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務分包人的工傷保險是由勞務分包單位自己給工人買還是由總包單位買還是業主
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工傷保險原則是誰的職工誰負責(與誰簽合同誰負責),一般勞工與勞務分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與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個概念)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和分包)向勞務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單位是用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是用人單位,所以是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現在有很多包工頭(這是不合法的)直接帶領農民工去施工單位去工作,沒有經過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默認這個錢是由施工單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找誰都行)然後由出錢的一方追償。
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責任是分包單位的,但是分包單位和總包都找不到,勞工可以找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再找總包追償,總包找分包單位追償。
(1)勞務單位作業人員保險誰買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准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保障范圍。
『貳』 請問下,勞務分包自有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勞務分包人買還是總包單位買
是總包單位買。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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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叄』 勞務公司派遣人員保險誰買
以下言論僅代表個人,歡迎指正(本人還處於學習階段)
第一個問題:勞務派遣企業為被派遣人員購買社保,被派遣人員所在的工作企業就不再需要為其購買社保了?
我們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對這些細節問題有一定涉獵,是由派遣公司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但我們提供社會保險所要支付的費用。個人不負責任人的認為既然員工在我公司為我們服務,還是應該由我們支付其保險的,呵呵
第二個問題: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對企業更有利嗎?
如果要選擇勞務派遣的話,首先要考慮以下因素,不能因為招聘工作不能完成而盲目選擇勞務派遣。
1,需求勞務派遣的崗位的工作內容一定要沒有高難度的,適合於所用人一學就會的工作。有些派遣公司帶來的員工不能保證素質,造成我們培訓成本的增加。
2,對於選擇勞務派遣公司要慎重,要看他們現有勞動力資源規模,說真的目前多數派遣公司都是和中介差不多的,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基本上都是收到勞務訂單在進行招聘的,選擇這樣的渠道不僅勞動力提供上存在障礙,且管理費用制定困難,最好是合同多討論,做到基本全面。
3,最重要的要考慮公司情況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是否真的需要勞務派遣。畢竟提高生產效率、和招聘完成率的方法也很多。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用好了能減少招聘壓力,保證企業生產需要,用不好,不僅不能得到希望得到的幫助且造成成產成本,管理成本的增加,可謂是一把雙刃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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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勞務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應由誰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各類企業均已納入工傷保險的征繳范圍。與派遣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企業,也負有此項法定的義務。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發生的工傷風險,應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派遣企業依法為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寫入派遣勞務合同,而且目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先約定後法定主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原則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同時為其建立社保關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是五險制(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但由於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為准,一些城市一般將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作為本市居民特有險種,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無法享受,因此,當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許企業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三險。所以,我國的社保從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發,基本是五險和三險兩種。
『伍』 勞務分包作業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意外傷害保險誰來交
勞務公司應該為自有的設備及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保險。進行了勞務分包的,肯定是勞務分包單位支付。沒有勞務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險。現在意外傷害險是推薦性保險.
『陸』 勞務派遣勞動者保險誰來
用人單位和派出單位協商確定。按照派遣協議約定由用人單位繳存的,用人單位承擔繳存責任;派遣協議約定由派出單位繳存的,派出單位承擔繳存責任。派遣協議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柒』 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誰負責繳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因此,您的社保費應由職業介紹中心為您繳納。
『捌』 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誰負責繳納
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企業應當依法為被派遣員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支付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協商確定,並書寫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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