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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2 00:51:59

『壹』 江西九江工傷賠償

需要做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貳』 九江市報備工傷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是需要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關系證明、員工首次病例、員工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科申請工傷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叄』 九江市工傷鑒定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九江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鑒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提交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

四、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五、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准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六、作出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七、送達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八、再次鑒定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江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九、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江西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肆』 九江市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1、工傷死亡的標准都是一樣的。
2、具體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20年=491300元)

『伍』 江西省(2013年5月6日)人民政府令第204號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民政、公安、交通運輸、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制度,通過評估參保單位工傷風險程度,採用調整費率等措施,激勵參保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繳費後的三十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後的十五日內,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范圍、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
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之前及當日所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參保繳費後次日起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
對難以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工傷保險費的繳納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全市統籌,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收統支前,設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由各設區的市經辦機構按照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費的3%上解省經辦機構,省經辦機構將上述資金和省本級提取的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費的3%存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調劑解決全省重特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保障水平。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管理。經辦機構按月將基金收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確保收入戶月末無余額,並按照規定申請撥付資金。
經辦機構徵收工傷保險費時,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江西省社會保險費繳款專用收據》。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工傷預防費;
(十二)職業康復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儲備金按本設區的市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2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於本設區的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方案,經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十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職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未中止的,發生工傷後,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提交本條前款要求的材料外,還可以提交用人單位、相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工傷認定申請人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凡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向工傷職工頒發《工傷認定證》。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病歷和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受理。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達到傷殘等級的,還應當向工傷職工頒發《因工傷殘證》。
第十六條 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交有關材料。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劃、選擇、論證並公布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負責與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書面協議等工作。
第十八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並由用人單位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後,由經辦機構視傷情確定是否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後,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的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二條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以及供養親屬的有關證明材料。
經辦機構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有關的申報材料;對於材料齊全、符合發放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待遇人均實際支出標准計算到75周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自一次性繳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二)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因工死亡職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繼續由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准,一次性支付給供養親屬,或者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支付。計算時間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和父母計算到75周歲;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建立、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被確診在用人單位患有職業病的,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工傷認定。
職工離崗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在多個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導致職工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可以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因公負傷或者因公犧牲已受到政府撫恤的,不再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贛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同時廢止。

『陸』 江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法條

江西省工傷保險預防費 工傷認定調查費 職業康復費使用辦法
贛勞社醫[2004]13號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精神,為促進安全生產、搞好工傷保險工作,合理控制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工傷保險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辦法》。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有關情況請逕告省勞動保障廳。
江西省工傷保險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精神,為促進安全生產,搞好工傷保險工作,控制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而開展用於預防生產事故所需費用。本暫行辦法所稱工傷認定調查費,是指工傷認定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所需費用。本暫行辦法所稱職業康復費,是指用於幫助工傷致殘職工獲得新的就業能力所需費用。
第三條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范圍:
(一)工傷預防費:用於幫助用人單位採取安全生產對策、防止事故、消除(減輕)職業危害;對社會公眾及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傷保險的宣傳和培訓;對預防事故和職業病取得明顯成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明顯下降或經常保持在較低水平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用於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的調查取證,包括調查取證交通費、差旅費;攝像、拍照費用;資料復印、復制費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費用。
(三)職業康復費:用於幫助失去原有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獲得新的勞動能力,包括適合傷殘職工實際的新職業技能的培訓費用。
第四條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用及職業康復費使用規定:
(一)工傷預防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用於幫助用人單位採取安全生產對策時,應由用人單位提出報告,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配套承擔項目總費用的50%以上的費用;用於宣傳、培訓及獎勵時,應由統籌地區工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20%。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按進行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發生額支付支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
(三)職業康復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職工因傷殘已喪失原有職業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傷殘職工實際情況安排了新的職業崗位的,為幫助傷殘職工獲得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在《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之內,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職業康復費。
第五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對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嚴格進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其挪作他用,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本暫行辦法規定費用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的違規使用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舉報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柒』 九江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九江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鑒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提交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
四、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五、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准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六、作出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七、送達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八、再次鑒定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江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九、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九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江西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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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按照江西省人社廳和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為准。
江西省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江西省平均工資,是由江西省人社廳和統計局發布的,是江西省非私營企業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2016年江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6136元。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江西省計算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亡的除外,並不涉及江西省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均已本人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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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江西省2019年工傷險條例

江西工傷十級享有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個月和就業補助金13個月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江西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二條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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