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關於銀行保險的問題。
銀行保險就是保險公司通過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主要是以理財為主,有一定的賠付功能,主要是死亡給付。
另外,銀行保險通常都會有初始費用,一般在6%--10%左右,換句話說,1萬塊錢就扣除1000元,你還剩下9000,按照保險公司給你的利息比例來計算利息。(很多人都以為是10000為基數來計算利息呢!!!)銀行的櫃員一般不會告訴你扣費的,扣錢誰還買呀!
至於為什麼銀行員工都非常願意賣呢?因為他們有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啊,如果賣10萬也能拿不少錢呢!銀行的櫃員多數都是派遣的,能多拿點錢為什麼不幹呢?
另外還有個原因,銀行的存款額太高了的時候,高出預期的時候,就需要把大量的現金分流,又能分流又能賺手續費,一舉兩得!
『貳』 銀保合作業務模式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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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的銀行保險發展比較早。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起步相對較晚,縱觀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歷程,主要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探索階段。1996年2000年之間,新興保險股份公司的出現和個人營銷的興起使得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大銀行廣布的分支網路成為銷售保險難得的資源,幾家保險公司開始了與銀行簽定合作協議,這一時期的合作以銀行代收保費為主要內容。但由於沒有適合的銀保產品,銀行保險市場沒有真正啟動起來。
第二階段:蓬勃發展階段。從2000年起,我國銀行保險發展快速,這一時期的銀行保險產品主要是儲蓄性的分紅保險。但由於相互競爭,保險公司之間打價格戰,使得銀保產品業務已基本上無利益可言,2004年以來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增速驟然下降,有的保險公司甚至主動限制銀保產品,這與保險公司開始轉變經營理念和考核指標密切相關。現階段我國銀行保險已經到了發展的關鍵時刻,應採取正確的對策,推動其規范健康發展。目前我國銀行保險的特點有以下幾點:
(一)銀行保險合作模式呈現出混業融合的趨勢
我國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這種建立在客戶服務和業務發展基礎上的全面合作是簡單和鬆散的,另外,由於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金融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銀行和保險公司以股權形式進入對方領域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來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國工商銀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亞洲收購中保國際旗下太平保險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壽保險公司並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匯豐銀行以6億美元獲得平安保險20%的股份。這些收購兼並活動為我國銀行業與保險業以股權方式進行融合進而推動銀行保險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開創了先河。
(二)在簡單的銷售代理模式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是不對稱的
簡單的代理銷售模式,銀行和保險公司沒有建立長期的共同利益機制,合作關系不穩固。在銀保合作關系中,銀行處於主導地位,體現在銷售網點的劃分和節節攀升的代理費上。銀保合作協議每年簽訂一次,銀行根據保險公司產品的適銷情況決定代銷網點資源的分配,一般一個代銷網點只銷售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即一對一或一對二的代理模式;銀保產品的代理費節節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經成為最低價碼。中間業務收入、儲蓄以及關系利益都會左右銀行的態度,一年一簽的合作協議更是讓保險公司感到合作關系的不穩定。
(三)銀行保險產品種類單一,多為儲蓄分紅型或投資連結型,片面強調宣傳投資分紅
產品種類單一,消費者缺乏選擇;變為投資工具的分紅保險由於過多地強調了分紅的預期,使保險公司面臨了相當的分紅壓力;加之我國銀行保險的激烈競爭引發了銀行代理手續費的惡性競爭,代理手續費從2%3%,攀升到5%6%,極大地削弱了銀行保險產品的成本優勢,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極有可能超過預定費用,造成費差損。由此而來,銀行保險一方面迫使保險公司維持無利潤或低利潤運行,另一方面保戶實際得到的分紅也達不到預期水平,引發了公眾對銀保產品的信用危機,致使2004年以來銀行保險在銀行櫃面的銷售陷入困境。
(四)銀保合作主要在五個方面,合作范圍較窄
銀保合作主要在五個方面:(1)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2)保險公司選擇使用銀行的客戶資源、信息庫、資金匯劃系統和網路清算系統;銀行擔任保險公司的財務顧問,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3)保險公司為銀行產品提供保險服務;(4)以保單作為銀行貸款的有效質押;(5)保險公司投資銀行金融債權,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進行拆借、債券回購、國債買賣等資金融通活動。
太平洋提示: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現狀存在種種不足,跟我國保險業發展以及銷售人員個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希望未來我國銀行保險突破瓶頸,走上正規的發展之路,為我國保險業做出一份力量。<br產品名稱:幸福祥鴻健康保障計劃(分紅型)推薦指數:
1、承保年齡0-55周歲
2、針對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額外分紅的所有人群
3、生死兩全,既可作為養老金,又可以留給家人
4、保障多多,饋贈多多
『叄』 農業銀行中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可以寫上洋洋灑灑幾千字,建議親自調研。如無條件,網路一下吧。
在這里問?浪費時間。
『肆』 淺析銀行保險業務與銀行直接業務銜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是銀行代理的保險公司保險產品,收取代取費用,對於銀行個人儲蓄業務是一個豐富,而且代理險種越豐富越能增強銀行的競爭能力,就好象飯店的菜譜,好多樣,品種豐富,只有有特色的、多花樣的菜才能吸引更多的顧客。另代理業務是單獨處理的業務,只有銀行同保險公司或網點同事後的交接,手續必須清楚、齊全,責任劃分明了就行。問題是合規做業務,不誤導客戶,不做條款的片面宣導,現在銀行的代理保險產品,銷售人員素質不一,誤導嚴重。常告訴客戶的存款,長險短做,五年產品三年保本,收益如同三年定期,其實分紅受資本市場走低的情況下,很難達到保險公司說的那樣,保險原本還應注重保險的保障上。
『伍』 研究制定保險產品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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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拼服務,改變國內保險公司往往以價格為導向的銷售模式,從服務入手:
1、大量做市場調研,研究客戶需求,開發新的更加貼近客戶需求的保險產品;
2、提高人員整體素質,一要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進入門檻,二要加大日常業務及個人素質的培訓力度;
3、從售前到售後的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嚴格的客訴體系;
以上幾點只是本人拙見,不足500字,不過綱要是這樣的,你可以適當增加內容
『陸』 銀保渠道在客戶服務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並提出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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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分析與建議
2013年03月07日16:55
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網
近年來,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時被誤導購買保險(儲蓄型保險)的報道屢屢見諸於報端和網路,「銀行存款變保險」、「存單變保單」的問題成為新的消費投訴熱點難點。此類投訴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潛在因素。平度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緊扣消費熱點,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投訴進行了專題探討研究並積極進行調解,取得了實效。
一、銀行存款與保險的區別
銀行存款即是儲蓄,其主要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而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應付各種事故的經濟損失。儲蓄型保險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一種把保險功能和儲蓄功能相結合,如目前常見的兩全壽險、養老金、教育金保險,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還有儲蓄功能,如果在保險期內不出事,在約定時間,保險公司會返還一筆錢給保險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費,到期後進行整取,與銀行的零存整取相類似,但其實質仍是保險,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
二、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處理的投訴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銀行違規。中國銀監會自2010年11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險從業人員在銀行駐點銷售,但是仍有銀行允許保險銷售人員駐點銷售,這就為銀保銷售誤導行為提供了條件。二是漫天過海,銷售誤導。銀保工作人員在銷售時採取突出收益淡化風險的策略,主要向消費者說明收益,對中途退保遭受的損失盡量迴避,甚至將保險與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使消費者認為購買保險收益最大且無風險。有的銷售人員宣稱保險(儲蓄型保險)即是儲蓄,並不向消費者告知諸如連續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風險等問題,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儲蓄。對保單及合同中提到的猶豫期規定、保單現金價值、賬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等專業術語未向消費者詳盡通俗說明,條款專業性強,消費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費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時被銀保銷售人員誤導將2萬元存款購買了一款需「3年連存2萬6年可取」的儲蓄型保險,王先生於今年7月31日提款時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違約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購買的是儲蓄型保險,對於該保險的內容更是一無所知。三是針對性強,老年居多。通過投訴分析發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主要為老年人。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夠是被誤導的主要原因,同時銀保銷售人員利用「親情營銷」使老年人不自覺情況下「簽字」購買保險是被誤導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訴稱自己在銷售人員熱情服務下連合同都沒看仔細就簽字購買了保險,當時的感覺是「不買不好意思」,以至於現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單獨到銀行存款。
三、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合作。銀行代銷保險或允許保險公司駐點銷售完全是處於自身經濟利益考慮,銀行可以從銷售的保險業務中獲得提點,即銷售提成,並且消費者保費直接變成銀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賺提點的雙重利益驅動下銀行成為銀保產品銷售的重要渠道,也成為「存款變保險」投訴的重災區。銀行是重要的金融機構,其業務主要涉及資金往來,同時銀行客戶中存在大量的保險潛在客戶,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業務特點挖掘潛在客戶,銀保產品成為保險公司保單銷售的重要來源。
二是政策落實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中國保監會、銀監會曾於2011年聯合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部準保險公司駐銀行網點銷售,從事銀保產品銷售的人員是具備保險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禁止將保險與儲蓄、銀行理財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產品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違反規定的屬於誤導銷售。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駐點經營和廣告誤導等明顯違規行為的清理執行比較到位,而銷售人員銷售過程中的誤導則依然存在且難以監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訴中,消費者反映銷售人員銷售時聲稱收益大於存款且無風險,而實際上低於同期存款收益。由於銷售人員承諾是口頭承諾,消費者舉證困難。如何對銷售人員的銷售過程進行監管是治理銀保產品銷售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是消費者風險意識不強,理財能力有待提高。消費者銀行存款遭遇銀保產品銷售誤導,銷售人員違規誤導銷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費者自身風險意識不強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放鬆對誤導銷售的警惕,甚至沒有任何風險意識,加上由身著工作服的銷售人員在銀行內銷售和銷售人員天花亂墜的宣傳使消費者很容易上當,很多情況下保險條款沒有看明白即簽字確認。老年人理財的原則是保險與收益並重,銀行存款是風險最小、收益適當的主要理財渠道,對於其他理財產品缺少認識,理財渠道簡單化,致使出現大量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問題。
四、銀行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危害性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所以消費者銀行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行為的實質是欺詐消費者行為。而且違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誠信原則。這種問題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引起退保、訴訟等問題,而且影響了銀行在公眾中的公信力和不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甚至造成老年人養老金、救命錢的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五、解決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建議
嚴禁銀行涉足任何保險和基金業務,違者一律按詐騙罪論處。當前,社會風氣烏煙瘴氣,其實就是黨政機關和大國企帶壞的。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願新一屆政府趕快治理上層吧,該殺的一定要殺一批,否則這個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