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需要什麼證件,需要多少錢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辦理換證。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的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換證事宜,申請換證時應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的報告;
(二)換證申報表(附件3);
(三)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五)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若遺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六)最近一期傭金稅務發票及業務結算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託其代理保險業務;需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業代理資格核准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兼業代理機構開展電話銷售壽險產品、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需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實行個案審批,並進行現場驗收。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有關保險公司應當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含到期未申領新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業代理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省保監局
『貳』 保險兼業代理證怎麼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報事宜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2)保險兼業代理證的作用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
二、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叄』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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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書
沒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保險銷售資格證書。保險銷售資格證書管理實行年檢制度,省保協每年通過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對全省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合規情況及培訓情況進行年檢審查。
保險銷售資格證書年檢日期從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首次申請或原《展業證書》換發為《執業證書》登記注冊之日起算,每一個完整的年度(365天)年檢一次,年檢到期日前60天開始年檢。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於每月初通過綜合信息服務平台查詢年檢到期數據,並向省保協提交年檢申請,省保協通過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對《執業證書》進行年檢審核。
年檢審核結果分別為:年檢合格、年檢不合格。
保險銷售資格證書年檢審核合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因欺詐和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行政處罰;
(二)每年度參加後續教育培訓並培訓合格;
(三)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合同或勞動合同(含勞務派遣)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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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
銀行、證券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需要自己去保監局辦理,其他行業的比如車商等可以由保險公司幫代換證,保險公司也比較熟悉。
第三章許可證的換發
第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保監局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應交回原許可證(正、副本),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換證申請文件;
(二)換證清單(包括申請機構及代理險種等情況);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最近兩個完整年度代理保險業務統計報表;
(六)最近三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保監局應當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做出是否批准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局不予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一)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欺詐、誤導等嚴重違規行為;
(二)不具備與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三)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吊銷《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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