你的情況自由。拉危險品的車,我們這都附加「新增設備」險,保的是你掛車上的罐。你這種車承保限制條件多,審核嚴,一般是需求驗車的。
你的車掛的是公司的戶,在不在公司買要和公司的人協商,大部分以公司名義投保的保單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承保時要公司的蓋章和組織機構代碼,當然以後索賠也一樣。其實個人買還是公司買理論上跟保險公司沒什麼關系。不過,你掛戶的運輸公司如果有一定規模跟當地的保險公司都是有合作協議的。有合作關系的話,承保商業險,政策會寬鬆些,保費也有優惠,就跟批發一樣。(其實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復雜的很,三兩句說不清楚)。也有例外,你的車應該是承保條件要求最嚴格的類型了,如果你車齡超出了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年限,或是出險次數較多,很有可能被拒保。
在我們這,險種都買全,這種車的保費得3-4萬。我不幹這一行已經很久了,有的地方可能說得不太准確。樓主若想知道具體保費,最好到當地保險公司算一下,帶著行駛證。
祝樓主生意興隆,一路平安!
⑼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准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准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范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⑽ 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車可以買保險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