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我的中國人壽保險代理人離職了,保險公司是怎麼處理以後的事的
給你服務的代理人離職了沒關系的,保險公司還有專門的一個部門負責這些保單的後期服務的。你的保單利益也不會變,盡可放心。
⑵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保險公司應該為其戶做哪些工作
保險代理人離職以後保險公司會為他的客戶重新安排保險代理人。負責老客戶保險後期續保以及售後服務工作。
⑶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養老金怎麼領取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勞動者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依法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4)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5)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6)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市縣級以上醫院是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市精神分裂症專科醫院是市新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註:如參保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單位蓋章或只需要居委會蓋章即可。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⑷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對客戶怎樣處理
如果保險代理人離職了,那麼該業務員所簽的保單,都變成了孤兒單。 這時候保險公司會將這些單分配給目前還在職的業務員做後續跟進。 如果遇到什麼問題,可以打保險公司熱線,他們會安排對應服務人員進行服務的。
⑸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與客戶發生糾紛誰來負責
首先,說一下法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產品代理的經濟合同,雙方之間的職權劃分為,保險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給予提成並承擔保險售後及理賠責任。
但是因為保險業務員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有保險業務員來承擔。
所以,如果客戶以保險業務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進行索賠的話,保險業務員是要承擔責任的。
責任的承擔是以是否造成了損失或在行為過程中是否違反規定而確認的,而不以你現在是否離職進行判定。
所以,如果客戶能夠證明你當時的言語有誤導或者欺瞞(注意,這里不是欺騙,而是欺騙和隱瞞)的話,而訴訟期也沒有過的話,你就要受到處罰。
第二,說說現實情況。
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障體系其實都對消費者不利。
保險公司早就意識到這點,但為了掙錢,他們不會在意消費者的權益的。
所以在培訓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自己就在隱瞞保險條款不利因素。因此,你怎麼能保證保險業務員能夠如實告知消費者呢?這點我認為保險公司有責任的。
保險公司不告知業務員,業務員也就無法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了問題自然還是要找到業務員。
通常,保險銷售是通過熟人進行的,因此消費者找到保險業務員的幾率很大。要不換個電話號碼不就得了。
在樓主遇到的情況中,其實消費者是弱勢群體:1、很難還原當時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是如何推銷的;2、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有自己的簽字,維權困難。
其實業務員也是弱勢群體。1、保險公司即使培訓不利,或者業務員想給消費者退保,保險公司都會拒絕,需要業務員自己承擔;2、消費者找保險公司退保幾率很小,就只能跟業務員硬泡,如果是關系銷售的話,自己的關系就很難維系了。而且即使自己想替朋友擔掉損失,但畢竟不是小數目呀。
所以,給樓主的建議,如果是熟人,只能見機行事了。如果不是熟人,是陌生人的話,換個電話吧。因為證據收集困難,所以消費者如果想通過正規途徑告你,讓你承擔責任的話,很難。
⑹ 我是中國平安的保險代理人請問我辦離職以後問誰拿離職證明
所在區營業部的人事拿解除代理關系的證明。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