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的理財是現金價值理財,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財產品。這屬於壽險類型的保險,保單合同有對應的現金價值表,你繳納保費合同生效的前兩年,所交保費會扣扣除高額傭金和管理費。現金價值所剩無幾,這個時候退保本金損失慘重,第三四年才慢慢積累現金價值,慢慢趕上所交保費,保險的現金價值理財十年內都是不劃算的,本金不保障,利息也是不確定。
理財
綜上:保險是買保障,轉移風險,不是投資理財增加風險,保險理財不是真正意義的理財產品,只是附加功能。不要把保險當理財產品看。
㈡ 高收入客戶買保險好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認定保險公司業務員欺騙客戶購買保險,可以去業務員所在保險公司進行舉報或者去當地的保監局舉報。
普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或理財時,應主動利用保險公司的查詢和投訴系統,對保單等「去偽求真」。
2、掌握區分真假保單和理財產品的基本技巧:
一般而言,真單印刷質量較高,假單相對粗糙;真單上保險單號、流水號、限售地區等信息一應俱全,假單往往沒有這些信息,或者信息不全;真單正面或背面印有保險公司的統一客服電話和網站,供消費者查詢,假單上往往沒有統一的客服電話,僅留有手機或虛構的固定電話。
3.最重要的是,請理性認識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
保險就是保險,理財只是附屬功能,除了以保險形式售賣的純存理財產品,帶保障功能的保險理財產品收益率肯定是比不上專屬理財產品的,因為客戶的一部分交費要做成保費,而不能全部進入投資賬戶,而且說實話,大部分保險公司的投資團隊也就是一般水平,唯一有優勢的就是所謂的分紅,但其實分紅方式是不透明的,保險公司願意拿出多少利潤來進入分紅賬戶完全是自己說了算,所以只能指望保險公司互相的競爭來博個可能的高分紅,靠這個本身不靠譜。因此大家既然買的是保險就更應該關注其保障功能,理財功能只能是附屬考慮的范疇。
另外,保險公司的盈利模式本來就是通過客戶長期穩定的交費來保證穩定增長的現金流。因此對客戶中途退保是很敏感的,會收取高額退保手續費,所以保戶投保時一定要想清楚再保。
㈢ 您好!請問一次性支付近9萬補買國家養老保險屬於限制高消費令中第八條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嘛
你好,你要買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話必須得交夠至少15年,到領取時手續非常麻煩,我建議你購買商業保險,由你自己決定何時領取,且領取的金額是固定的,而且商業保險可以做到,避稅,避債,免分割
㈣ 高額保險怎麼買,怎麼樣才可以賠付
倘若第一次為孩子投保,面對各家保險公司推薦的五花八門的產品中,你可能會覺得無所適從?或者經過業務員的推薦,你在購買了某一壽險產品後,發現該產品並不像當初想像的有那麼大的作用或實用?太平人壽黃宜平給各位朋友的建議是,在給孩子購買保險產品之前,家長一定要了解孩子投保「五不要」原則,避免走入投保誤區,給孩子一份貨真價值的保障。
不要面面俱到:現在,各家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很多,但分起類來,不外乎是意外險、健康險、教育險、分紅型的理財險、壽險、養老險、投資型保險等等。是只給孩子買一種保險,還是什麼保險都買呢?由於保險產品不同於一般商品,它不可以自由退換,購買前一定要認真研究條款,從孩子的實際情況和家庭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出購買決定。
較成人相比,孩子最需要什麼保險?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童女士在某外資公司工作,30歲時生了一個女兒,為了全方位地讓女兒得到保障,童女士幾乎給女兒買了所有保險,教育的、投資型的保險,甚至還買了可以養老的保險,幾乎把女兒的終身都想到了。當然,童女士每年都要為此付出不菲的保費,童女士說,她也是咬緊牙關來付這筆錢的。然而,這看上去面面俱到的保險,真的值得嗎?
黃宜平認為,一般家庭並不需要給孩子買太多的保險,衡量一種保險是否買得好,並不是以價格為標准,而是看此保險在將來能不能用到刀刃上。像童女士連養老保險都給女兒買了就不太合算,這些保費對童女士來說顯然是貴了,童女士應該把保險重點放在意外和健康保障上,若家庭條件允許可再投保教育金和理財險,女兒成年後,會有足夠能力來保障自己的將來。
不要主次不分:父母只要有長期的收入來源,保證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的費用,相對孩子來說,父母實際上就是一份「保險」。目前很多家庭發生的保險問題就是「主次不分」:給孩子買了大量保險,而家長卻不投保,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更是一種極其危險的做法。
2008年,同為27歲的林先生與太太喜得貴子,於是為寶寶購買了大量保險,每年的保費支出2萬余元,自己卻一直沒有投保。兩人都在私企工作,家庭年收入15萬元(先生10萬元、太太5萬元),且有80萬元的購房按揭。2010年初林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幸意外致殘,家中積蓄幾乎用光,無奈之下只能將孩子的保險退保,以減輕家庭經濟壓力。太太必須以年收入5萬元來照顧林先生和孩子,同時肩負80萬元的房貸,生活極其窘迫。
黃宜平指出:在家庭保險體系中,林先生夫婦犯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在保障對象上面主次不分。因而,夫婦雙方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對意外、醫療、重大疾病和壽險的保障一定要充分,以保證父母萬一發生意外,經濟來源中斷時,孩子可以通過保險得到的經濟支持而生存下去,並且繼續接受良好的教育。
不要忽視豁免:少兒保險中的豁免條款,一般規定,如果投保人發生意外或者因故喪失交費能力,可以豁免未交的保費,合同期內,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仍然有效。上述案例中,如果林先生為孩子投保時附加了豁免保險,那麼就用不著退保,孩子的保障利益依然存在。
黃宜平提醒:各個保險公司對豁免的定義不一樣,有的公司規定,投保人因意外或者疾病導致身故或者全殘、或者重大疾病均可以豁免;也有的豁免條款規定,只有投保人身故才能豁免;還有的公司規定只有意外身故才可以豁免,疾病身故或者全殘不在豁免范圍之內。建議家長選擇時最好問清楚詳細的豁免條款。
另外,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繳保費,而對於一般消費型的意外險、醫療險,沒有這種功能。所以豁免要附加在長期繳費的保險才有效。
不要遺漏社保:目前,很多城市都將未成年人列入社保范圍,比如在上海,孩子可以享受三項社會保障:獨生子女保險,少兒社保,少兒門診、住院大病保險,因此在寶寶剛出生時,家長就不要遺漏了為寶寶辦好這三項社會保障。
黃宜平認為,社保是「低水平、廣覆蓋」,尤其是醫療保險面臨不少的限制。所以還需商業保險彌補社保的缺口與不足,以及成年後的終身保障,為孩子經濟獨立前儲備醫療費用。孩子的教育金准備,商業保險也是解決的一種有效途徑。
不要重復投保:雖然生命無價,但有一個群體的亡保障總額保險界是有限制的,就是少兒。由於少兒屬於弱勢群體,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也就是為了防止父母為獲得高額保險金而導致兒童的亡,所以世界各國對以兒童亡為給付要件的保險保障額都有所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每一個孩子的最高亡賠付是5萬元(上海、廣州、北京和深圳四地為10萬元),也就是說家長給孩子買人壽保險時,孩子亡給付的累加保障額不得超過10萬元,超過部分也是無效的,只是徒增保險費支出而已。
黃宜平提醒,家長在為孩子投保商業保險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孩子已經有了哪些保障,還有哪些缺口是需要由商業保險來彌補的。
㈤ 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安全嗎
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都是有一定的風險的,主要是看風險的大小不同。為什麼我不建議你買理財型的保險㈥ 請問買保險理財靠譜嗎
保險理財靠不靠譜,這個問題並不能一概而論,只能說合適某些人也不合適某些人,就像一雙鞋子合不合腳一樣的道理。就像投資股票一樣有些人合適,有些不能玩。
普通家庭的保險配置看經濟情況分別要購買意外險,百萬醫療險,定期壽險,重大疾病保險。這些險種都是保障人身的,在遇到風險的時候,保險理賠可以幫我們度過難關,避免家庭陷入巨大財務風險,是家庭返貧。
深哥讀保微信公眾號,小白的保險配置指南。
資深媒體人,互聯網保險從業者。
曾在鳳凰財經、新浪財經、網易財經擔任資深財經記者
㈦ 理財型保險有什麼
一、 分紅險是保險理財產品的一種,在分紅險運營的過程中。項目經理會在每年的年終,將保險的的盈餘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險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新產品,類似於股票的分紅。 分紅型保險保單持有人在獲取保險保障同時,也可以獲取保險公司的分紅,即與保險公司共享經營成果,該保險是抵禦通貨膨脹和利率變動的主力險種。分紅保險的紅利有多種處置方式 :靈活領取、累積生息、抵交續期保費、購買交清增額或者進行年金轉化等。
二、投連險: 投連險又叫做投資連結險。它的保險內容至少要包括一項保險責任。它分設賬戶來投資,有的賬戶風險大,有的賬戶可能風險小,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在賬戶之間選擇資金的比例,但是投連險的投資風險完全是由投保人承擔。是一種將投資功能復合在保險之上的險種,其本質仍是保險,目前保險市場上的投連險一般針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和殘疾進行賠付。一般收入相對較高的單身人群或收入穩定的家庭都適合購買投連險。而且,只有長線持有才能獲得投資市場的平均收益,實現投連險投資和保障功能價值的最大化。
三、萬能險: 萬能險與投連險有相似之處,但它有最低保底收益,而且它的投資風險對於投連險來說相對穩健。具有彈性高、成本透明、可投資的特徵,保險合同成立期間,保費可隨著保單持有人的需求和經濟狀況變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暫時緩交、停交保險費,從而改變保險金額,萬能險一般適合收入穩定,有一定經濟收入的人群購買。
㈧ 限制高額保費的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沒有時間限制,只有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去法院執行庭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8)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