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❷ 保險公司代理人持有失業證能享有稅收優惠嗎
根據財稅【2005】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三、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僅是辦公司的個人持有失業證,是不能夠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買商業保險可以減稅,有3種保險,怎麼買都不會錯
央視再次點贊保險 保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上半年,保險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18812.82億元,呈現快速發展態勢;代理人、職工人數670.65萬,較年初增加96.9萬人;保險業累計支付賠款5262.37億,服務社會能力增強。
❹ 保險行業的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多少
供參考: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6年07月17日來源:國務院辦公廳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就保險營銷員征免個人
所得稅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調整。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采訪了保監會新聞發言人。
問:目前我國保險營銷員的總體情況如何?
答:2005年底,我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為147萬人,保險營銷員人均月收入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險業總保費收入的39%左右,占壽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一半以上。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明確了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同時廢止。
問:為什麼說合理調整保險營銷員稅收負擔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答:保險營銷員不僅要交納營業稅,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且目前個人所得稅25%的稅前費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減展業費用,稅收負擔較重。特別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後,保險營銷員的稅收負擔相對更重。對此,保險公司和營銷員反映強烈。稅收負擔重,嚴重影響了營銷員展業的積極性,造成了營銷員隊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於保險行業持續、健康地發展。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保險營銷員的稅負進行調整就顯得十分緊迫。
問:保險營銷員現行的征稅方法是什麼?調整後營銷員如何納稅?調整前後有何不同?
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營銷員應就其傭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假定某營銷員當月取得傭金收入為R,其繳納的稅金應包括兩部分:(1)營業稅及附加,起征點大多為1000元(具體由各省級地稅局在1000-5000元之間確定)。不超過起征點,不予徵收;一旦超過起征點,則應就全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即R×5.5%。(2)個人所得稅,營銷員當月傭金收入扣除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按照其餘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勞務報酬」項目費用扣除標准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調整征稅方法後,營銷員首先應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此部分沒有變化),然後再按照《通知》的規定,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傭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按照「勞務報酬」項目費用的扣除標准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調整前後主要是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發生變化。現行的征稅方法是在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基礎上,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調整後的征稅方法是僅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徵收個人所得稅。假設某營銷員某月收入為R,在現行征稅方法下,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R-R×5.5%)×(1-25%);調整後個稅的計稅依據為(1-40%)R-R×5.5%。
問:營銷員的稅收負擔調整前後有何變化?
答:征稅方法調整後,保險營銷員的稅負普遍減輕,具體表現為:營銷員收入低於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減去成本和費用後均為負數,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不受本次調整的影響;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間的,稅負減少比例較大,基本在20%—35%之間;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的降低幅度相對平穩,基本都在16%左右。
問:總體來看,本次營銷員稅負調整有什麼意義?
答:本次稅負調整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的原則。在調整了工薪階層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後,緊接著就調整了保險營銷員的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國家對不同職業群體給予了同樣的重視,並切實貫徹了稅負公平的原則。據我們測算,從減稅幅度看,保險營銷員與工薪階層的減稅幅度大體相當。二是將進一步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通過減輕營銷員的稅負,有利於調動營銷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提高服務質量;有利於提高營銷員對行業的認同度,增強其在業內發展的願望,穩定保險營銷隊伍,有效緩解增員難的問題。三是對於增加就業、保持社會穩定、培養稅源也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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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代理人交增值稅有起征點嗎
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納稅人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辦理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後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選擇按次徵收的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未達按次徵收起征點的(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只代開發票,免徵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正常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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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發票後是否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納稅人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辦理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後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選擇按次徵收的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未達按次徵收起征點的(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只代開發票,免徵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正常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