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保險在失業後多久沒領取算過期
失業金是沒有過期這種說法的,只要滿足條件都可以領取,法律只規定了停止領取的情況,具體如下: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1)重慶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擴展閱讀:
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年限: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地方政府會對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不同規定,詳細以當地人社局發布的為准,以重慶市為例: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❷ 重慶市的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怎麼計算
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實際繳費年限。
勞動者中斷就業,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再就業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中斷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之前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按重新就業之後繳費年限計算,但其重新就業之前應領取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❸ 重慶滿多久可以領失業保險金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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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失業補助所需資料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社保卡;
4、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失業登記證明。
【備注】:不同地方失業金領取所需資料不同。
一個月可以領多少錢失業金?政策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准,並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准。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准,各地區採用不同的標准。《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
失業金領取時間最長不超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❹ 2019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和領取期限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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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依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❺ 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多久
不論是哪裡,根據《社會保險法》一次失業最多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但是並不限制當事人一生中的申領次數。
❻ 重慶市失業保險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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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實現了就業,尚有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領取期限,而新的工作單位又為我參加了失業保險,現在,我又再次失業了,聽說,我前一次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可以和這一次的合並計算,不知是否屬實?
答:
按照《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未領取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你前一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六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是可以和這一次領取期限合並計算的。
❼ 領取失業保險有時間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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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有時間限制,職工失業之後,在規定的時間沒有申請領取的,視為已經就業,在下次失業時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規定的時間各地規定不同,一般為30日或者60日。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單位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❽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依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