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可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使銀行承受更多風險,還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末時已經把存款保險條例公開徵求了意見。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1)存款保險的法律屬性是什麼擴展閱讀:
組織形式
金融風險正困擾著中國的商業銀行
從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金融風險正困擾著中國的商業銀行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中國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中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貳』 存款保險條例包括國債嗎
存款保險條例不包括國債。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草案,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險的保護范圍內,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叄』 銀行保險法
你好,你說的是存款保險嗎?銀行給存款買保險,這樣我們存在銀行的錢會更安全的。
『肆』 存款保險屬於什麼業務
一、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
按照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商業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不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都是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考慮的。社會保險通過形成專門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中斷勞動,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質幫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再分配。政策性保險是國家為促進有關產業的發展,運用政策支持或財政補貼等手段對該領域的危險保險給予保護或扶持的一類特殊形態的保險業務,它是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並在政府的干預下開展的一種保險業務。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而且對於增強金融政策的適應能力、促進金融機構的成長、保障一國金融秩序的穩定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並且其誕生時就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另外,把存款保險定位於政策性的保險,更重要的還是因為它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法律特徵。
(一)政策性保險介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突出的表現在其政策性上。
1,政策性保險通常不受各國商業保險法的規范,也與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沒有關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專門政策性法規加以規范。存款保險的運作就是受專門的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制約,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受到聯邦存款保險法的規范,日本的存款保險受日本存款保險法的規范,我國台灣的存款保險受存款保險條例規范。
2,將何種保險業務或在何時將其列為政策性保險並享受國家政策的支持,是由國家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外另行安排的,這種安排突出表現為相關政策對政策性保險經營內容、方式、費率、承保金額和賠償方式等的統一規范性,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缺乏自主權。存款保險完全符合這一法律特徵,前面分析存款保險的特點時已經提及,這里不在贅述。
(二)政策性保險的目的不是營利,而是為特定產業服務。
政策性保險的基本出發點在於為實施特定的產業政策服務。因此,對於政策性保險而言,營利並非其目的,政策性保險追求的是為產業發展政策提供配套服務。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微觀功能,還具有促進金融機構之成長、增加金融政策的適應能力、保障金融秩序穩定。存款保險機構收取保險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積累保險賠付資金,增強其運營能力,並不是為了營利。
(三)政策性保險業務經營有特色
1,政策性保險業務經營主體一般是由國家確定的特定的保險機構,既可在政府職能部門中設置專門機構,也可以單獨設立專門的公營保險公司。存款保險的業務經營主體也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一特點,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來看,如美國的存款保險業務經營主體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理事會,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主席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任期5年;理事會副主席和成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期6年。總統不能任意撤換理事會成員,這樣保證了該機構的獨立性,使理事會免於政治壓力或政治控制。按照日本存款保險法,1971年成立的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是一個准政府機構。政策委員會是日本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機構,由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席負責。委員會的成員由政府首相任命。除了機構理事長和理事之外,另設7名委員,委員由機構理事長從具有金融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專家中推薦,由日本大藏省認可後予以任命。
2,政策性保險承保金額的確定較為特殊。社會保險的保障待遇是按照公平原則由國家社會保險法律統一規定的,提供的是基本保障,經辦主體和保障對象對此均無自主權。商業保險承保金額的確定,奉行的是「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原則,完全由保險公司和保險客戶自主確定。而政策性保險的承保金額的確定,通常是根據一定的比例來確定,不能足額承保。存款保險的承保金額的確定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一特色。綜觀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很少有採用全額保險的,大多都設定一定的上限,如美國為10萬美元、日本最初為300萬日元後擴大到100萬日元,台灣地區為100萬新台幣。
3,在保險危險和保險費率方面,政策性保險與眾不同。一方面,由於政策性保險為特定的產業政策提供配套服務,在承保危險方面,通常由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統一的承保責任范圍,保險人和投保人均無選擇的權利。存款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破產、清算等特定事故,存款保險所承保的保險事故范圍通常是由存款保險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的,當事人對此沒有選擇權。如台灣地區的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金融機構不能履行支付義務時,應依同條所規定的三種方法,由存款保險機構對存款人負責理賠;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當投保金融機構因無相當之財源以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應對存款人履行其保險人的責任;日本存款保險法第49條規定除因投保金融機構停止支付存款,存款保險機構負責理賠外,還規定了撤銷許可、破產宣告、解散等事項作為存款保險的保險事故。另一方面,保險責任范圍的統一,為保險費率的統一提供了條件。因此,政策性保險通常採取單一費率制。即便不是單一費率制,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費率問題上也不會出現商業保險交易中的討價還價現象。此外,政策性保險對保險賠償方式以及賠償支付等也都有統一的規定。存款保險也都具備這些特徵。
(四)政策性保險實施方式較為特殊。
在三大保險類別中,社會保險以高度的強制性為基本特徵,商業保險強調等價交換,自願成交,而政策性保險通常表現為對承保方的強制的經營方式。在多數情況下,政策性保險並不強制投保人的投保行為,但對承保方卻加以限制,政策性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接受政府的管制,不能拒絕保險客戶的投保要求。存款保險的實施方式也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一特點,並且,很多國家強制具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使存款保險帶有強制性保險的特徵,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投保和承保的強制性。存款保險以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維護一國的金融秩序為目的。為使存款保險制度能實現這一目的,最佳選擇就是由法律規定凡是具有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性質的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到存款保險體系中來。由於自願性的存款保險容易產生種種弊端,只有少數國家採用自願性的存款保險方式。在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絕大多數實行的是強制性保險,那些實行自願性保險的國家也正向強制性保險轉變。即便是在實行自願性存款保險制度或自願性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其承保也是強制性的,即當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提出投保時,存款保險機構應當給予承保,而不能拒絕承保。
2,存款保險契約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投保、承保方式的強制性,也體現在存款保險的許多內容都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存款保險契約的基本要素包括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事故、保險費率與保險費、保險期限等。就商業保險而言,當事人對保險契約的諸要素,均可依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而在存款保險契約中,這些都是由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做出統一的規定,既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也不允許當事人隨意變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是以政府強制力作為後盾,集合全體具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金融機構的力量以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免於受到個別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波及,從而達到維護一國金融秩序穩定的功效,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不僅僅是為了一己之利,故其性質應為強制性的政策性保險。
二、存款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政策保險的經營內容是一種非人身保險業務,在政策性保險的具體經營實踐中,它通常與商業性的財產保險構成不同層次的交叉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存款保險的法律性質,有必要探討存款保險究竟是屬於財產損失險,還是屬於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依照責任保險契約,投保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責任保險有以下幾點含義:首先,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法律責任。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其次,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最後,責任保險承保的是過失責任或法定的無過失責任。被保險人因故意造成他人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
將存款保險定位於責任保險,首先是因為存款保險的標的是一種責任。保險標的,是保險保障的對象,即保險事故發生時而直接受到損害的載體。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存款保險的標的應是投保金融機構對於存款人的責任,這種責任源於存款契約。存款人將其剩餘的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兩者即建立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存款期限屆滿時存款人可請求金融機構交付本金及利息。當存款人請求金融機構交付本息時,金融機構應忠實履行返還存款人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如果不能給付或不為給付,即依法產生責任。而存款保險制度創設的目的就是當金融機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替金融機構在一定的限額內向存款人賠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可知,存款保險的基礎就是金融機構對於存款人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存款保險的標的。
其次,存款保險承保的是責任保險中所說的民事責任。投保金融機構不能依照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即發生違約行為,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因有分散侵權責任的必要而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當無疑義。侵權民事責任之外的違約責任能否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理論和實務未取得一致意見,各國保險法律的規定亦不相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責任,因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得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在責任保險最為發達的美國,絕大多數法院的判例都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標的之外,學者亦多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為侵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主要是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之外,合同責任可以約定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台灣學者袁宗蔚和大陸學者崔建遠均持這種觀點。
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和契約責任均可以成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在英國法下,責任保險的標的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其實,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除發生原因和成立要件有所不同之外,在賠償受害人損失方面並無實質差別,就其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而言,具有相同的意義。保險作為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其所關注的重點不在於損害發生的原因,而在於損害發生後的賠償責任的分擔。因此,侵權責任與違約賠償責任應無例外的納入責任保險的使用范圍。責任保險開始是以分散侵權所帶來的損失為目的,但現代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多的違約責任類型也納入了責任保險的范圍。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從語義上看,這里的賠償責任不僅僅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包括契約責任,甚至還包括其他民事責任,如先契約責任等。所以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金融機構對於存款人的違約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最後,存款保險承保的是投保金融機構的無過失責任。存款人將存款存放在金融機構後,金錢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金融機構,存款人只能請求金融機構返還同一種類、同一數量的貨幣。因此,存款人的請求權本質上是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且在存款交付後,該存款的利益以及危險,均應由金融機構負擔。因此,金融機構對存款人的存款返還責任,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應當是無過錯責任。
『伍』 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
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及其他單位存款。
參與存款保險的機構一般都是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國家會強制要求這些機構參加存款保險。當有金融機構經營出險問題時,會按照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從而保障存款人的權益。
(5)存款保險的法律屬性是什麼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注意事項: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包含利息)。當然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惡化,最高償付限額會進行調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
存款保險的基準費率萬分之一點六,交存機構每半年交納一次,具體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每6個月應交納保費=(保費基數×年費率水平)/2。如果未按時交納保費,要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陸』 存款保險是什麼
《存款保險條例》是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5年2月17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柒』 存款保險屬於什麼保險啊
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
按照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商業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不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都是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考慮的。社會保險通過形成專門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中斷勞動,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質幫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再分配。政策性保險是國家為促進有關產業的發展,運用政策支持或財政補貼等手段對該領域的危險保險給予保護或扶持的一類特殊形態的保險業務,它是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並在政府的干預下開展的一種保險業務。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而且對於增強金融政策的適應能力、促進金融機構的成長、保障一國金融秩序的穩定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並且其誕生時就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另外,把存款保險定位於政策性的保險,更重要的還是因為它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法律特徵。
政策性保險介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突出的表現在其政策性上。
1,政策性保險通常不受各國商業保險法的規范,也與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沒有關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專門政策性法規加以規范。存款保險的運作就是受專門的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制約,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受到聯邦存款保險法的規范,日本的存款保險受日本存款保險法的規范,我國台灣的存款保險受存款保險條例規范。
2,將何種保險業務或在何時將其列為政策性保險並享受國家政策的支持,是由國家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外另行安排的,這種安排突出表現為相關政策對政策性保險經營內容、方式、費率、承保金額和賠償方式等的統一規范性,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缺乏自主權。存款保險完全符合這一法律特徵,前面分析存款保險的特點時已經提及,這里不在贅述。
『捌』 存款保險是什麼存款保險是怎麼分類的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
根據中民保險網專家介紹,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玖』 什麼是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條例》頒布有何意義
什麼是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又叫存款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的法律制度。
超過50萬以上的會有保障嗎?通過市場手段,也可以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但是這一點說的就比較隱晦啦!
是否要繳納存款保險保費不需要你自己繳納存款保險保費,實際上是由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放入存款保險基金,由存款保險管理機構運作。
如果發生賠付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會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賠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